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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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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5版)

长江乐享货币C 类份额净值表现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0月26日,建仓期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增值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基金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增值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增值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增值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增值服务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第一部分 绪言”部分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为招募说明书的编写依据。

3、“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一)基金管理人概况、(二)主要人员情况;

5、更新了“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的部分信息;

6、“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登记机构相关信息;

7、“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更新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相关内容;

8、“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更新了(四)投资限制相关内容;

9、“第十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相关数据截止 2018年3月31日。

10、“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本基金的业绩报告,内容相关数据截止 2018年3月31日。

11、“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更新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相关内容;

12、“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更新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相关内容;

13、“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更新了(三)流动性风险相应内容;

1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更新了(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限制相关内容;

15“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更新了(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的相关内容。

16、“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基金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