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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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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公告编号:2018-040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18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经过核查,未发现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所称的《保证合同》进行用印的记录,公司亦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表公司签署与相关担保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公司对恒丰银行主张的所谓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毫不知情;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收到对相关争议担保进行审议的任何提议或议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亦从未对相关争议担保进行过任何审议,亦未作出过任何决议;

4、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法律行动,以恒丰银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为被告,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之诉或针对该案提起反诉,并要求上述单位及个人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近日,公司获悉,公司存在相关诉讼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及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二、诉讼及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2月8日和2017年2月9日分别签订了相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向原告借款4亿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借款年利率7%。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中技集团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没有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技集团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亿元,贷款利息12,907,829.86元(暂计至2018年5月20日,共计412,907,829.86元,以后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等,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中技集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825,815.66元;

(3)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2月8日和2017年2月9日分别签订了相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中技集团向原告借款4亿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借款年利率7%。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中技集团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没有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技集团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亿元,贷款利息12,906,428.23元(暂计至2018年5月20日,共计412,906,428.23元,以后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等,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中技集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825,812.86元;

(3)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2月9日分别签订了相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浩”)向原告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借款年利率7%。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上海盈浩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没有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盈浩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亿元,贷款利息16,133,908.27元(暂计至2018年5月20日,共计516,133,908.27元,以后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等,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上海盈浩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032,267.82元;

(3)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四)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2月9日分别签订了相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上海盈浩向原告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借款年利率7%。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上海盈浩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没有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盈浩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亿元,贷款利息16,020,607.37元(暂计至2018年5月20日,共计516,020,607.37元,以后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等,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上海盈浩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032,041.52元;

(3)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过核查,未发现对恒丰银行所称的《保证合同》进行用印的记录,公司亦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表公司签署与相关担保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公司对恒丰银行主张的所谓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毫不知情。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收到对相关争议担保进行审议的任何提议或议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亦从未对相关争议担保进行过任何审议,亦未作出过任何决议。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法律行动,以恒丰银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为被告,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之诉或针对该案提起反诉,并要求上述单位及个人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