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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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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8-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18-033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8年5月29日以邮件形式送达至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6月4日上午10点整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磊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同期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3803证券简称:瑞斯康达公告编号:2018-034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6月20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瑞斯康达大厦A206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0日

至2018年6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张国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期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及相关披露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时间:2018年6月14日—2018年6月15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2、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瑞斯康达大厦A235证券部。

3、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通讯方式(传真或邮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通讯方式(传真或邮件)办理登记,请将上述文件递交至公司后,电话确认,方视为登记成功。

4、参会时间: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登记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交通、食宿等费用。

2、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瑞斯康达大厦证券部,邮政编码:100094。

3、联系方式:

电话:010-82884499-3636;传真:010-82885200;

邮箱:zhengquanbu@raisecom.com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18-035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5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国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1、征集人张国华,1960年出生,现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及会计师职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票。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4、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8 年5 月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对会议审议的《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表决理由:公司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6月20日14点30分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

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瑞斯康达大厦A206会议室

2、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34)。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至2018年6月12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时间: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5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①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②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签收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瑞斯康达大厦证券部

收件人:刘玥

邮编:100094

联系电话:010-82884499-3636

传真:010-828852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①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②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③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④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①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②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③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国华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

附件:

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国华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备注:对于每一议案均设“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本委托书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803证券简称:瑞斯康达公告编号:2018-036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自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即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8年5月29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在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次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窦雅莉出具的说明,确认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自查期间,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