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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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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7版)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积极影响,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偿债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利于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和较低的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资信水平。

(三)业务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在建筑钢结构业务方面的开发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收入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变动;长期来看,将有利于巩固公司在行业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公司治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五)高管人员结构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公司高管人员的结构发生变动。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除公司控股股东精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精工投资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外,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完成后,公司若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协议中规定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的业务体系,本次非公开发行未导致公司与发行对象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五、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利

保荐代表人:袁建中、董曦明

项目协办人:刘潇潇

项目成员:孟婧、吴亮、张子佩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联系传真:010-66538566

(二)本公司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经办律师:姚毅、鄯颖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联系电话:021-52341688

联系传真:021-52341668

(三)审计机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孙勇

经办人员:朱依君、顾洁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联系电话:021-63525500

联系传真:021-63525566

(四)验资机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孙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依君、姚丽珍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联系电话:021-63525500

联系传真:021-63525566

六、上网公告附件

1、《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2、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18)第3556号《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8-04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69号)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工钢构”)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0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9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7,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947,300,000.00元。2018年4月19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众会字(2018)第3556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8年4月23日同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8年4月19日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各方同意,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建中、董曦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8-04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69号)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工钢构”)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0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9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7,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947,300,000.00元。2018年4月19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众会字(2018)第3556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8年4月23日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统简称“乙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分别与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湖北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统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各方同意,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建中、董曦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者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8-04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与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在保证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董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3)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公司独立董事金雪军先生、邵春阳先生、章武江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4)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公司独立董事金雪军先生、邵春阳先生、章武江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8-04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54,446.51万元,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工钢构”)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54,446.51万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69号)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工钢构”)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0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9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7,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947,300,000.00元。2018年4月19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会字(2018)第3556号《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及新增注册资本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并已就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行、保荐机构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16万吨钢结构及其配套工程项目中各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18)3582号),截至2018年4月23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2,709.7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以募集资金54,446.51万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54,446.51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54,446.51万元。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54,446.51万元。

3、保荐机构意见

精工钢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精工钢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无异议。

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编制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出具了鉴证报告(众会字(2018)3582号),鉴证意见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8年4月23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8-04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精工钢构”)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69号)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工钢构”)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0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9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7,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947,300,000.00元。2018年4月19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会字(2018)第3556号《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及新增注册资本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并已就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行、保荐机构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4,730.00万元,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形。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62,709.78万元,并拟使用募集资金54,446.51万元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剩余40,283.49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三、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按同期一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可节约财务费用435万元。

公司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六、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3、保荐机构意见

精工钢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精工钢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精工钢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8-04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8年度

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与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在保证全体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监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3)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54,446.51万元。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3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4)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3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