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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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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2018-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83号文核准,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并置备于发行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今日刊登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8年6月1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6月1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配售对象的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包含该价格及以上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时间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数量可不再剔除,此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8年6月15日(T+2日)8:30-16:00,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6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960万股。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本次发行股票概况

发行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