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晨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1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包括:(1)2017年10月18日,你公司子公司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壕鑫互联”)及其子公司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聚恒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分别认购6,000万元和10,000万元信托产品。由于会计师未取得相关贷款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无法确定该信托计划投资会计处理的恰当性以及款项的可收回性。(2)2017年9月5日,你公司将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出售予你公司控股股东刘德群,截至2017年12月31日,刘德群尚欠你公司资产收购款本息合计折现值72,508.59万元。因刘德群被采取强制措施,且其所持你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冻结,会计师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了解刘德群的财务现状、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并据此判断应收资产转让款的可收回性。请说明以下问题:
(1)进一步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数据及盈亏性质的影响,以及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回复:
(一)对公司财务数据及盈亏性质的影响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信托合同》处于正常履行状况,壕鑫互联公司和喀什壕鑫公司均没有收到受托人国通信托公司关于可能导致信托资金无法收回的潜在情况的通知,亦没有发现可能导致借款人力中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中租赁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潜在情形。因此,公司无法确定信托计划投资事项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
2、截至2017年12月31日,《资产出售协议》处于正常履行状况,刘德群已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公司支付首期款80,000万元;《资产出售协议》约定刘德群应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前、2018年12月31日前、2019年12月31日前向本公司支付二期款10,000万元、三期款项30,000万元、尾款项37,084.81万元及期间利息。剩余款项的支付截止日目前尚未到期。因此,公司无法确定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应收款项事项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
(二)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1、公司已获取力中租赁公司出具的《提前还款说明》,截至目前,该还款计划正在有序进行。预计在2018年6月30日前,力中租赁公司将按照还款计划还款1,0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
2、截至2018年4月28日,刘德群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已质押股份数合计221,207,850股,对应市值约为10.99亿元(按照停牌前股价每股4.97元),合计质押借款本金为5.1亿元,质押股份市值10.99亿元减去质押借款本金5.1亿元后的价值约为5.89亿;刘德群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未质押股数为139,573,900股,对应市值约为6.94亿元。综上,刘德群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中预计可用于归还给本公司的可变现价值约为12.83亿元,足以覆盖刘德群尚需向公司支付的资产收购款。因此,刘德群具备向公司支付资产转让款的能力。
公司已计划结合《资产出售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刘德群已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依法起诉刘德群并申请对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轮候冻结,以司法拍卖刘德群名下股票实现对本公司偿债。截至本问询函发函日(2018年5月29日),公司已在律师的协助下将相关资料准备完毕。
(2)请年审会计师进一步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数据及盈亏性质的影响,以及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及依据。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情况
1、如致同审字(2018)第210ZA6640号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针对上述两个事项,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受此限制,信托计划投资会计处理的恰当性以及信托计划投资款和应收资产转让款的可收回性无法确定和判断。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信托计划投资会计处理的恰当性以及信托计划投资款和应收资产转让款的可收回性主要影响财务报表中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以及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这些账户和项目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两个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但不具备广泛性。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鑫科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上述两个事项,相关披露信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晨鑫科技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理解。
(二)核查意见
1、我们无法确定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两个事项对公司财务数据及盈亏性质的影响;
2、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两个事项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中规定的广泛性。
详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财务报表审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3)请详细说明你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未履行必要的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是否违反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九章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七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回复:
2017年10月18日,公司子公司壕鑫互联及其子公司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与国通信托签订《信托合同》。由于当时公司经办人员未能就公司重大投资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流程进行有效沟通,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九章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七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明确购买理财产品的权限、审批流程,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4)请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六号的要求补充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内容。
回复:
信托计划相关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的公告》。
(5)请说明受托方国通信托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的原因,并说明本次投资是否存在本金亏损的风险以及你公司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回复:
因公司业务人员疏忽,公司未能及时收到受托方国通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公司将强化风控管理,以保证公司业务的严谨性。公司现已收到国通信托提供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与此同时,公司终止信托合同并收回投资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公司通过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收回投资消除本事项影响的可能性较高,预计最终完成时间最晚在2018年12月31日,公司亦在积极与国通信托公司、力中租赁公司沟通,加快投资收回进程。
(6)请结合刘德群的履约能力、截止目前的收款情况及还款计划等,说明未对相关长期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充分运用谨慎性原则,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1、交易基本情况
2017年9月5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刘德群签订《资产出售协议》,公司将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出售予刘德群,刘德群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主要经营移动游戏业务,不再从事海珍品相关业务。
本次交易金额157,084.81万元,全部以现金为对价,分四期支付:①刘德群应于《资产出售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款项计80,000万元足额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②截至2018年6月30日前,刘德群应足额支付二期款项计10,000万元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刘德群应足额支付三期款项计30,000万元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④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刘德群应足额支付全部剩余款项计37,084.81万元及期间利息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7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刘德群支付的首期款项80,000万元。
2、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约定,交易分4期付款,并约定了利息。公司判断该事项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出售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未收回金额本息合计的折现值在财务报表的长期应收款项目列报。公司未对相关长期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已充分运用谨慎性原则,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详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财务报表审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7)你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称你公司已计划依法起诉刘德群并申请对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轮候冻结。请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发函日,你公司依法起诉刘德群并申请对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轮候冻结的进展情况。
回复:
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计划结合《资产出售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刘德群已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依法起诉刘德群并申请对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轮候冻结,以司法拍卖刘德群名下股票实现对本公司偿债。截至本问询函发函日(2018年5月29日),公司已在律师的协助下将相关资料准备完毕,计划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的还款计划对刘德群进行依法起诉并申请对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轮候冻结。
(8)请详细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发函日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并分析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变更的风险。
回复:
截至本问询函发函日(2018年5月29日),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
刘德群、刘晓庆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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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群、刘晓庆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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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问询函发函日(2018年5月29日),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若该等被冻结股份被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公司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财务报告重大缺陷及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请说明相关缺陷的具体情况、缺陷发生的时间、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进展及整改效果。
回复: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说明
在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应的流程,公司既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流程为:母、子公司总账会计编制各公司单体财务报表,递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核后的单体报表编制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编制后报财务总监审核,然后交公司内审部门予以内审。在 2017年度业绩快报编制过程中,相关审核人只是核对了经办人员的底稿数据,未对底稿数据的来源进一步的核实,致使在业绩快报的数据填报过程中出现差错。在后期编制《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时,公司针对发生的业绩快报修正的情况,仅仅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应的制度、流程是否完善而认定为不存在重大缺陷,而没有考虑到公司信息系统不完善、财务人员工作水平欠缺等造成的业绩快报修正的金额已经达到重大缺陷认定的标准,使得对于 2017年度业绩快报造成偏差。
按照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6,978,254.90元;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971,118.06元。二次披露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差异金额已经达到重大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错报>利润总额的5%)。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在2017年报审计过程中对此次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暴露出来的问题,年审会计师也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内部人员的工作质量、底稿的可追溯性等提出了完善与整改要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后续处理情况
2017年10月,公司财务部门在处理海参资产置出的相关账务时发现原始资料尚未准备齐全,故决定暂不入账。2017年12月,相关财务人员离职,在工作交接时并未提示该账务尚未处理;接收资料人员并非记账人员,仅清点齐全后将相关资料作为非记账单据文件进行存档,待记账人员确定后转交。2018年1月,新聘任财务记账人员到岗,在收集2017年业绩预报及财务快报的资料过程中并未发觉上述资料尚未计入财务账簿,公司内审部门也未能检查出记账完整性的问题。2018年4月,在配合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记账缺失,并找到上述相关资料,修正全年经营成果。修正后已消除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
发现上述缺陷并修正后,公司对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财务经理做出内部通报批评、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的处理决定。2018年5月,公司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文档交接、保管的相关培训,责成审计部明确相关业务流程的责任人。现在财务部内部流转已步入正轨。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说明
2017年10月公司决定购买价值2亿元国通信托集合型产品“聚恒5号”。经壕鑫互联董事会决议通过,2017年10月至12月子公司壕鑫互联及其子公司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累计购买1.6亿元份额。在此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已向原董事会秘书、原财务总监汇报,并向原董事长报备。由于人员交接工作前,公司审计部门未对国通信托及其信托产品进行核查。为此,公司已于2018年4月向国通信托发出提前终止协议的通知,并与对方协商后确认收回资金的计划。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后续处理情况
根据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包括对投资行为未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缺陷被发现后,公司内部对相关流程涉及的部门、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以保证今后内部控制流程得以执行。发现上述缺陷并修正后,公司对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财务经理未及时提出纠正做出内部通报批评、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的处理决定。2018年5月,公司组织高管和核心业务部门关于投资决策审批流程进行讨论,董事会秘书明确了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今后,公司对重大投资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流程,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合计7,591.37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为59.44%。请结合销售及信用政策、客户结构等,详细说明应收账款余额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合计7,591.37万元,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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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销售及信用政策
针对养殖业务,公司主要采用现销模式;针对游戏业务,游戏业务按联营平台收入确认原则,联合运营商从玩家处取得的收入按联合运营协议中约定的分成比例形成结算单,根据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中公司应分成部分确认收入。应收账款在对账后的30-90天进行结算。前五大游戏业务应收款属两家联营平台的应收款项,上述款项按收入确认原则已取得结算单但尚未收款。
(二) 客户结构
报告期内,公司将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对外出售,不再从事海珍品业务。置出的资产中不包括应收账款,公司正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商议回款问题;
针对游戏业务,公司联营平台业务确认的收入及应收账款,客户主要集中在小米互娱渠道、魅族渠道等联营商;除此之外,应收账款第三名是棋牌类的发行商。
(三) 对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的监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监督充分,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1)对赊销制度进行严格限定与审批,加强对赊销审批的监控;(2)明确销售和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工作的职责,销售部门需要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以及回收,财务部门则需定期进行账龄分析,配合销售部门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维护工作;(3)财务建立对账制度,每季采用结算单的形式核对应收款情况;(4)认真审查双方合同,在确认对方违约情况下,先传递催款单,若得不到回款回应,则通过传递律师函等更有效的法律手段来催要款项。
综上所述,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账龄结构合理,应收账款集中度较高属正常。公司将在2018年度对公司应收账款进行评估测试,对现有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及回款情况进行追踪,并采取相应措施催要款项。
4、报告期内,你公司子公司壕鑫互联实现营业收入2.98亿元,同比增长70.57%;实现净利润1.98亿元,同比增长114.53%。请结合壕鑫互联不同业务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市场地位、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和报告期内毛利率、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等因素的变化情况,说明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行业状况
近年来,国内外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贡献不断增强,已成为许多经济体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发达国家文化消费支出不断增加,这是发达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共同规律。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文化产业发展速度普遍高于经济发展速度,文化产业发展动力极为强劲。我国拥有巨大的、快速扩张的国内市场等优势,且政府正逐步将文化产业由政府主导转向市场主导,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拥有巨大的可挖掘潜力。
2017年,中国游戏行业整体保持稳健发展。移动游戏进入存量市场阶段,增幅有所回落,对行业整体增长仍有较大带动作用。社会对游戏娱乐消费支出不断增加,有效带动了游戏游艺及家用游戏机行业高速发展,整体来看,2017年游戏行业营业收入平稳提升。
(二)公司经营情况
目前子公司壕鑫互联正处于一个产业整合的阶段,壕鑫互联是一家拥有自有流量入口、集线上游戏发行、线下赛事承办于一体的互联网公司,以“线上游戏—线下赛事—媒体直播”的业务为核心概念,对优质游戏产品精细化运营,最终实现流量的变现。
壕鑫互联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98亿元,同比上升71%,主要原因是壕鑫互联于2017年8月上线的无尽守卫以及在北美独家代理的街篮游戏为壕鑫互联创造了新的收入。壕鑫互联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98亿元,同比上升 115%。
(三)公司财务数据分析
壕鑫互联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对比: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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壕鑫互联收入及毛利率对比: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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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收入来看,壕鑫互联2016年游戏发行游戏较少,收入主要来源于自有定制研发的游戏猎魔人,贡献了近79%的收入,其余为代理游戏收入18%和广告推广收入3%。
2017年游戏发行数量大幅度增加,代理的广告发布量也大幅度增加,导致推广收入也随之增加。游戏收入中,壕鑫互联2017年除了自研游戏猎魔人外,在2017年8月发行自研游戏无尽守卫,两款自研游戏全年累计贡献收入1.35亿,占比46%,其他代理游戏(包括战火联盟和街篮)全年贡献收入1.17亿,占比39%,广告发行收入0.44亿,占比16%。因此,营业收入相比2016年增加71%。
2、从成本来看,壕鑫互联自研的两款游戏的研发费用中,猎魔人相关的费用已经全部在2017年费用化处理;无尽守卫的相关费用大部分按照游戏生命周期分期进行摊销。因此成本增加主要是游戏维护的相关费用以及服务器的租赁费用。
代理游戏除了在第三方平台运营外,也在壕鑫互联自有平台发行,即壕鑫互联的1862.cn平台。公司在自有网站推广相关游戏,也可利用自有平台作为用户资源,无需渠道分成和渠道通道成本,与之对应的相关游戏成本并不高。
从收入与成本的增长因素来看,公司各业务毛利率变化属正常,总体毛利率降低4%。
3、从费用来看,公司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系游戏推广费用等的增长。公司在2017年8月发行无尽守卫,并在2017年取得了《街篮》在北美的独家代理权,为争取获得更多的市场占有率,公司加大市场宣传力度,因此相应的费用与之增加。
4、从减值来看,壕鑫互联按照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以及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合理计提相应的减值;2017年资产减值损失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对乐视体育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2017年所得税费用因壕鑫互联获得双软证书,属税务局退还缴纳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与2016年所得税费用差异较大。
综合以上因素,2017年,壕鑫互联收入大幅增加,净利润也有显著的提高。
5、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短期借款2.65亿元。请结合短期借款用途、资金流动性等因素说明新增短期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同业资产负债率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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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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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在现有游戏业务的基础上,公司向移动游戏及互联网大文化产业全面转型的发展战略中加大了资金需求。报告期内,新增短期借款2.65亿元。主要用于补充企业营运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日常经营支出及项目发展。公司资产负债率 24%,与同行业相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偏低。
从借款结构来看,短期借款大幅增加,且流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较上年同期均有微小变化,主要原因是企业新增借款导致。另一方面而言,公司偿债能力较强,偿债压力较小。公司 2017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 7.4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8.12%,营运能力显著提高。
综上,公司现有负债水平恰当,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6、报告期内,你公司确认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收益15,981万元,主要为向公司控股股东刘德群出售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形成的收益。请说明以下问题:
(1)请说明上述资产出售具体原因,以及是否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一、出售具体原因
(一)海珍品尤其是海参养殖业务面临水域环境污染、自然灾害、消费疲软等风险因素,未来发展前景具有不确定性。
近年来,一些极端气候现象和异常海洋状况有显著增加的趋势,台风、赤潮等对水产养殖业有较大影响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浒苔等赤潮生物的大量爆发会对沿海水体造成融氧降低等严重影响,造成海参缺氧死亡。此外,频繁出现的高温及强降雨天气易引起刺参化皮、排脏、溃烂甚至死亡,如 2013 年及 2016 年出现的夏季高温天气使山东、辽宁等刺参主产区出现大面积死亡,损失严重。
2013 年以来,作为高端滋补品的海参市场因受国内宏观政策的影响,餐饮、礼品等市场需求逐渐减少;同时,随着南方海参养殖产业的兴起和国外海参进口规模的扩大,市场供给逐渐增加。供求关系的变化使鲜活海参价格大跌,以威海水产品批发市场海参批发价格为例,售价从 2013 年的 150-200 元/kg 降至 2016年的 80-150 元/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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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WIND 资讯、山东威海水产品批发市场
受上述因素影响,公司海珍品业务主要产品围堰海参及海参加工品盈利空间逐渐受限,面临的经营风险日益突出,公司的业绩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 2016年,公司围堰海参毛利率为 27.54%,较 2015 年大幅下降 25.73 个百分点,海参加工品 2016 年度毛利率为 69.41%,较 2015 年下降 7.76 个百分点。
(二)移动游戏行业现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公司进一步聚焦移动游戏业务,把握互联网泛娱乐产业高速发展的机遇,积极拓展多元化的移动游戏市场和互联网泛娱乐生态既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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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伽马数据、国际数据公司(IDC)。
目前,移动游戏行业进入存量竞争时期, ARPU 值提升成为市场规模扩大的核心动力。对于中小游戏公司来说,资金层面很难满足持续加大的重度化、精品化游戏研发投入及用户注意力稀缺导致的游戏推广费用的大幅提升。因此,预计未来移动游戏行业准入门槛及行业集中度将逐渐提高,资本成为决定成败的关键。
从 2017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来看,A股游戏行业上市公司凭借资金优势,营业收入并未受到腾讯、网易等移动游戏行业领跑者的挤压,仍然呈现出高增长态势。
尽管手机用户数量增长放缓,但手机网络游戏使用率仍然存在一定提升空间。相比 PC 游戏来说,手机游戏的使用时间碎片化、上手门槛低、游戏玩法多样,使得各年龄段人群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游戏类型,未来 PC 端网游用户向移动端流转的态势依然持续。根据 CNNIC《第 4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 4.22 亿,较去年底增长 460万,占整体网民的 56.1%。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为 3.85 亿,较去年底增长 3,380万,占手机网民的 53.3%。预计随着手机端游戏品质的不断提升和玩法的不断拓展,移动游戏用户规模将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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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CNNIC《第 4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017 年 4 月,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 2020 年,预计游戏业市场规模达到 3,000 亿元左右,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骨干游戏企业,创作生产一批内容健康向上、富有民族特色的游戏精品。推进游戏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网络游戏、电子游戏等游戏门类协调发展,促进移动游戏、电子竞技、游戏直播、虚拟现实游戏等新业态发展”。
因此,公司进一步聚焦移动游戏业务,把握互联网泛娱乐产业高速发展的机遇,积极拓展多元化的移动游戏市场和互联网泛娱乐生态既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
(三)前次置入资产业绩表现良好,提升了公司全面转型移动游戏业务的信心
2016 年 9 月 1 日,上市公司以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4 月 30 日拥有的部分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作为置出资产,与京鑫优贝、冯文杰分别持有的壕鑫互联54.99%股权、0.01%股权进行置换,并完成相关资产的交割手续。
壕鑫互联是一家具备移动游戏开发、发行、运营及推广能力的全产业链游戏公司。 2016 年,凭借《猎魔人》、《梦幻足球经理》、《梦幻德扑》等游戏的成功运营,壕鑫互联实现营业收入17,472.04 万元,净利润9,235.68 万元,超2016年业绩承诺净利润634.97万元。2016年资产置换完成后,壕鑫互联通过分享上市公司的品牌声誉,提高了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了更多优秀人才加盟,研发及业务开拓能力显著提升。2016年12月,壕鑫互联取得了国内市场表现优异的经典手机游戏《街篮》在北美洲的独家代理权,《无尽守卫》、《深海大作战》、《装甲前线》(游戏测试暂用名称)等储备游戏在相关平台进行上线前的测试之中。预计随着《街篮》、《无尽守卫》、《深海大作战》、《装甲前线》(游戏测试暂用名称) 等游戏的陆续上线,壕鑫互联营业收入将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综上因素,公司出售经营前景具有不确定性的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从而能够回笼资金用于推动公司向互联网泛娱乐产业发展。公司将根据未来发展需要,适时以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积极培育和开拓发展空间更大的移动游戏业务,实现公司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该资产出售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请说明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所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7年6月30日。
根据辽宁众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17]第134 号),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如下:
■
交易双方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作价为1,570,848,100.00 元。
(3)请说明本次交易确认资产处置收益的具体测算过程以及确认时点的合规性。
回复:
(一) 资产处置收益具体计算过程
单位:元
■
(二)时点的确认
2017年9月5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刘德群签订《资产出售协议》,公司将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出售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刘德群以现金1,570,848,100.00元作为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海参养殖业务全部置出。
资产置出于2017年10月12日完成相关资产的交割手续,双方签字确认,置出资产中所涉及的相关土地、房屋使用权以及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属的变更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但不影响置入方对该资产的占有和使用。置出资产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将由刘德群设立的相关承接主体享有和承担,并且无论置出资产的相关权属变更手续是否完成,于置出资产之上已现实存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权利、权益、风险、损失、义务、责任、债务以及有关或有债务及诉讼事项均由刘德群承担。综上,交割时点确认为2017年10月12日,更能公允反映交易实质。
(4)请说明收回处置款项的保障措施,以及资产出售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影响和后续安排情况。
回复:
截至目前,公司尚无法与刘德群取得联系,积极与刘德群律师积极沟通,以保证在第一时间取得还款计划。公司已计划结合《资产出售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刘德群已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依法起诉刘德群并申请对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轮候冻结,以司法拍卖刘德群名下股票实现对本公司偿债。如果启动诉讼及司法拍卖程序,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推进。鉴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司法拍卖预计时间从数月至数年不等,具体须视诉讼及拍卖程序而定。
2017年公司完成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出售,实现主营业务全面向移动游戏及互联网大文化产业全面转型,因此资产出售对公司现有业务无影响。
(5)请说明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回复:
1、交易基本情况
2017年9月5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刘德群签订《资产出售协议》,公司将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出售予刘德群,刘德群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主要经营移动游戏业务,不再从事海珍品相关业务。
本次交易金额157,084.81万元,全部以现金为对价,分四期支付:①刘德群应于《资产出售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款项计80,000万元足额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②截至2018年6月30日前,刘德群应足额支付二期款项计10,000万元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刘德群应足额支付三期款项计30,000万元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④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刘德群应足额支付全部剩余款项计37,084.81万元及期间利息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7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刘德群支付的首期款项80,000万元。
2、会计处理依据
(1)该项资产处置交易于2017年10月12日完成相关资产的交割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主要经营移动游戏业务,不再从事海珍品相关业务,该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四条所规定的终止经营的定义,所出售的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构成业务,因此本次资产处置损益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将对价与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财务报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约定,交易分4期付款,并约定了利息。公司判断该事项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出售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未收回金额本息合计的折现值在财务报表的长期应收款项目列报。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单位:万元):
(一) 资产出售
1、 存货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515.03
贷:存货 46,515.03
借:其他应收款 49,170.33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170.33
2、 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2,332.81
累计折旧 27,728.25
贷:固定资产 130,029.60
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31.46
借:其他应收款 104,849.12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2,332.81
营业外收入 2,516.31
3、 在建工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43.91
贷:在建工程 1,443.91
借:其他应收款 1,474.8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43.91
营业外收入 30.95
4、 无形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 17,861.82
累计摊销 7,865.73
贷:无形资产 11,602.04
营业外收入 14,125.52
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 398.61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0.00
投资收益 198.61
6、 除上述溢价资产外,平价出售的资产组和负债组:
借:其他应收款 305.00
贷: 长期待摊费用 105.00
其他流动资产 200.00
借:应付账款 3,981.12
预收账款 2.25
应付股利 4,241.56
其他应付款 10,193.95
贷:其他应收款 18,418.88
(二)2017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刘德群支付的首期款项80,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80,000.00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将原归集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调整至资产处置收益单独列报。2017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按新口径追溯调整。
借:营业外收入 16,673.18
贷:营业外支出 0.65
资产处置收益 16,672.54
(四)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约定,交易分4期付款,并约定了利息。公司判断该事项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出售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未收回金额本息合计的折现值在财务报表的长期应收款项目列报。
1、 处置资产
借:长期应收款 77,417.49
未实现融资收益 -5,321.73
贷:资产处置收益 -3,545.41
其他应收款 75,641.18
2、 处置资产确认当期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12.82
贷:财务费用 412.82
3、 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17.99
贷:所得税费用 817.99
综上所述,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情况
1、交易基本情况
2017年9月5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刘德群签订《资产出售协议》,公司将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出售予刘德群,刘德群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主要经营移动游戏业务,不再从事海珍品相关业务。
本次交易金额157,084.81万元,全部以现金为对价,分四期支付:①刘德群应于《资产出售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款项计80,000万元足额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②截至2018年6月30日前,刘德群应足额支付二期款项计10,000万元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刘德群应足额支付三期款项计30,000万元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④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刘德群应足额支付全部剩余款项计37,084.81万元及期间利息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7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刘德群支付的首期款项80,000万元。
2、会计处理依据
(1)该项资产处置交易于2017年10月12日完成相关资产的交割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主要经营移动游戏业务,不再从事海珍品相关业务,该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四条所规定的终止经营的定义,所出售的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构成业务,因此本次资产处置损益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将对价与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财务报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约定,交易分4期付款,并约定了利息。公司判断该事项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出售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未收回金额本息合计的折现值在财务报表的长期应收款项目列报。
(二)核查意见
经检查,我们认为公司出售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详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财务报表审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7、报告期内,你公司销售费用为7,939.76万元,同比增长227.01%,其中市场推广费为5,432.04万元,同比增长228.80%,广告宣传费为1,705.74万元,同比增长796.82%。请说明上述费用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同行业比较: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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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明细表:
单位:万元
■
公司2017年销售费用为7,939.76万元, 2016年度销售费用为2,428.02万元,2017年销售费用同比2016年增加5,511.73万元,增长227.01%,销售费用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系游戏推广费用等的增长,其中游戏推广费用同比增长3,779.97万元。
游戏推广费的增长原因:首先,根据同行业企业的销售费用占收入比例、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来看,报告期内,公司的互联网游戏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29,801.9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25.46%;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为20.26%,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比例为83.10%;
其次,公司在2017年取得了《街篮》在北美的独家代理权,公司分别在google,facebook和twitter上进行广告宣传,并邀请篮球巨星卡特为此游戏进行代言,对为公司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2017年产生11,230,675.72元的收入;
最后,公司自主研发的《无尽守卫》于2017年8月正式上线,在内测期及游戏上线期间,公司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在2017年贡献了38,307,780.15元的收入。
综上所述,无论从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还是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重来看,均低于同行业水平,费用增幅较大属于正常变化。
8、2017年,你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32人,同比增长39.13%;研发投入金额为762.23万元,同比减少61.79%。请说明研发投入金额在研发人员增加的情况下降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列示研发投入的主要项目、性质和目前进展状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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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研发人数上看,公司在2017年10月12日置出海参资产,本次置出人员安排的原则为从事海珍品养殖、加工及销售业务的相关人员将随海珍品业务及资产的置出同时置出,导致公司总人数下降;其次因2017年壕鑫互联业务的拓展,业务范围增加了区块链,公司相应增加研发人员;
从研发投入金额来看,公司2016年研发费用较多主要是公司对于定制的游戏猎魔人、行尸走肉以及根据游戏进度确认的游戏无尽守卫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
鉴于公司首次定制研发的游戏猎魔人在市场上反响不错,取得了很好的销售业绩;公司对游戏无尽守卫经过充分的前期调研和市场论证;该游戏已于2017年8月份上线。综合以上因素,公司对该游戏研发费用的处理符合资本化条件,故在游戏生命周期内进行摊销。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业务实质,对研发费用的资本化处理导致了2017年研发费用降幅较大。
9、报告期内,你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出售,不再从事海珍品相关业务,主营业务变更为互联网游戏、电竞业务。请说明以下问题:
(1)请披露报告期内主要游戏的详细信息,包括主要游戏的名称、所属游戏类型(端游、页游、手游等)、运营模式(自主运营、联合运营等)、收费方式(时间收费、道具收费、技能收费、剧情收费、客户端服务收费等),报告期内主要游戏收入及其占公司游戏业务收入的比例。
回复:
■
(2)请披露报告期内主要游戏的运营数据,包括主要游戏的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用户数量、ARPU值、充值流水等。
回复:
主要自营游戏运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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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游戏收入,分为联营收入和自营收入。报告期内,自主运营收入主要指本公司通过自有的网络平台发布游戏后从玩家处取得的营业收入。游戏主要包括猎魔人、无尽守卫。
联合运营收入主要系与联合运营商联合推广运营取得的收入。公司向联合运营商提供自有版权或经授权代理的游戏产品,联合运营商从玩家处取得的收入按联合运营协议中约定的分成比例形成结算单,根据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中公司应分成部分确认收入。
(3)请补充披露主要游戏的预计生命周期,并结合相关游戏的发行及运营情况与相关合作方的合作关系,目前在手代理游戏订单情况等,补充披露是否对相关游戏存在重大依赖。
回复:
游戏的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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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代理的主要游戏目前运行良好,代理的游戏已经超过的10多款,公司同游戏合作方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除上述主要的代理游戏,将争取代理更多新的游戏。
其次,公司除了发行游戏外,还会利用自有平台开展广告发布业务,并通过合资公司开展电子竞技赛事转播业务。
最后,公司2018年开展两个新的板块业务,包括EBS电竞设备销售以及竞斗云区块链设备销售等业务。新的业务为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贡献了可观的利润点。
综上所述,公司未来将以“竞技平台金三角战略”和“IP 孵化战略”为核心,围绕壕鑫互联继续打造互联网大文化生态圈,通过投资、并购实现业务拓展和产业延伸,围绕流量入口、内容、平台渠道、视频媒体,动漫、影视及智能周边制造等方面进行投资布局与战略合作。公司各模块业务发展相互促进又相互独立,并未对任何一家上游合作方或单款产品存在重大依赖。
(4)根据年报披露,你公司于2017年底推出电竞智能娱乐终端“竞斗云”。请补充披露截至本问询函发函日竞斗云的生产销售情况,包括产能、预购数量、出货数量、销售收入等,并结合上述情况分析竞斗云对你公司业绩的影响。
回复:
经过2017年的准备及市场推广,公司在2017年底推出电竞智能娱乐终端“竞斗云”。2017年底至2018年2月份为竞斗云的预购阶段,预约用户通过预购链接完成预付款支付即可等待发货,“竞斗云”根据用户成功支付预付款的先后顺序于2018年2月底开始陆续发货。截至本问询函发函日(2018年5月29日),“竞斗云”仍处于早期发行状态,公司尚在观察市场反应,根据订单数量,积极与厂商沟通调整产能,以满足用户的订单需求。截至目前,“竞斗云”业务尚未形成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
“竞斗云”确认收入受用户最终购买设备数量和付款金额、实际发货周期及退货率、工厂实际产能情况等多方数据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
1、一般原则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2、具体确认方法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综上所述,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相关收入、成本等财务数据,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晨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2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壕鑫互联”)及其子公司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壕鑫”)作为委托人/受益人,于2017年10月18日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了《国通信托?聚恒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预期规模为人民币贰亿元(小写:人民币200,000,000.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募集的各期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为准。
一、 信托计划受托人具体情况
1、公司名称: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296号汉江国际1栋1单元32-38层
3、法定代表人:冯鹏熙
4、注册资本:320,000万元人民币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441385161G
6、《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5H242010001
7、公司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8、受托人与本公司及壕鑫互联、喀什壕鑫无关联关系
二、 信托合同主要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
国通信托?聚恒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当事人
委托人/受益人: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
受托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或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预期规模为人民币贰亿元(小写:人民币200,000,000.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募集的各期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数额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不受前述预期规模的限制。
本信托计划拟分多期发行,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分期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况决定信托计划发行的期数以及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行信托计划任何一期。
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计划资金不设预期规模,第N期信托计划资金的规模以实际募集的第N期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为准。
5、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第N期的预计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第N期成立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运用信托资金后,为保障信托财产安全,提前变现信托财产、收回信托资金的,且经委托人授权代表书面同意的,则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不依照信托各期成立先后顺序而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任何一期;同时经委托人授权代表书面同意后,受托人有权参照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情形自行决定信托计划第N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前述情形均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三、签订信托计划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签订信托计划的目的
壕鑫互联和喀什壕鑫利用自有资金与国通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计划,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存在的风险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及经营风险、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风险、税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
3、对公司的影响
壕鑫互联和喀什壕鑫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信托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