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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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
公告

2018-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18-036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力泰”)近日接到公司股东余达先生关于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累计情况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余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80,185股,占公司总股本3,128,310,676股的0.48%。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未处于质押状态。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文开福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50,080,200股、股东泰和县行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0,219,667股、泰和县易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8,500,000股、曾力持有的本公司股份93,300,000股、陈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0,100,000股、尹宪章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9,500,000股、唐美姣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000,000股、马娟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0,900,000股、李三君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3,129,526股及曾小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3、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文开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处于质押状态本公司股份688,729,393股,占公司总股本3,128,310,676股的22.02%。除以上情况外,不存在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

4、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上述质押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证券委托查询单。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18-037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力泰”)于2017年7月5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

公司近日收到交易商协会下发的关于发行中期票据《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8]MTN282号)及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8]CP41号),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公司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注册,并就有关事项中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有关事项

1、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10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2、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行的应事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3、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集中簿记建档发行。

4、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会员自律管理,履行会员相关义务,享受会员相关权利。

5、公司如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应重新注册。

6、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8、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9、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0、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11、公司在中期票据发行、兑付过程中和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二、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有关事项

1、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12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2、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行的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3、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集中簿记建档发行。

4、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会员自律管理,履行会员相关义务,享受会员相关权利。

5、公司如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应重新注册。

6、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8、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9、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0、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11、公司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