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证券简称:佳都科技公告编号:2018-065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1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位董事。会议于2018年6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9人,参与表决9人。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已于2018年5月30日完成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1,617,339,924股增加至1,619,339,924股,因此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1,619,339,924元。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公司章程修订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18年4月实施完成,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1元,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71元/股调整为3.67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原激励对象李炫炀等1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5万股,回购价格为3.67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6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1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位监事。会议于2018年6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共有监事3人,参与表决3人。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超过全体监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8年4月实施完成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71元/股调整为3.67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原激励对象李炫炀等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5万股,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7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已于2018年5月30日完成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1,617,339,924股增加至1,619,339,924股,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8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6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0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6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6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2018年4月9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红利发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18年4月实施完成,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P=(P0-V)=3.71-0.031=3.679元/股
3、调整情况
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71元/股调整为3.679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18年4月实施完成,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71元/股调整为3.679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8年4月实施完成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71元/股调整为3.679元/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
经查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佳都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2018年度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9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55.00万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3.679元/股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6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0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6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6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股份回购依据和回购价格
1、股份回购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李炫炀等1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18年4月实施完成,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71元/股调整为3.679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公司拟支付回购价款总计202.345万元人民币,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原激励对象李炫炀等1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原激励对象李炫炀等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5万股,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佳都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佳都科技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2018年度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0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6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原激励对象李炫炀等1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55万股,回购价格为3.679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619,339,924股减至1,618,789,924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619,339,924元减少为1,618,789,924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战略中心证券部
2、联系人: 王文捷
3、联系电话:020-85550260
4、传真号码:020-85577907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0728证券简称:佳都科技公告编号:2018-071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6月21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1日
至2018年6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佳都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2、 特别决议议案:1、2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公司A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如下:
(一)登记时间:2018年6月20日08:30-12:00,13:30-17:30。
(二)登记地点:公司战略管理中心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帐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8年6月20日17:30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王文捷
(三)联系电话:020-85550260 传真:020-85577907
(四)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
(五)邮政编码:510653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