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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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8-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临2018-06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于2018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0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施肖华、吴超群: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3月15日,你公司存在将8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期间利息存放于公司一般户的情形,迟至2018年3月21日才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施肖华、吴超群时任你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施肖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超群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监管局的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