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版 新闻·市场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6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股东权利知多少 《公司章程》中
不当反收购条款有哪些

2018-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知权/行权/维权

投资者教育园地

投服中心邮箱:qy360@isc.com.cn

上海证券报股民学校邮箱:okxzls@ssnews.com.cn

股东权利知多少

《公司章程》中

不当反收购条款有哪些

冯大爷:小钟老师,上次您跟我讲了很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里不当设置反收购条款,您能和我详细说说吗?

小钟老师:好呀,我就和您分门别类地讲讲。第一类是提高持股比例或设置持股期限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这个也是在各上市公司章程中最常见的不当反收购条款。有的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通过提高股东持股比例或增加持股期限要求,限制股东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征集投票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等权利。例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又如,规定唯有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等。

冯大爷:这种条款有什么问题呢?

小钟老师:依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可见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董事、监事的提名权。而在《公司章程》中提高持股比例、增加持股期限等,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冯大爷:原来如此,这就是您说过的公司章程不应该超越法律规定。

小钟老师:没错。第二类是限制董事结构调整的条款,这个在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也很常见。例如,有的《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后,继任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连续三年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一。对此,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可见,董事连任的前提是经股东大会再次选举产生,公司章程不得剥夺、限制股东选任董事的基本权利,也不得通过董事强制性连任,变相延长董事法定最长三年的任期。像前面说的条款限制了董事的留任比例,也是不合理的。

冯大爷:我明白啦,还有哪些类型的不当条款呢?

小钟老师:其他的还有增设收购方的披露义务、赋予大股东在反收购中特别权利等等。上市公司为防止“野蛮人”入侵、阻却违规收购,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合法的反收购条款是无可厚非的。但上市公司不能为了大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而超越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下面有请孟博士再讲解一下涉及的法律法规。

孟博士解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