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细则三大看点值得关注
(上接1版)修订版承销办法将创新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纳入《承销办法》的适用范围;在估值方面,鉴于未盈利企业不适用市盈率的估值指标,修订版承销办法明确,未盈利企业应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完善了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
考虑到创新企业普遍存在业务模式新、估值难度大等特点,专业投资者参与询价可促进其价格发现。修订版承销办法允许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此外,为减少存托凭证发行对二级市场的冲击,修订版承销办法新增规定,允许发行存托凭证的企业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近期,工业富联由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远超4亿股,选择将30%新股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为创新企业试点的发行提供了借鉴经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在试点创新企业询价过程中,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力。监管部门将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审慎报价。”
咨询委员会名单有望很快公布
作为创新企业试点的重要咨询方,证监会将成立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上证报记者获悉,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正在推进,确定后,预计很快会对外公布。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下称《工作规则》)明确,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专家包括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主要覆盖7个领域,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并在所在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较高社会声望。
值得一提的是,5月份,证监会刚刚组建了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不乏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权威专家。例如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首席科学家、电子科技大学大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软件学院院长、清华-天工智能计算研究所常务副院长、南京大学机器学习与数据挖掘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等。
记者了解到,新经济试点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不排除与“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出现个别重合的可能。由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需覆盖七大领域,其规模将大于科技监管的咨询委员会。
至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按照《工作规则》规定,咨询委主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创新企业试点过程中,咨询委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围绕申请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征、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进行讨论。试点企业经过反馈会和初审会后,再召开发审会,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审核。
有投行人士认为:“咨询委主要是对申请试点企业的行业地位和技术状况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尤其针对第二和第三套试点‘入围’指标,需要咨询委的意见参考,而发审委主要是依法审核公司是否符合发行CDR或者普通股票的条件,具有决定权。”
值得注意的是,咨询委并不是为服务新经济试点专设。除对申请创新试点的企业提供咨询外,咨询委也对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