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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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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关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8-079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关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泰化学

股票代码:002092

信息披露义务人1: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1503室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9层

邮政编码:830026

联系电话:0991-5263528

信息披露义务人2: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后峡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后峡环鹏公司

邮政编码:830035

联系电话:0991-5930495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章另有所指或加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1503室

注册资本:194,437.199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597627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国有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对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农副产业和畜牧业投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资产管理服务。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9层

联系人:王桃

联系电话:0991-526352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情况:

名称: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

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后峡

注册资本:19,2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良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7355991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国有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煤地下开采、生产、销售(限分公司经营);汽油、易燃液体:柴油零售(限分公司经营);货物运输。化工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煤化工产品的研发,机械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高分子材料的加工、销售,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金属制品,石油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锅炉维修(限后峡分支机构经营);电力设施的安装;场地租赁,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后峡环鹏公司

联系人:张龙龙

联系电话:0991-593049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图

本次中泰集团与浙江富丽达签署股权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前,中泰化学的股权控制关系:

100%

100%

19.35% 6.59%

3.49%

本次中泰集团与浙江富丽达签署股权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前,中泰集团可行使中泰化学表决权合计606,796,749股股份,占中泰化学股份总数的28.26%。

本次中泰集团与浙江富丽达签署股权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后,中泰集团可行使中泰化学表决权合计490,444,140股股份,占中泰化学股份总数的22.8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和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中泰集团主要从事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农副产业和畜牧业投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资产管理服务。

环鹏公司主要从事煤地下开采、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煤化工产品的研发,机械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财务数据见本报告书“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的违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情况

注:由新疆自治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第二监事会行使监事会职能,因监事会主席尚未派驻,和工商登记信息不符,以上信息以截至披露之日内事实任命为准。

(二)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情况

注:以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登记信息不符,以上信息以截至披露之日内事实任命为准,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权。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权益变动决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集团于2017年5月31日与浙江富丽达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浙江富丽达将其持有的116,352,609股(占中泰化学总股本5.42%)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中泰集团代为行使。2018年5月23日,经中泰集团与浙江富丽达友好协商,双方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上述表决权委托于签署之日起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集团和环鹏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化。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2016年8月中泰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6亿元,债券简称:“16 中泰 EB”,初始换股价格为13元/股,因中泰化学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16中泰EB”自2017年4月21日起由13.00元/股调整为12.91元/股。因中泰化学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16中泰EB”自2018年5月18日起由12.91元/股调整为12.76元/股。目前可交换债已进入换股期,若发生投资者换股情形,中泰集团将面临被动减持的情况。

若发生上述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生效条件

股份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泰集团持有中泰化学415,444,140股股份,占中泰化学总股本的19.35%;环鹏公司持有中泰化学75,000,000股股份,占中泰化学总股本的3.49%;浙江富丽达持有中泰化学141,433,375股股份,占中泰化学总股本的6.59%,其中浙江富丽达所持5.42%表决权由中泰集团代为行使;中泰集团可行使表决权合计606,796,749股股份,占中泰化学股份总数的28.26%。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泰集团不再接受浙江富丽达将其所持有的中泰化学116,352,609股(占中泰化学总股本5.42%)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中泰集团持有中泰化学415,444,140股股份,环鹏公司持有中泰化学75,000,000股股份,中泰集团可行使表决权合计490,444,140股股份,占中泰化学股份总数的22.85%。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3日,中泰集团与浙江富丽达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即《表决权委托协议》下浙江富丽达所持有的中泰化学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均由浙江富丽达自行行使,中泰集团无权代表浙江富丽达行使。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双方不再享有《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亦不再需要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下的任何义务?但《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不影响双方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已行使的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的效力。

3、双方确认, 至本协议生效之日, 任一方均未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 并在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免除对另一方拥有或可能拥有的、直接或间接与《表决权委托协议》有关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如果《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需办理相关终止手续, 双方应尽快签署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文件, 并采取所有必要或适当的行动, 积极配合另一方取得相关政府审批或/和登记文件?

三、控股权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泰化学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中泰集团仍为中泰化学的控股股东,新疆国资委仍为中泰化学的实际控制人。

四、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泰集团持有中泰化学415,444,140股股份,其中111,864,004股股份为限售股份。除此之外,中泰集团所持中泰化学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环鹏公司持有中泰化学75,000,000股股份,其中9,970,120股股份处于被冻结状态。除此之外,环鹏公司所持中泰化学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中泰集团与浙江富丽达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不涉及股权转让资金支付。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中泰化学主营业务或者对中泰化学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中泰化学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中泰化学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改变中泰化学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中泰化学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股东,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五、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中泰化学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中泰化学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化的计划。

七、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对中泰化学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中泰化学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泰集团仍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新疆国资委仍为中泰化学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中泰化学的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中泰化学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和机构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储运、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泰化学控股股东仍为中泰集团,中泰集团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新疆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与中泰化学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中泰集团主要进行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农副产业和畜牧业投资,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资产管理服务,与中泰化学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中泰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中泰化学之间的关联交易已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中泰化学已经制定了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进行约定。本次权益变动对以上关联交易不造成影响。

环鹏公司主要从事煤地下开采、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电石为其主要产品,是中泰化学电石供应商之一,环鹏公司与中泰化学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中泰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中泰化学之间的关联交易已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中泰化学已经制定了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进行约定。本次权益变动对以上关联交易不造成影响。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中泰化学之间的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

2016年和2017年,中泰集团及下属企业、环鹏公司及下属企业与中泰化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 万元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 万元

3、2018年1-4月日常关联交易

2018年1-4月,中泰化学与中泰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共计33,703.92万元。(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不含环鹏公司)

2018年1-4月,中泰化学与环鹏公司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共计13,669.88万元。(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二)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016年和2017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租赁

(1)出租

单位: 万元

(2)承租

单位: 万元

2、关联担保

中泰化学作为担保方

单位:万元

注:上述担保相关的借款已于2018年2月偿还,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

中泰化学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万元

3、2018年1-4月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1)中泰化学六届十五次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出租部分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泰集团及其下属公司2018年继续租用公司部分房产。

(2)中泰化学六届十五次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租赁新疆新冶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石装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托克逊能化2018年继续租用新冶能化电石装置。

(3)中泰化学六届十六次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向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向中泰集团申请不超过2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目前尚未实施。

(4)中泰化学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向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下属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向新疆中泰新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二、与中泰化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中泰化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中泰化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更换中泰化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四、对中泰化学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28日,中泰化学与中泰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股份认购补充合同》。中泰集团拟认购不低于中泰化学本次最终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0%。除上述协议之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中泰化学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集团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买卖中泰化学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环鹏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买卖中泰化学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中泰集团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中2015年、2016年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财务数据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环鹏公司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中2015年、2016年财务数据经新疆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7年财务数据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签署日期: 2018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甫

签署日期:2018年5月29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泰集团与浙江富丽达签署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报表。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费翔

电话:0991-8751690

传真:0991-8751690

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签署日期: 2018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甫

签署日期: 2018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8-080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泰化学

股票代码:002092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第二农垦场

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第二农垦场

邮政编码:311228

联系电话:0571-82951008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章另有所指或加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杭州市萧山区第二农垦场

注册资本:4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戚建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72444027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生产粘胶纤维、差别化粘胶纤维、功能化粘胶纤维及元明粉(限制类产品除外);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第二农垦场

联系人:张金福

联系电话:0571-8295100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权。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中泰集团于2017年5月31日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富丽达签署《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浙江富丽达将其持有的116,352,609股(占中泰化学总股本5.42%)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中泰集团代为行使。2018年5月23日,经中泰集团与浙江富丽达友好协商,双方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上述表决权委托于签署之日起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富丽达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化。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若发生上述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浙江富丽达持有中泰化学141,433,375股股份,占中泰化学总股本的6.59%,其中浙江富丽达所持5.42%表决权由中泰集团代为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泰集团不再接受浙江富丽达将其所持有的中泰化学116,352,609股(占中泰化学总股本5.42%)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浙江富丽达持有中泰化学141,433,375股股份,可行使表决权占中泰化学总股本的6.59%。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3日,中泰集团与浙江富丽达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即《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下浙江富丽达所持有的中泰化学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均由浙江富丽达自行行使?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双方不再享有《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亦不再需要履行《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下的任何义务?但《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不影响双方基于《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已行使的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的效力。

3、双方确认, 至本协议生效之日, 任一方均未违反《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 并在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免除对另一方拥有或可能拥有的、直接或间接与《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有关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如果《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需办理相关终止手续, 双方应尽快签署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文件, 并采取所有必要或适当的行动, 积极配合另一方取得相关政府审批或/和登记文件?

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浙江富丽达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目前全部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浙江富丽达所持中泰化学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富丽达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系亲属在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5月23期间买卖中泰化学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浙江富丽达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系亲属没有买卖中泰化学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泰集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富丽达签署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建尔

签署日期:2018年5月2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建尔

签署日期: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