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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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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时间为自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6月7日17:00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计票,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5,545,624.17份,占2018年5月11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531,364.61份的52.6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5,545,624.1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6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为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将于当日上午10:30在深交所复盘。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方案说明书》,为实施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方案,基金管理人已将《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自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起,《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2、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或者卖出),本基金的选择期为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7月10日止。

选择期期间,东吴深证100份额的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照常办理,不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东吴深证100份额或赎回东吴深证100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东吴深证100份额将于终止上市日进行转换,最终将转换为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3、关于转型后场内基金份额后续安排

自《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关闭场内申购赎回、场内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内基金份额,将转登记至本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上,届时原持有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余额的投资人,需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内份额,持有期限自重新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外份额,持有期限自其认购/申购东吴深证100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

四、备查文件

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2日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10180号

申请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王炯

委托代理人:李凯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六月一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五月十五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薛鸿玲的监督下,由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沈清韵、李晓萍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六月七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5,545,624.17份,占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权益登记日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总份额10,531,364.61份的52.6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5,545,624.1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