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6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6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6月3日以电话及直接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胡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钢材,为避免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通过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消除价格波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开展总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上述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3、审议通过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4、审议通过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5,63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根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0.61元/股调整为20.33元/股(20.61元/股-0.28元/股=20.33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部分事项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5、《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

公司之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6月3日以电话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8年6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鹿海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5,63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根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0.61元/股调整为20.33元/股(20.61元/股-0.28元/股=20.33元/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表决情况: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公告编号:2018-05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6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开展总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上述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目的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降低未来偿债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2、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不涉及募集资金。

3、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4、交易对方

银行等金融机构。

5、流动性安排:所有外汇资金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付款时间相匹配,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三、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基本不存在履约风险;

3、内部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四、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就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2、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禁止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3、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4、公司进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实际进出口业务,其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的预测量。

五、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六、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6月 9 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公告编号:2018-05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6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

钢材是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生产原材料,2017年各类板材和型材的采购金额达3.5亿元人民币。由于签订下游订单与采购钢材原料之间存在时间差,若这一期间钢材现货价格大幅上涨,则会侵蚀企业签订订单时设定的利润目标,甚至存在亏损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原材料期货交易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进而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2018年度预计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额度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生产产品的原材料需求测算, 201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是锁定原材料价格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套期保值合约及平仓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依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以及与客户锁定的材料价格和数量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适时购入相应的期货合约,在现货采购合同生效时,做相应数量的期货平仓。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在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公司可能无法实现在材料锁定价格或其下方买入套保合约,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按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3、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4、客户违约风险:期货价格出现不利的大幅波动时,客户可能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取消产品订单,造成公司损失。

四、公司及子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且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及子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仅于通过审批后,才可进行操作。公司及子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3、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及客户订单周期作为期货操作期,降低期货价格波动风险。

4、公司及子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对资金风险、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进行把控;同时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防范风险。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额度、品种、审批权限、管理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制度,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规定安排计划、审批、指令下达、操作等环节进行控制。按照《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规定,若所需保证金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0,000万元,则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后,依据制度进行操作;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额度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基本业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中有关金融衍生工具或套期保值的规定执行。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对冲现货成本,促进自身长期稳健的发展,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该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应加强对市场的判断分析,提升市场分析操作准确性,根据经营需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并确保有效防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20.61元/股调整为20.33元/股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6月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知烈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2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2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2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43名激励对象授予24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经2018年4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议并提交2018年5月15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5,63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调整为:

P=P0-V=20.61元/股-0.28元/股=20.33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公告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调整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即由20.61元/股调整为20.33元/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振江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6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部分事项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变更事项:为支付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海工”或“标的公司”)投资建设的海上风电安装船的第三期建造进度款,经各方协商决定签订补充协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应于补充协议签订后5日内将6,000万元(本公告中的元均为人民币元)投资款支付给尚和海工,剩余款项待目标股权交割完成后一并支付给尚和海工。尚和海工拟转让给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应在补充协议签署后30日内完成交割,但经双方认可的因素导致的延迟时间不计算在内。补充协议签署后,尚和海工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印鉴交由公司保管。

● 风险提示:本次股权变更尚需工商主管部门批准,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仍存在不确定性和相关风险。

一、 对外投资概述

基于近年海上风电市场的良好发展态势,公司决定借助既有业务基础,加快产业链延伸,增加海上风电安装船设计、生产,海上风力发电机安装和运维业务,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签署《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应在本公司董事会通过收购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投资款项中的3,000万元支付给尚和海工,剩余款项待目标股权交割完成后一并支付给尚和海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4月18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

二、 对外投资变更情况概述

交易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对投资协议作以下修改并签署《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为“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签订后5日内公司将6,000万元支付给尚和海工。剩余款项待目标股权交割完成后一并支付给尚和海工。

2、目标股权应在补充协议签署后30日内完成交割,但经双方认可的因素导致的延迟时间不计算在内。

3、补充协议签署后,尚和海工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印鉴交由公司保管。目标股权交割后,尚和海工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未发生任何改变。因此,目标股权交割后,尚和海工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印鉴仍由其自行保管。

三、 对外投资变更的原因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8年1月5日发布《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4号),规定“营业执照的法定签发单位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履行工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签发单位和营业执照加盖印章应当一致,不得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非法定签发单位印章。已经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印章的地区,应当尽快向当地政委、政府汇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纠正,换发符合法定签发要求的营业执照。”

由于该文件的发布,且公司的营业执照为无锡市行政审批局签发,尚和海工无法按照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完成股权交割。目前,相关各方正在积极与上海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沟通。

2、根据尚和海工与武汉船用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1200吨自航自升式海上风电安装及运维平台设计建造及交付总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合同的总金额为41,286万元,尚和海工须于合同生效后9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5%(含定金)作为第三期进度款。为了保证尚和海工投资建设的海上风电安装船的建造进度,各方通过协商,同意对投资协议内付款时间和对应价格进行更改。

由于以上原因,经各方协商决定对投资协议作出更改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部分事项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上述变更事项,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签署与本次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变更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变更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对外投资所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尚需工商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

公司之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