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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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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2018-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发布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8年6月5日发布了更正公告以及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

联系人:马晓倩

联系电话:95538转6;4008880800;021-38909769

邮政编码: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38转6或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6月11日,即2018年6月11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万家中证创业成长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4)。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4)。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类别总份额的50%(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交有效表决票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各类基金份额需要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次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18年7月16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停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照常进行,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38转6或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

1、《关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2、《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3、《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4、《授权委托书》

附件1:

关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事宜,将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基于此次基金转型事宜,需要对本基金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条款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2: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

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中证创业成长分级”或“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24号文核准募集,于2012 年8月2日成立,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事宜,将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2、本次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申购、赎回、转出或者卖出)。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变更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拟转型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由分级股票型基金转为混合型基金,因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删去相关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基金份额折算、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终止运作、业务规则等章节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三)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及终止场内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上市以及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终止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四)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卖出等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选择期期间,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转入转出业务,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交易、配对转换业务照常办理,不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正式转型前,可选择卖出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或赎回、转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等方式退出。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将最终将转换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万家中证创业成长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五)基金份额的转换净值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选择期届满后对投资者未赎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以及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和份额变更登记,将万家创业成长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A类基金份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1、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1)将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折算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照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折算比例

(2)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量相应增减)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0000

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2、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1)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时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于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完成的当天,即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对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在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日终,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变更登记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原场外份额结转后的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原场内份额结转而来的基金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2)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流程

1)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基金更名。原“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变更登记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场内份额退出登记。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场内份额退出登记,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退出登记前的持有人名册。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退出登记前持有人名册将原场内持有人的份额统一登记到基金管理人在中登开立的场外基金账户下。

5)经原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确权申请,基金管理人把原归属于投资者的份额转到其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

基金变更登记成功后,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六)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就转型后形成的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新增的销售服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为: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完成(指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之日起,《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确权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原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需要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投资者完成确权业务后方可办理赎回等业务,具体确权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则制定相应的细则并公告。

基金转型完成后,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转型完成并开放赎回业务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原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由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终止上市,且终止场内申购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将统一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的原场内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基金管理人把原归属于投资者的份额转到其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此过程称之为“确权”),待确权成功并经转型后新基金恢复赎回业务后,方可办理赎回或其他业务。

经过确权后持有人持有的原登记在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重新确认与登记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原登记在场外登记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其认购/申购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

(九)修改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控制手段,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有效跟踪。”

拟修改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大陆A股市场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通过跨境资产配置,重点投资沪港深股票市场中的优势行业和优势个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拟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策略

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投资运作,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方法来跟踪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按照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为求基金实际投资组合尽量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减小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1)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根据指数编制规则,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分红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临时成份股调整,本基金将根据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以尽量减小指数成份股变动所造成的跟踪误差;

(4)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分红等情况对投资组合的影响,以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表现为目的,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指数成份股因受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限制等市场因素限制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合规因素限制,使本基金无法依据指数购买某成份股的情况,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往经验,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为目的,可以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本基金在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时,合理评估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

拟修改为: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采用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即不断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以调整投资组合中的大类资产配置,从变化的市场条件中获利,并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坚持行业配置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相结合,自下而上进行价值型股票的选择和投资。在把握行业趋势的基础上,以扎实的公司研究为基础,同时结合数量化的对比分析,精选三地市场中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国内及海外投资团队密切合作,通过对比行业的历史估值中枢、行业趋势和竞争格局,结合具体公司基本面的边际变化,给出潜在投资标的的价格中枢判断,区分出重点投资的股票池。通过对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1)A股投资策略

1)基于定性定量分析,静态动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多元估值相参考的方法,根据企业和行业的不同特点,选择较适合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对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进行估值分析,发掘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

2)现金流情况良好,公司的历史分红比例稳定且盈利较为稳健,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持续现金分红的价值型公司。

3)行业政策发生大的变化,或者企业通过外延式扩张、并购重组等事项,基本面发生了重大积极变化,估值正在进切换的上市公司。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1)根据不同时点的市场估值、资金变动以及偏好等具体因素,综合判断港股通投资的仓位占比,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整体而言,在AH股同时在两地上市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低估值的股票进行投资,在估值差异不大的同类型股票上,则根据不同市场的交易规则、投资偏好和安全边际综合考虑。

3)根据香港市场高分红注重业绩的特性,优先选择港股行业中代表性蓝筹股,以及分红持续有吸引力的公司。

4)内地与香港投资者结构和偏好不同,导致不同市场的同一公司或类似公司的估值出现较大差异,对于事件驱动的反应也会有先后。本基金将积极关注AH折溢价,事件驱动等所带来的跨市场择利机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投资组合的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研判下,根据风险资产的规模和风险系数应用股指期货对风险资产进行对冲投资,在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约对持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对冲基金投资面临的系统风险。其次,在面临基金大额申购或者大额赎回造成的基金规模急剧变化下,利用股指期货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度,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对冲。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基金管理人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9、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10、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在符合融资交易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11、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限制

原有表述为: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拟修改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3)、(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业绩比较基准

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以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为标的指数。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其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市场中选取100只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创业和成长特征较为显著的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是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被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实际情况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拟修改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5%+恒生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A股投资部门的绩效。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分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门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5%+恒生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该基准能较为客观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风险收益特征

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为指数分级基金,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拟修改为: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十)修改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原有表述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拟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原有表述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拟修改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如有确凿证据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一)修改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原有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4、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拟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管理费

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拟修改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托管费

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拟修改为: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4、删除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销售服务费

新增表述: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二)修改申购、赎回费用

原有表述为: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费率: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笔申购,则根据每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每笔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赎回费率见下表: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为: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 年指 365 个公历日。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从场内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跨系统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拟修改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180日但少于365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65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登记之日起计算。经过确权后持有人持有的原登记在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重新确认与登记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原登记在场外登记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其认购/申购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开展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十三)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有表述为: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拟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删去《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等与基金募集发售及基金备案的相关内容,并就“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单设章节。

(十五)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十六)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公告。

三、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转型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分析。转型后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大陆A股市场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通过跨境资产配置,重点投资沪港深股票市场中的优势行业和优势个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产品的跨市场投资策略更能适应不同风格的市场环境,满足投资者需求,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更有利于基金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提升。

本基金在A股市场投资和港股市场投资方面均配备了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基金经理,且负责港股投资的基金经理及相关投研人员平均具备5年以上的香港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二)法律方面

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出席会议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基金转型运作方面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本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方案。

(二)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由分级股票型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方面有较大区别,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

(三)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折算后原场内份额后续安排

为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特对折算后场内基金份额后续安排进行如下提示:

自《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开放跨系统转托管后,原场内份额持有人,可自行进行场外开户和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待关闭场内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将统一转登记至本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上,届时仍持有场内份额余额的投资者,需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业务。

五、《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下转15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