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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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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8-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18-038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和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13号)。公司立即就问询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问询函中问题的回复情况公告如下:

一、问询函中问题的回复

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未完工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工期、完工百分比、本期及累计确认收入、回款情况、应收账款余额。项目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请说明原因。

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未完工项目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含)以上的重大项目。

公司报告期内共有未完工项目 212 项,本期未完工项目确认收入约 17.14亿元,其中前5项未完工项目本期确认收入(约占本期未完工项目确认收入 18.17%)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已办理结算的金额、已完工未结算的余额,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相关项目结算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存在长期未决算情形的,还应当说明原因及预计损失。

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含))以上的重大项目。

公司报告期内共有已完工未结算项目 406 项,本期确认收入约 10.23 亿元,其中前5项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占本期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确认收入13.44%)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3、报告期内,你公司向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10.7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5.82%。请自查说明是否存在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的重大未完工或已完工未结算项目,若有,请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一大客户恒大集团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35.82%,但恒大集团项目比较分散,其中单个最大项目的合同金额为6,749.49万元,单个项目本年确认收入最大的金额为3,724.1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1.24%。

(2)公司除恒大集团以外的项目,单个项目本年确认收入最大的金额为7,742.8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2.58%。

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的重大未完工或已完工未结算项目。

4、报告期,你公司光伏业务实现销售收入1.02亿元,毛利率为62.44%,收入和毛利均较2016年有较大幅度增长。请结合同行业公司对比、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的市场地位等,详细分析说明光伏业务收入和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太阳能光伏行业得到了政府大力支持,近年来发展迅速。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因享有较高的政府补贴和较大的应用前景,行业进入者众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太阳光伏发电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公司仅持有两个光伏电站,报告期光伏发电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占比不大。

公司光伏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根据与以上上市公司光伏业务毛利率对比可知,本公司光伏业务毛利率趋于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光伏业务收入和毛利率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10月投资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即金寨县白塔畈信义100MWp光伏并网电站项目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原合作协议中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需所有董事通过,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共3名董事,其中我司派出2名董事,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不纳入合并范围。2016年12月,本公司与合作方签定补充协议并修改公司章程,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做出重大经营决策仅需2位董事通过即可,因此本公司将2016年12月31日确认为合并日,自合并日起将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由于2016年利润表并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导致光伏业务收入和毛利均较2016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5、你公司2017年度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合计13.78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45.84%。请详细说明你公司销售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并列表对比分析本期前五大客户与去年同期前五大客户的变动情况,对于新增的客户请说明本期新增为前五名客户的原因、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该客户的基本经营情况等。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2017年度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合计13.78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45.84%。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主要为:

(1)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全国知名的大型地产集团,订单总量通常较大,但集团内订单较为分散,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

(2)主要与公司主营住宅精装业务有关,公司住宅精装客户中较大客户为恒大地产,而恒大地产的标准化程度较高,住宅精装具有可复制性,一旦与装饰企业形成合作,则合作关系较为稳定;

(3)公司进入这些大型客户的供应链体系需要经过较严格的审查程序和较长的磨合期,公司已与上述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4)公司的营销策略主要偏向于采取大客户营销策略;

(5)光伏发电行业的客户一般情况下均高度集中,这也是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之一。

二、本期前五大客户与去年同期前五大客户的变动情况,及本期新增为前五名客户的主要原因为: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6、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为7.05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为38.45%,请说明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内容、前五大供应商结构是否较2016年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回复:

单位:万元

本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主要是由第一大客户指定供应商。前五大供应商除了第一大供应商外,其他均为新增供应商。公司通过集采中心统一采购,但是公司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因此前五大供应商随着每年各个地区的项目集中程度以及不同项目对材料的要求不同而发生相应的变动,属于本行业正常情况。

7、你公司建造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按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请说明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计算方法,确认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已完成工作量的计量确认是否涉及甲方或第三方监理机构的审核。如若双方对工程量范围、工程价格等认定存在差异,对完工进度确认有何影响。

公司回复:

一、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公司首先按照项目合同所确定的总造价(合同总额)作为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然后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每个会计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即当期收入=合同总额×累计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以确认收入。合同执行过程中具体如下:

(1)施工过程中

在工程施工前,公司与客户签订初始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程量或工程内容变更,则分以下两情况进行处理:

A、签证:在工程量发生变更时,一般由公司出具签证单据,经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后作为工程变更签证,并于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处理,若累计变更工程量的造价超过特定比例,则相应调整原预计的工程总造价和预算总成本,并据此确定完工百分比。

B、补充合同:在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及内容之外进行增项工程施工时,公司通常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根据补充合同约定的总造价和预算总成本相应调整原合同的总造价和预算总成本,并据此确定完工百分比。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合同总额=初始合同金额+经调整的签证金额+补充合同金额。

(2)当期完工验收但暂未结算的工程项目,若实际已收到的工程款尚未超过合同总额(即初始合同金额+经确认的签证金额+补充合同金额),则合同总额的计算方法与施工过程中的项目一致;若实际已收到的工程款超过按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合同总额,则按实际已收的工程款作为确认的总收入。

(3)当期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按结算收入作为合同总额。

二、确认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

公司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即完工进度=累计已完成工程量/预计总工程量。

预计总工程量为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所有施工步骤、施工程序所需的原材料、人工等费用所对应的工程预算造价。累计已完成工程量为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预算造价总额。

三、完工进度需要得到监理单位或甲方在工程完工进度表上确认。具体确定过程如下:公司各项目部每月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制作工程进度表。经工管中心审核后将工程进度表及材料的使用证明等附加材料递交监理单位或甲方,经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定后的回执确定完工进度。

如若双方对工程量范围、工程价格等认定存在差异,则以监理单位或甲方批复的进度确定完工进度。

8、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22.03亿元,请说明:

(1)销售已确认收入金额和回款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结合项目收入确认、回款政策等详细分析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本公司销售已确认收入确认金额和回款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情况,本公司销售收现比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单位:万元

公司建造收入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在承接的施工工程和设计项目与发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阶段确认收入与应收账款。工程结算价款包括工程进度款、竣工决算款及工程质保金。公司工程款的结算阶段及对应的权利义务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20%-50%的工程进度款、决算过程中的决算款项、质保期内的质保金等均会构成大额的应收账款,因此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随着公司下游客户房地产开发商资金压力的逐步增加,部分下游客户为了保证自身资金周转需求,对项目的收入确认进度及决算进度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理,从而使得公司部分项目的收入确认进度和决算进度较预期有所延长。导致应收账款持续增加,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本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均属于行业较好的水平,未见重大异常。

(2)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说明并披露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包括与你公司关系、金额、账龄、占应收账款比例;

公司回复:

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客户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余额为光伏发电应收补贴,不计提坏账准备。

(3)其中1.21亿元作为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实际计提比例为0。请说明上述应收账款的构成、账龄,未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合理、谨慎、合规。

公司回复: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主要系公司子公司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应收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补贴上网电费,具体账龄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公司子公司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公司”)取得《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等企业上网电价的函》,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金寨县白塔信义100MWP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为1元/kwh,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2016年1月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签订了《购售电合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上网电价(含税),其中,购电人(即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结算电价(含税),此处结算电价为当地燃煤火电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政府价管部门认可的价格;售电方补贴电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部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中有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往来款12,085.57万元,其中购电人承担电费289.82万元,将于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11,795.75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其中本项目归类为Ш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1元/kwh。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公司客户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系国家电网子公司,信用状况优良,自公司上网发电以来一直与本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均已按照约定节点回款。鉴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政策依据,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的到账工作。公司认为,该笔应收款项风险可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且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2017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了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应收款项回收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公司对单项金额不重大以及金额重大但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组,公司将光伏发电应收补贴款单独列计信用风险组合。这些信用风险通常反映债务人按照该等资产的合同条款偿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同时。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按组合方式实施减值测试时,坏账准备金额系根据应收款项组合结构及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债务人根据合同条款偿还欠款的能力)按历史损失经验及目前经济状况与预计应收款项组合中已经存在的损失评估确定。

公司不同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如下:

公司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对于光伏发电应收补贴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惯例(同行业上市公司光伏发电应收补贴款计提坏账准备情况详见下表)将光伏发电应收补贴款组合计提方法确定为不计提坏账准备。公司认为对光伏发电应收补贴款不计提坏账准备较为合理,保持了应有谨慎,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

具备同类业务的上市公司相关账务处理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结合年审期间执行的审计程序及相关审计数据,履行了分析性复核等相关核查程序,并重新复核了公司的相关回复意见,未发现不一致情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之核查意见》(瑞华专函字【2018】48520001号)已呈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备查文件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