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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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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7版)

2018-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7版)

(3)小贷风控系统V1.0

小贷风控系统V1.0是公司为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开发的风险控制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小贷风控管理、黑名单管理、第三方数据源对接等功能,为公司小贷业务开展有效得控制风险。公司对该项目前期已进行了一些相关的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并于2017年9月立项小贷风控系统V1.0,公司计划投入5名左右开发人员(含产品、UI、开发、测试等),计划投入10-12万元完成该项目开发。在开发阶段,公司判断完成该项目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未来可申请软件著作权,预计小贷风控系统上线运行能实现较好的收益,且公司有足够的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因此公司在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将开发阶段的支出予以资本化。公司实际已于2017年10月完成小贷风控系统V1.0的开发工作并上线运行,并于2018年1月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司已将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并分期摊销。

2、资本化的确认时点

公司结合项目研发实际流程,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区分如下:

(1)研究阶段: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支撑业务发展的系统提出需求,公司对业务系统要求达到的功能进行分析和调研,当公司认为将该系统需求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时,即开始准备启动项目,安排研究人员。研发组成员讨论技术开发过程可能存在的难关,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当研发组进行了充分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究,判断该系统的开发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且预计收益可观,公司即对该项目进行正式立项,该阶段属于研究阶段。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开发阶段:

项目立项之后,研发部的各个部门开始进行相应的开发工作,直至开发出的新系统达到预定用途并准备好上线运行,该阶段属于开发阶段。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可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如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财务核算时严格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将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则计入开发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上述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

12、报告期内,你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式及比例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增加“保理业务组合”及“保证金组合”,并按分类标准法对“保理业务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按照逾期天数将应收保理业务本金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正常类不计提坏账准备、关注类计提3%、次级计提50%。同时,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新增6个月以下一档,计提比例为1.5%。请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应收保理款的计提方法,说明你公司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设置的合理性、对关注类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2)结合按不同账龄组合应收账款的历史回款情况、同行业公司计提比例等,说明你公司单独设置6个月以下一档并降低其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的原因和合理性,该会计估计变更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

回复:

(1)同行业部分上市公司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情况:

可见,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较,公司对于应收保理款制定了较为谨慎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2)公司期末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主要系供应链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的账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历史回款情况良好,均能在信用期内回款,产生坏账损失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单独设置6个月以下一档并降低其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供应链行业部分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计提比例情况如下:

可见,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较,公司对于应收账款制定了较为谨慎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13、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中保理业务组合账面余额为4.22亿元,均归为正常类,未计提坏账准备。请补充披露你公司给予各类保理客户付款期的具体分布情况、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并结合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等说明对上述应收保理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和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回复:

(1)期末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组合具体情况如下:

(2)根据公司应收款项坏账政策,以保理业务为信用风险组合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办法为:

公司期末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均属于未逾期的正常类保理款,按照公司坏账政策,无需计提坏账准备。根据期后回款情况,期末应收保理款项均在合同约定的保理融资期限内收回,截止本说明出具日未到期的保理款项均能正常收取利息,客户信用状况良好,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低,因此,公司对正常类的应收保理款项未计提坏账准备符合公司既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相关问题发表的专项说明,具体详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

14、报告期末,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中,客户一的期末余额为2.36亿元,计提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为149.42万元;客户二的期末余额为1.18亿元,计提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为21.69万元,两名客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不足1%。请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1)请结合款项性质,说明你公司是否按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对上述应收账款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2)根据你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政策,“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金额判断标准为: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需在减值测试后计提坏账准备。请说明前几名欠款客户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结果,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回复:

(1)期末应收账款前2名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根据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政策,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将其划入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若干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供应链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按账龄为信用风险组合,以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组合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前2大客户供应链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账龄均在6个月以内,故按照1.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保理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按保理业务组合为信用风险,以分类标准法计提坏账准备,以保理业务为信用风险组合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办法:

前2大客户保理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均属于未逾期的正常类保理款项,故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因此,公司已按照既定的应收账款坏账政策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情况减值测试结果如下:

综上所述,上述单位均为公司优质客户,信用状况良好,交易频繁,历史回款情况良好,未发生违约行为;应收账款的账龄均在6个月以内,尚在信用期内,未发现对方存在财务状况不佳等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发生的情形。因此,期末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结果为未发生减值,不单独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相关问题发表的专项说明,具体详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

15、2017年末,你公司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为25万元,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750元。请说明发放贷款的业务背景、损失准备计提方法及其充分性。

回复:

2017年11月16日,民盛小贷分别收到了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局下发的《广州市金融局关于核准广州民盛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资格的函》(穗金融函[2017]1118号)、《关于同意设立广州民盛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通知》(越金融[2017]303号),2017年11月17日,公司依据上述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越秀区金融工作局的批复,在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广州民盛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民盛小贷在开业筹备期间,因对线上贷款业务系统及接入广州民间金融街非现场监管平台的测试需要,2017年12月对四名小微商户测试放款25万,借款期限为12个月,在2017年计入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本公司以五级分类为基础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五级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公司在2017年12月发放的25万元的贷款所形成的发放贷款和垫资属于正常类,故按照1.5%比例计提了3750元贷款损失准备。因此,公司已按照既定的会计政策足额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

16、你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向控股股东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驱科技”)借款不超过20亿元,借款年利率不超过7.5%,该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周转使用,支持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请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1)请具体测算后说明借款额度确定过程,借款资金计划用途、期限。

(2)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而未选择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的原因,结合公司近期借款成本、信贷市场利率水平等,进一步说明借款利率的合理性。

(3)结合控股股东的资金实力说明其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如存在外部融资的,进一步说明控股股东取得资金的成本。

回复:

(1)根据2018年度经营计划安排,公司预计拓展融资租赁业务需约5亿元流动资金,保理业务需要补充8亿元流动资金,互联网小贷业务需要补充约2亿元流动资金,供应链业务需要补充约3亿元流动资金,同时预留了约1.5亿元作为项目投资费用,预留约1.5亿元利息费用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额度,具体资金安排根据各业务板块拓展和控股股东自身资金情况来调整资金额度安排和签署借款合同。由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比较长,为确保公司开展业务流动资金的正常需求,公司经营层对2018年度经营计划资金安排进行了预估,形成《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本次年度董事会上审议通过,尚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借款人)拟与云驱科技(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1、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整,具体每笔借款另行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以银行转账凭据所记载的金额为准。2、借款用途:用于公司经营、周转使用。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12个月,每笔借款具体以银行转账凭据所记载的实际到账日为起算日。借款期间内,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借款。4、借款利率、本金及利息计收:经双方商定,借款年利率为不超过7.5%。借款人于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出借人借款本、息。5、担保措施:出借人同意借款人就本借款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2)公司于2016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转型为金融科技企业后,公司转变为一家轻资产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或相关机构申请的贷款多为信用贷款,无土地或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造成融资规模及融资手段受限,为支持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对资金需求,故上市公司经与控股股东协商,控股股东愿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本次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署的《借款协议》,因公司2017年度已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平均年利率为7.5%;为保证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经双方商定,本次借款利率按不超过年利率7.5%计算,且出借人云驱科技同意本次借款事宜项下的借款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云驱科技向民盛金科提供借款满足了公司日常经营及流动资金周转的需求,同时也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和业务拓展提供了资金支持,而且本次交易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自身和家族从事经营活动多年,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本次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将来源于其向外部融资,融资综合成本预计在年化利率7.5%-10%左右。

17、2016年,你公司将截至2016年10月31日母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类固定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等转让给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泰晟”)。截至报告期末,仍有750万尾款(占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96%)尚未收到,你公司计入其他应收款,该笔款项的账龄超过1年,并已计提75万元的坏账准备。请结合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安排、交易对手方资金状况等,说明上述尾款尚未收到的具体原因,目前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回复:

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2016年12月30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二十六次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的议案。根据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安排,公司向交易对手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泰晟”)转让截至2016年10月31日母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类固定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安置;商标权、专利权。浙江泰晟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197号《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根据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积极实施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相关工作,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浙江泰晟按照双方于2016年12月8日签署的《转让协议》、《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标的物的移交工作,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交易双方已完成标的物交割手续,并于2016年12月31日签署《交割确认书》,标的物实际已转移至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交割完成后,双方确认与标的物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归属于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标的物已由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享有或使用。公司于2017年1月9日收到交易对手浙江泰晟支付的第一次交易款人民币15,600,000.00元。2017年3月24日,公司又收到交易对手浙江泰晟支付的第二次交易款175,792,855.98元。根据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披露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因该资产出售事项确认其他应收款38,285.66万元(含税)。公司于2017年8月2日收到交易对手浙江泰晟支付的交易款183,963,727.94元,至此已收到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款项合计375,356,583.92元(含税),尚余7,500,000.00元交易尾款未收到。

截止2017年9月5日,涉及本次交易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类固定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已全部办理完成了交割过户手续。劳动力按照《转让协议》进行了妥善的安置。在办理本次交易的商标权、专利权的相关权属证照变更过户的工作中,公司已按照《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中有关条款,配合交易对手浙江泰晟向国家商标局、国家专利局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上述标的中涉及的商标、专利的转让变更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截止目前,大部分商标、专利转让变更手续完成,部分尚在变更前公示阶段。

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事项已经完成,但由于交易对手浙江泰晟以部分商标、专利尚未变更完成为由,没有按照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相关条款及时支付7,500,000.00元交易尾款。在此期间,公司一直与交易对手浙江泰晟保持联系,出具告知函、对账单、询证函等函件,要求其尽快支付交易尾款。

公司尚未收到的交易尾款占本次交易金额的比例仅为1.96%,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目前公司与交易对手协商情况,浙江泰晟正在筹备资金安排支付计划,交易尾款不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下阶段公司及董事会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协商、法律手段的应对措施按照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与交易对手处理收回本次交易尾款事项,确保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影响。

18、报告期内,你公司将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的股权出售给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日为2017年4月28日,以账面价值7,497.85万元为基础协商确定后的交易价格为8,500万元。请补充披露本次股权出售事项对上市公司报告期业绩的影响金额,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和合理性。

回复:

根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转让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股权的议案,本公司将持有的对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股权转让给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C审字(2017)第0390号《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31日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为53,556.09万元,据此计算拟转让的14%股权对应享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为7,497.85万元。本公司在股权转让日的持有该项股权的投资成本为9,576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76万元,账面价值为8,500万元。交易双方以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认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500万元,该项交易业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交易系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平交易,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金额反映了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由于公司在处置该项股权资产时资产的转让价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故未产生处置损益。该项股权出售事项对公司报告期业绩无影响,相关会计处理合理。

19、2017年4月,你公司支付555.8万元收购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天津国联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其100%股权,后又对其增资11.95亿元。报告期内,该公司仅实现盈利10.57万元。请具体说明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情况、盈利模式、增资款的具体用途、报告期内仅实现微利的原因。

回复:

2017年4月,公司收购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民盛”)并对其进行增资目的为:当时公司拟以天津民盛为主体发行公司债收购其他投资标的,后由于多种因素造成该事项未能实施。截止目前,天津民盛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报告期内实现盈利10.57万元主要系2017年收到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752,700.52元,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无关,已全额计入2017年营业外收入。

公司对天津民盛增资11.95亿元已全部实缴,北京中逸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逸信诚验字(2017)第055号验资报告。天津民盛作为公司在天津的投资平台,公司对其的增资款项主要系用于具体项目的投资。2017年9月,公司通过天津民盛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投资金额2.39亿元,该笔投资款已于2017年12月全部汇入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目前,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率,其余尚未使用的增资款项暂拆借至公司其他子公司用于开展保理业务、供应链管理业务等。公司在未来将根据战略规划,适时再利用天津民盛进行对外投资,以进一步实施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推进业务发展。

20、报告期内,你公司投资或设立的子公司深圳民盛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亏损375.99万元、89.07万元。请结合上述公司具体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模式以及历史经营业绩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出现亏损的具体原因。

回复: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和金融科技业务布局的需要,投资或设立的子公司深圳民盛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深圳民盛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从事大数据、云计算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数据库管理;数据处理和储存服务等。该公司设立主要目的为与公司支付、互联网小贷、保理、供应链业务形成业务协同,形成金融科技产业链。目前正在进行团队建设和技术研发,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注册资本为20亿元,经营范围主要为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该公司为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及项目投资的平台,截止目前其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了5家全资子公司,参股4家公司,企业均在开业筹备和项目培育期,尚未产生经营利润。

上述2家公司在报告期内业绩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期间发生的管理费用所致。

21、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补充披露本年度所有行业及产品的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具体金额及其在营业成本中的占比情况。

回复:

22、请在年报相关章节补充、更正以下信息:

(1)在“第五节重大事项”之“重大担保”部分补充披露你公司对深圳民盛云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2,000万元担保的实际发生日期。

(2)检查“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的填列是否正确,如否,请更正。

回复:

(1)公司对深圳民盛云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2,000万元担保的实际发生日期为:2017年12月22日;该笔担保已于2018年1月25日解除。

2)经核查,因系统生成全文报告时,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27、开发支出”表头未完整显示。现更正如下: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