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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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40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6月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金培荣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其中董事丁煜先生、蒋月军先生、万如平先生、胡晓麒先生和蔡永民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41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6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6月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美成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其中监事丁世平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2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

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一致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2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及附件。

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宣传栏发布了《展鹏科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并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了《展鹏科技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及附件。

2018年5月4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97.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授予日为2018年5月4日,授予价格为9.2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及附件。

2018年6月5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5月30日实施了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20,800.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根据《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派息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P=P0-V=9.25元/股 -0.20元/股= 9.05元/股

其中: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1元/股)。

经上述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9.25元/股调整为9.05元/股。

三、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30人调整为2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7.7000万股调整为94.1000万股。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1、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5月30日实施了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9.25元/股调整为9.05元/股,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30人调整为29人,授予数量由97.7000万股调整为94.1000万股,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与调整方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展鹏科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展鹏科技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