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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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2018-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8-07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议案,并经2015年12月3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存续期36个月。员工持股计划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2016年1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先生与员工签署了《员工股票收益权捐赠协议》(以下简称“捐赠协议”),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6-006)。根据《捐赠协议》:员工通过持股计划接受张长虹先生捐赠的股票收益权、参与持股计划并获取相关收益,不需支付资金对价,但需按获赠股票收益权份额承担赠与人因赠与行为可能引起的后续相关税费及员工因获赠而产生的个人部分相关税费。

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18年12月3日到期,根据相关规定,将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获赠股份数量披露如下:

截止本公告日,张长虹先生向参加对象赠与公司股票8,804,000股所对应的收益权,占张长虹先生现在持股总数的1.2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4%。该赠与行为仅针对股票收益权,不会导致二级市场股票出售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等情形出现。

在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召集持有人会议,审议股票收益权处置规则,并对员工进行分配。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8-07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七十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93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38名原告起诉公司,155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8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542,664.2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5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8,059,491.1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一中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326例,一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7,805.64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六月二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8-07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三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1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7,49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1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的申请。

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550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28,903,919.76元。

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裁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六月二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8-07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2016年7月27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