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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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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公告编号:临2018-022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4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8年6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宗旨等内容的议案》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经营宗旨的描述以及党委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2018年6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公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宗旨等内容的公告》(临2018-02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十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选举张列列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提名,同意选举张列列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张列列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召集公司全体股东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本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详见披露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8-025)。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8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列列,男,汉族,1977年12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政治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浦发银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第一营业部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产品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等职务。于2015年加入弘毅投资,现担任PE业务管理部总监。

张列列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上海环境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公告编号:临2018-023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

关于经营宗旨等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宗旨等内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生活垃圾和市政污水;市政污泥、危废医废、餐厨垃圾和污染土壤等“2+4”业务发展为重点,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公司资源优势和业务协同效应最大化为主线,锐意开拓、稳健经营,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地位,实现公司效益和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修改后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危废医废、土壤修复、市政污泥和固废资源化等业务发展为重点,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公司资源优势和业务协同效应最大化为主线,锐意开拓、稳健经营,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地位,实现公司效益和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2、原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修改后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3、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修改后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公告编号:临2018-024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并同意将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四)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修改后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四)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新增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2、原第六条起条款序号顺延。

3、原第五条第(九)款:

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修改后第六条第(九)款:

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以外的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4、增加第六条第(十一)款: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原第六条第(十一)款起条款序号顺延。

5、原第五条第(十六)款: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修改后第六条第(十六)款: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6、原第六条第(三)款: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通过董事长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单项标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10%的项目投资,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通过董事长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单项标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5%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金运用、资产处置等事项,但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修改后第七条第(三)款: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通过董事长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项目投资;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通过董事长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单项标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金运用、资产处置等事项,但连续十二个月内按相同交易类别下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7、原第九条第(一)款:

(一)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发生额,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经董事会批准后,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后第十条第(一)款:

(一)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达到《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标准的,经董事会批准后,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修改后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2、原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修改后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并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后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原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修改后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3、原第八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修改后第八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并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4、原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修改后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修改后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2、原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修改后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并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3、原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修改后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原第十三条第(五)款: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修改后第十三条第(五)款: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5、原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

修改后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6、原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修改后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7、原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修改后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8、原第二十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修改后第二十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报表。

9、原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10、原第三十二条删除。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六、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三条第(三)款:

(三)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经济合同并由其负责组织实施;

修改后第三条第(三)款: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经济合同并由其负责组织实施;

2、原第六条:

总裁应定期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修改后第六条:

总裁应定期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检查和监事会的监督。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七条第(一)款: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修改后第七条第(一)款: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原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若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修改后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若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八、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修改后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2、原第四条第6款: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修改后第四条第6款: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3、原第五条第1(1)款: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修改后第五条第1(1)款: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4、原第八条第1款增加: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5、原第九条删除。

6、原第十条起条款序号前移。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2、原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修改后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原第十五条:

除上述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同时报董事长书面备案。

修改后第十五条:

除上述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4、原第十九条:

若每年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经总裁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修改后第十九条:

若每年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经总裁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5、原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八条:

除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但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情形除外。

公司和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履行投标、投资和采购合同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由出具该履约保函或保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

修改后第八条:

除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和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履行投标、投资和采购合同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由出具该履约保函或保证单位的负责人审批。

2、原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需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修改后第十六条:

对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需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3、原第十七条删除,原第十八条起条款序号前移。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超过本次募集资金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修改后第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2、原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删除。

3、原第六章起章节及条款序号前移。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并授权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开展;对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并组织开展。

修改后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由公司组织开展并报董事会。

2、原第三十条:

子公司超过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业务,如为参与投标的项目,应在投标前十五日前将投标方案(包括主要的经济性指标)报公司投资战略总部。投资战略总部应及时组织评估,并报公司有权机构进行预审后出具回复。

投标项目在基本完成合同谈判后,应将项目的经济分析和评价等主要部分,并附送合同文本一同提交公司投资战略总部。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投资方正式签订合同,并遵循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修改后第三十条:

子公司超过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业务,如为参与投标的项目,应在投标前将投标方案(包括主要的经济性指标)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评估,并报公司有权机构进行预审后出具回复。

投标项目在基本完成合同谈判后,应将项目的经济分析和评价等主要部分,并附送合同文本一同提交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投资方正式签订合同,并遵循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十三、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二十一条:

该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后第二十一条:

该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十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监事长、总裁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修改后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监事会主席、总裁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2、原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修改后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十五、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十五条第(三)款:

(三)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长或监事长签发。

2、信息披露经董事长或监事长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交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

3、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电子版本发送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并联系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修改后第十五条第(三)款:

(三)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签发。

2、经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同意后,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交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

3、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2、原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和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分别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改后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3、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制定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修改后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4、原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删除。

5、原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修改后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6、原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后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十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推动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修改后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推动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原第三条第(三)款:

(三)基于上述(一)、(二)两方面,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修改后第三条第(三)款:

(三)基于上述(一)、(二)两方面,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

3、原第八条:

公司执行全面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每半年,各级子公司执行流程操作和控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流程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内部控制活动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填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问卷,会同本公司管理层声明书。三层次及三层次以下子公司编制本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中发现问题汇总表,会同本公司管理层声明书,一并逐级上报至上级公司综合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二层次(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汇总本(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中发现问题汇总表并牵头编制《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告》,同本(集团)公司管理层声明书一并上报至控股公司综合办公室。公司综合办公室汇总二层次(集团)公司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汇总表,报公司总裁审核后并签署管理层声明书。

修改后第八条:

公司执行全面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每半年,各级子公司执行流程操作和控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流程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内部控制活动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填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问卷,会同本公司管理层声明书上报至上级(平台)公司行政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行政办公室汇总本公司及所辖项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中发现问题汇总表并牵头编制《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告》,会同本公司管理层声明书一并上报至公司行政办公室。公司行政办公室汇总平台公司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汇总表,编制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告》报公司总裁审核后并签署管理层声明书。

4、原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半年度及年度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草拟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核。

修改后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半年度及年度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草拟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十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二十二条:

年初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年度综合授信计划,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总、平衡后报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在年度授信计划范围内对有关借款事宜进行审批。子公司借款涉及担保的,必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其授权人批准。

修改后第二十二条:

年初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年度综合授信计划,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总、平衡后报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批。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在年度授信计划范围内对有关借款事宜进行审批。子公司借款涉及担保的,必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其授权人批准。

2、原第二十三条:

年度综合授信计划外的银行授信和银行贷款,须由融资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财务总监、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修改后第二十三条:

年度综合授信计划外的银行授信和银行贷款,须由融资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财务总监、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批。

3、原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由计划财务部签署审核意见,经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其授权人审议批准,再由计划财务部具体办理,但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特许经营协议或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开具的投标保函、维护保函等履约保函,由经办部门或经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后办理。

修改后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由计划财务部签署审核意见,经财务总监、总裁及董事长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其授权人审议批准,但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特许经营协议或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开具的投标保函、维护保函等履约保函,由出具该履约保函或保证单位负责人审批。

4、原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确因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后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确因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5、原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确认、计价和披露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确认和披露应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200证券简称:上海环境公告编号:2018-025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6月28日13 点 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秀路700号新江湾城文化中心一楼报告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8日

至2018年6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10项议案于2018年3月1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于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上述第11-19项议案于2018年5月22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于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上述第20-27项议案于2018年6月7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等内容于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公司会将以上全部议案内容及会议议程等内容编辑成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4、11、12、13、14、15、16、17、18、2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6、7、9、10、11、12、13、14、15、16、18、2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8年6月27日上午9:00至下午3:00

(二)登记地址: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

(三)登记手续: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应带好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登记的还应同时出示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应带好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单位介绍信;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公司严格执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以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请与会股东谅解。

(三)本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881号4楼邮编: 200336

电话:(021)52564780传真:(021)62623121

联系人:张春明 张国芳 刘抒悦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