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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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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05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发布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并于2018年05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基金”)的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成为“平安大华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8年06月06日起,至2018年06月29日17:00止(以本通知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06月05日,即该日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und.pingan.com)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06月06日起,至2018年06月29日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und.pingan.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8年06月29日17:00以后送达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楼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 36866820

传真:(0755) 36866661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

附件一:《关于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优化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转型方案见附件四:《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转型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转型后基金的特征,对《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八年六月一日

附件二: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表决事项:关于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票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06月29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名称及编号: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0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属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平安大华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平安大华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基金”)。

(二)更换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

跟踪标的指数由“深证300指数”调整为“中证500指数”

(三)调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调整后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指数拟合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配置指数成分股的方式拟合、跟踪中证5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2、调整后的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调整后的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或股指期货合约的,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3)若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25)、(2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以中证500指数作为跟踪标的,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最高比例被设定为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500指数的比例被设定为95%,剩余5%的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以反映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四)调整收益分配方式

调整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原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一类份额,即原有份额为A类份额,新增份额为C类份额。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六)调整后基金的费用结构与费用水平

(1)调整后基金的A类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调整后基金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A/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人赎回A类和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关于赎回费的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依照新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注:1年指365日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1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不设下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七)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转型后的平安大华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平安大华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三、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一)法律可行性

根据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以及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以上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二)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投资运作、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

(三)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获通过,则本基金继续存续运作。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23990088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