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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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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和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价值和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的,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和批准情况

2017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7年5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发行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也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发行人老股转让方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四、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②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③要求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④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⑤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江苏新能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江苏新能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本公司自江苏新能上市后累计从江苏新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本公司增持江苏新能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江苏新能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江苏新能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②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江苏新能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江苏新能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②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等事项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农垦集团和沿海集团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江苏新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股份。江苏新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本公司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公司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以及减持的承诺,则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支付给本公司现金分红中应该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江苏新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江苏新能回购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公司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锁定以及减持的承诺,则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支付给本公司现金分红中应该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订回购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关于招股意向书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回购公开发售股份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在该方案取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后依法实施。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购回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购回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将包括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相关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者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因此触发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义务、责任的,或者触发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义务、责任的,本公司保证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与上述回购、赔偿有关的议案投赞成票,并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南京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现承诺如下:

(1)南京证券承诺:

1)南京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促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南京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南京证券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南京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南京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承诺书自南京证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华泰联合证券承诺:

1)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促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承诺书自华泰联合证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所为江苏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本所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3、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审计业务,现承诺如下: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江苏新能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所为江苏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江苏新能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本所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评估机构,为江苏新能本次发行上市提供评估业务,现承诺如下: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江苏新能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公司为江苏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江苏新能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七、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本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公司有权将与本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所需款项等额的应付现金股利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回购义务。

如本公司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

如本公司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如本公司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公司有权从对本公司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我们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我们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我们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如我们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

如我们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我们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一定假设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可能降低,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没有较大幅度提高,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上述假设仅作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出具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全力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对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九、公司主要风险因素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新能源发电项目需要获取项目所在地区电网公司的许可才能将电厂连接至当地电网,并通过与地方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进行电力销售,因此地方电网公司是本公司的主要购电客户。公司目前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以及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分布在江苏地区。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司对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的营业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2.65%、95.75%和95.71%。如果未来江苏地区的新能源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滞后风险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目前我国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包括两部分,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后,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由电网公司直接支付,可以实现及时结算。但是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部分则需要上报国家财政部,由国家财政部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补贴企业目录,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近年来,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迅速,因所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都来自可再生能源基金,而基金来源则是工商业用户支付的每度电里包含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鉴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该项收入无法收回的风险极低。但目前新投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从投产至进入补贴企业名录间隔时间较长,从而导致国家财政部发放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时间有所滞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电力公司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分别为11,746.01万元、31,472.49万元和57,260.27万元。若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将会影响发电企业的现金流,进而对实际的投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新能源发电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行业在政策、法规及激励措施方面的支持。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等多项政策、法规和条例鼓励开发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对上网电价保护、强制并网、强制购电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显著地提升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的经济可行性。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和2007年分别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2012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如果未来国家支持新能源行业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相关电价补贴减少,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上网电价下降的风险

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受上网电价显著影响。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的上网电价由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组成。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我国将迎来新一轮全面改革热潮。根据其内容表述,涉及电力行业的主要集中在价格改革领域,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未来若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下调,将对公司的盈利造成较大不确定性。

(五)政府审批风险

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设计、建设、并网发电和上网电价等各个环节都需不同政府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公司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建造需要获得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同时还需要获得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其他各项批准和许可,其中包括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环境评价等多项审批或许可。如果未来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标准更加严格,或审批及核准所需时间延长,公司未来可能因为申请程序的拖延而导致失去项目开发的最佳时机,或者因为建设期延长而对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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