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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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8—03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处于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信息”)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安公司”、“原告”)为两起案件原告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货款9,440,500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6月5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1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南自信息的全资子公司尚安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信息”、“被告”、“上诉人”)就《呼伦贝尔驰宏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云南会泽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事项,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本金合计12,440,500元、逾期付款利息合计900,296.71元(该利息计算截止到2013年7月8日,此后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2015年4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16),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3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0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12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75), 公司接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7民初9942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7民初9943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2018年5月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8),被告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8)沪02民终4131号】、传票【(2018)沪02民终4135号】,通知两起案件于2018年5月10日开庭。

2018年6月8日,公司接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4131号】、《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4135号】,具体公告如下:

一、 诉讼判决情况

(一) 《呼伦贝尔驰宏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可以认定尚安公司已交货、广大信息公司应否支付相应货款。尚安公司、广大信息公司所签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和签收人,系争设备也是由广大信息公司层层转卖后用于所涉项目,广大信息公司在项目现场并未安排自己员工或指定人员负责设备的接收和验收,而是约定交货时间按现场进度要求提前20天通知尚安公司,分量分批地送交广大信息公司指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可见,没有广大信息公司的明确指令,尚安公司无法交货,交货后也不可能由广大信息公司的员工或指定人员签收。苛求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货物验收单及广大信息公司现场负责人确定的工程初验报告,实无操作条件。而合同约定广大信息公司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和发货前两次应付总价共计30%,货到现场一个月内支付总价65%,故尚安公司在确认交货后主张本案货款并无不当。对于是否交货,一审法院已做认定,所述理由本院予以认同。广大信息公司以货物并非其员工或认识的人签收以否认交货的意见,既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更与其在诉讼中仍同意支付货款3,000,000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06元,由上诉人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云南会泽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可以认定尚安公司已交货、广大信息公司应否支付相应货款。尚安公司、广大信息公司所签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和签收人,系争设备也是由广大信息公司层层转卖后用于所涉项目,广大信息公司在项目现场并未安排自己员工或指定人员负责设备的接收和验收,而是约定交货时间按现场进度要求提前20天通知尚安公司,分量分批地送交广大信息公司指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可见,没有广大信息公司的明确指令,尚安公司无法交货,交货后也不可能由广大信息公司的员工或指定人员签收。苛求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货物验收单及广大信息公司现场负责人确定的工程初验报告,实无操作条件。而合同约定广大信息公司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和发货前两次应付总价共计30%,货到现场一个月内支付总价65%,故尚安公司在确认交货后主张本案货款并无不当。对于是否交货,一审法院已做认定,所述理由本院予以认同。广大信息公司以货物并非其员工或认识的人签收以否认交货的意见,既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更与其在诉讼中仍同意支付货款3,000,000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88元,由上诉人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4131号】。

2、《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4135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