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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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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06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8年5月31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6月7日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应亲自出席董事9名,实亲自出席董事8名,董事长周奕丰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林少韩先生出席;公司2名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蔡红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

董事林少韩先生为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调整 方法和调整程序,鉴于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实施完成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会议同意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12元/股调整为3.01元/股,数量不变,仍为4,869,830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98元/股调整为11.87元/股,数量不变,仍为2,772,678份。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公告》(临 2018-06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 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为促进公司稳定长远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拟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方案如下:

1、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公司届时将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股权激励计划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成功实施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部分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10元/股)。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按照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1.1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①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③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临 2018-064)。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1、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数的具体用途,包括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时,注销相应已回购股份。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

(3)根据实际回购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4)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上述授权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

会议同意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提供担保;乌海化工以其电石项目的部分机器设备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 “售后回租”方式开展1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交易。

最终实际借款金额以乌海化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为准。

上述乌海化工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临2018-065)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0,000万元,担保期限1年;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10,000万元融资租赁交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约11,353.27万元,实际担保期限以担保合同为准。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担保事项因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为乌海化工申请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临2018-066)。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 2018 年6月25日下午召开。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 2018-067)。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06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8年5月31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6月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应亲自出席监事5名,实亲自出席监事5名,其中,2名监事参加现场会议,3名监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增先生主持,经认真讨论和审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

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鉴于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实施完成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会议同意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12元/股调整为3.01元/股,数量不变,仍为4,869,830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98元/股调整为11.87元/股,数量不变,仍为2,772,678份。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公告》(临2018-063)。

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实施完成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为促进公司稳定长远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拟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方案如下:

1、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公司届时将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股权激励计划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成功实施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部分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10元/股)。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按照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1.1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①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③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临 2018-06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063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实施完成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6月4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鉴于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实施完成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对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草案修订稿删除了股权激励计划与重大事项的时间间隔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和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4年8月8日,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4年9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2014年10月21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共计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1,239.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09元/股;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51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51元/股。

6、2015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一期业绩考核指标,决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共计371.88万股;同时,决定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30%部分共计153.3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15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已离职,决定回购注销嵇雪松、吴桂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6万股,注销吴桂生获授的股票期权9.8万份;因公司于2015年6月实施完成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41606元),决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8.51元/股调整为8.3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8、2015年8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合计163.1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手续。

2015年8月11日,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合计440.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9、2015年11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11月9日,共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1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0.64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5年11月28日,公司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上述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

10、2016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31元/股调整为3.22元/股,数量由3,479,000份调整为8,769,224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0.64元/股调整为12.08元/股,数量由1,120,000份调整为2,823,090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6年8月3日,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登记手续。

11、2016年8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因相关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解锁/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8,632,60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中的3,758,239份进行行权,对1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中的1,411,545份进行行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6年11月8日,上述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8,632,607股上市流通。

2016年12月14日上述满足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的3,758,239股完成认购和股份登记手续,该等新增股份于2016年12月16日上市流通。

12、2017年2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激励对象彭钰、陈清彬已分别于2016年7月、8月离职,决定回购注销彭钰持有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141,155股、注销彭钰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141,155份,决定注销陈清彬获授的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50,412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7年7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368,988股;剩余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为4,869,830份;剩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为2,772,678份。

13、2017年6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完成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对公司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22元/股调整为3.12元/股,数量不变,仍为4,869,830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2.08元/股调整为11.98元/股,数量不变,仍为2,772,678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14、2017年10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因相关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解锁/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52名激励对象的11,368,98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对5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869,830份进行行权,对1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中的1,361,133份进行行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7年11月7日,上述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1,368,988股上市流通。

15、2018年6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刊登的《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2018年5月18日为股权登记日,以公司总股本2,584,549,7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1元(含税),不进行股份转增和送股。2018年5月21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因此,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12元/股调整为3.01元/股,数量不变,仍为4,869,830份;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98元/股调整为11.87元/股,数量不变,仍为2,772,678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1、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同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上述情形下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刊登的《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临2018-053),公司以2018年5月18日为股权登记日,以公司总股本2,584,549,7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1元(含税),不进行股份转增和送股。2018年5月21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毕。

因此,根据上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对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分别调整如下: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

P=(P0-V)/(1+n)

=(3.12-0.11)/(1+0+0)

=3.01元/股

因此,公司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12元/股调整为3.01元/股,数量不变,仍为4,869,830份。

2、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

P=(P0-V)/(1+n)

=(11.98-0.11)/(1+0+0)

=11.87元/股

因此,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98元/股调整为11.87元/股,数量不变,仍为2,772,678份。

(注: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结果保留2位小数)

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实施完成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公司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由于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实施完成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的内容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该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02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06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起不超过12个月。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的风险;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风险,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可能面临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股价走势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份回购的目的

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为促进公司稳定长远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拟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公司届时将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股权激励计划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成功实施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部分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10元/股)。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六、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按照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1.1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①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③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如果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全部转让给股权激励计划,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2、如果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并假设由于股权激励计划因各种不可抗力未能成功实施而相应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则回购后公司总股本2,554,549,733股,回购及注销后的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注:上述表格中的回购前股本结构以2018年5月31日的公司股本结构为基础。

十、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1、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数的具体用途,包括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时,注销相应已回购股份。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

(3)根据实际回购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4)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上述授权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十一、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14,431,405,031.9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6,042,905,545.33元,流动资产5,365,533,291.58元,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08%、4.96%、5.59%。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以人民币30,000万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2、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巩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3、对公司上市地位影响的分析

本次回购 A 股社会公众股份规模有限,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及说明

经公司自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三、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回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其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本次拟实施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为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按照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约1.1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同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对公司企业文化的认同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风险,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公司将及时完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加快推动回购股份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且上述事项后续若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应进展性公告。

十五、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065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拟以其电石项目的部分机器设备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融租赁”)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

本次融资租赁交易需由公司提供担保,详细情况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临2018-066)。

民生金融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融资租赁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上述公司为乌海化工本次融资租赁交易提供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4月2日

注册地址: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巍

注册资本:509,500万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03%,其他法人股东持股48.97%。

公司简介: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民生银行发起创立和控股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首批5家拥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

民生金融租赁业务涉及公务机、商用飞机、船舶、海工装备、冷链物流、能源设备、节能环保、医疗设备、车辆及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等多个领域,资产结构不断优化,风险控制更加有效。民生金融租赁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始终居行业前茅,获得了经人民银行认可的专业信用评价机构“AAA”债项和主体信用评级。

截至到2018年第一季度末,公司资产总额超过1800亿元,累计实现净利润超过100亿元,累计投放超过4280亿元;累计纳税超过69亿元。

关联关系:民生金融租赁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乌海化工以其电石项目的部分机器设备与民生金融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截至目前,融资租赁合同尚未签订,主要内容如下:

1、承租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2、出租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租赁物:乌海化工现有电石项目的部分机器设备

4、融资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5、租赁期限:3年。

6、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7、租金及支付方式:按照乌海化工与民生金融租赁签订的具体租赁合同的规定执行。

8、租赁物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实施前,租赁物所有权属于乌海化工;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属于民生金融租;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乌海化工。本次交易的标的物从始至终由乌海化工占有并使用,虽有所有权的转移,但不涉及到资产过户手续。

9、担保措施:由公司为乌海化工该笔融资租赁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本次融资租赁交易事项的目的和影响

1、本次融资租赁交易是为满足乌海化工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乌海化工通过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交易,利用现有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优化当前债务结构,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06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以下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1、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0,000万元,担保期限1年。

2、公司为乌海化工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融租赁”)开展1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及租赁手续费等,担保金额约11,353.27万元,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合计约41,353.27万元。

本次担保对象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无需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上述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4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海化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郝海兵

5、注册资本:26,03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纯碱、烧碱、盐酸、液氯、硫化碱、白炭黑、聚氯乙烯、水泥、电石;自营产品进出口;聚氯乙烯树脂、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尿素、增碳剂、甲酸钠、小苏打、腐植酸钠、锰硅合金、玻璃、食品添加剂(碳酸钠);批发销售:焦炭、兰炭、石灰石、白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乌海化工为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8、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1,255,073.2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231,701.44万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07,370.0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2,547.09万元。

截止2018年3月31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1,232,819.5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255,899.66万元;2018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32,677.6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198.22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建设银行乌海分行申请30,000万元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1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具体办理担保时与建设银行乌海分行签订。

(二)公司为乌海化工与民生金融租赁开展的1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及租赁手续费等,担保金额约11,353.27万元,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甲方):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担保期限以保证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3、担保范围: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民生金融租赁对主债务人乌海化工所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手续费等。担保金额约11,353.27万元。

4、生效日期:

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担保事项因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为乌海化工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一)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前,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0.36%;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为757,496.78万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30.81%。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817,496.78万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41.17%。

本次担保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0.36%;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为798,850.05万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37.95%。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858,850.05万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48.31%。

上述担保中,子公司之间担保金额为140,000万元。扣除子公司之间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约718,850.05万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24.13%。

(二)逾期担保情况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生效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06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4日下午3:00至2018年6月2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出现多次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19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2018年6月19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九)公司将于2018年6月21日(星期四)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完备。

(二)会议提案名称

(三)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提案做出决议,须经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应对其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提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有5项提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提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 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提案,视为弃权。

(四)披露情况

上述第1、2、5项议案经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第3项议案经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第4项议案经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分别刊登在2018年6月9日、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一览表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8年6月22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字)、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和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登记时间以信函或传真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林少韩、于静

联系电话:020-81652222,0514-87270833

传真:020-81652222

电子邮箱:hdxygf@hdxy.com

邮寄地址: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28层

邮编:510385

4、会议费用: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

4、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九日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02

2、投票简称:鸿达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根据议题内容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6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会议提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单位委托须加盖公章。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户: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 托 人 签 字:_______________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有效期限: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 托 日 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