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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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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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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风力发电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合规情况、项目的开发进度和盈利情况将对本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虽然本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详细的论证,具备人才、技术、市场的充分准备,项目已取得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用地预审意见,但是也可能因为政策环境、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进度、项目建设进度、设备供应等方面的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18)0076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公司2018年1-3月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2018年1-3月营业收入为38,786.8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72%;净利润为11,718.6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9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38.0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104.8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0.93%。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8年1-3月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司2018年1-3月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产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2018年1-6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为72,600.00万元至79,900.00万元之间,去年同期为72,554.83万元,增幅区间为0.06%至10.12%;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800.00万元至20,680.00万元之间,去年同期为18,785.47万元,增幅区间为0.08%至10.0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660.00万元至20,400.00万元之间,去年同期为18,657.20万元,增幅区间为0.02%至9.34%。

公司上述预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New Energy Development Co., Ltd.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郭磊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17日

公司住所:南京市长江路88号2213室

邮政编码:210005

电话号码:025-84736307

传真号码:025-84784752

互联网网址:http://www.jsne.com.cn/

电子信箱:jsnezqb@163.com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一)设立方式

2015年4月8日,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有限”)股东会一致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30日,新能源有限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签署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2015〕0115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审计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新能源有限的总资产为259,921.35万元,总负债为188.66万元,净资产为259,732.69万元。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上述审计结果作为新能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的依据,并同意将经审计的净资产259,732.69万元中的50,000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并折合为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发起人股本),为5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除股本以外的净资产余额209,732.69万元列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整体变更设立不增加新的股东且各股东在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2015年5月8日,江苏新能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15]第102号),截至2015年3月31日,新能源有限公司净资产为259,732.69万元、评估值313,266.96万元,不低于审计确定的净资产。

2015年5月20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变更事项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5月6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5)00055号”《验资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5月6日,新能源有限各股东以经审计的净资产2,597,326,904.86元按1∶0.1925比例折合为公司股本,股本总额500,000,000.00元,股份总数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除股本以外的净资产余额2,097,326,904.86元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二)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共有国信集团等4名发起人,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的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0,000万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总量不超过16,666.66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本次拟发行11,80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61,800.00万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如下:

注:“SS”为“State-owned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国有股东。

(二)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的控股股东国信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时也是公司另外两名股东沿海集团、农垦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前,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国信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32,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65%。国信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02年2月22日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晖

经营范围: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企业托管、资产重组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

国信集团2016年度、2017年1-6月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2016年度财务数据已经苏亚金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其直接持有国信集团、沿海集团、农垦集团100%股份,间接持有江苏新能85%股份。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及电力销售,目前主要包括风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和光伏发电三个板块。公司经营范围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的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国内贸易。

(二)主要经营模式

1、电站项目开发运营模式

在发电项目开发阶段,由公司或下属项目公司负责特定区域的项目开发。在项目建设阶段,公司按采购招标程序组织设备和工程施工的采购和招标;在项目运营阶段,由下属项目公司负责电站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公司对各个电站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并对各下属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考核。

项目投资运营流程如下:

2、采购模式

(1)设备采购

在公司项目开发建设阶段,主要的设备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依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必须招标采购范围包括:

①工程类:施工安装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②货物类:重要设备、材料等(不含生物质燃料)货物采购(含附带的安装、调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③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项工作外包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采购流程依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公司负责对项目公司的招标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工程建设部具体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招标进行归口管理,项目管理部负责对项目公司技术改造或已建成项目其他招标进行归口管理,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负责招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公司负责本公司招标计划及招标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并负责所属项目招标全过程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①项目公司应根据发行人下达的年度技改计划及工程建设安排编制招标计划上报公司;

②招标项目的主要情况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查并经归口管理部门报公司审核批复后,由项目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并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

③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公司、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格预审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预审,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入围名单。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资格预审。如有必要,项目公司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④招标人主持开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过程由监督小组全过程监督;

⑤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细则进行评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编制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⑥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报告和投标人综合排序进行审议,提出预中标单位前二名的排序意见。公司重点监管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将评标结果(附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评标报告)报公司审核批准后,发布中标公告,进行合同谈判等后续工作。

招标采购管理的流程图如下:

(2)生物质燃料采购

生物质发电的主要燃料包括:秸秆、树枝等农林废弃物,上游供应商主要为原料行业的个人经纪人,经纪人通过向当地农户进行原料收购,由相关项目公司向经纪人进行采购。相关项目公司通过培育合作经纪人、密切跟踪市场行情、比质比价采购等多方面措施不断优化供应商结构,在保证原材料质量的前提下,积极谋求降低成本。

公司生物质燃料采购流程如下:

3、生产模式

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和环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生产发电。生物质电厂每天收购满足生产需要量的生物质燃料,风力发电与光伏发电能源来源为自然界的风能与太阳能。在生产运行阶段,生物质电厂重点做好燃料掺配管理、锅炉燃烧调整、经济调度;风电及光伏发电做好运营监控与日常维护,保证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投资的各种类型的新能源发电厂(包括生物质、风力、光伏发电)均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消除重要缺陷,完成重大技术改造及技术监督项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编制完整的安全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程序和制度等组成的文件体系来规范部门职责和接口流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建立涵盖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和生产管理培训的完整的培训体系,保证电厂生产和管理人员的技能与业务水平的提升。因此,保证充足的生物质燃料、保证良好的设备状况、建立完整的管理流程、培养高素质的人员队伍是公司进行安全、高效生产的基本模式。

4、销售模式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电力,电力销售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即公司将电力产品直接销售给国家电网。项目公司与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根据合同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并入指定的并网点,实现电量交割与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电量计量由电网公司指定的计量装置按月确认,电价按照国家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杆电价或参照特许权电价确定。

此外,公司部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电力销售通过签订公司、用户、电网的三方协议,发电产品采用首先销售给用户、余电并网直销的组合销售模式。

(1)售电流程

①各项目公司与电网公司每月结算一次电量,每月月底固定时间读取结算关口表读数数据,计算本月发电量并向电网公司报告;

②电网公司复核本月发电量数据并出具电量结算通知单;

③项目公司根据电量结算通知单开具售电发票。

(2)产品定价模式与定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并于 2006 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2006年及以后获得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发改委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①生物质能发电定价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文)规定,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中由当地电网企业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②风电定价依据

2009年7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对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完善。文件规定,全国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四类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分别为0.51元/kWh、0.54元/kWh、0.58元/kWh和0.61元/kWh,2009年8月1日起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标杆上网电价,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今后根据建设进程另行制定。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将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和0.56元;第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不变。该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2015年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决定调整新建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为使投资预期明确,陆上风电一并确定2016年和2018年标杆电价。调整后的陆上风力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如下所示: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注:2016年、2018年等年份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分别执行2016年、2018年的上网标杆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年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7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决定调整新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政策,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的陆上风力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如下所示: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注: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

政府针对四类风能资源区发布的指导价格为最低限价,实际执行电价由风力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电协议确定后,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③光伏发电定价依据

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完善。文件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I类、II类、III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0.90元/千瓦时、0.95元/千瓦时、1.0元/千瓦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015年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调整后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如下所示: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注:1、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6年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 。2、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另行制定。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决定调整新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政策,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如下所示: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注:1、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为1.05元/千瓦时。2、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3、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 。4、今后,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暂定每年调整一次。

④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A.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相关政策规定

《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可再生能源执行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和2007年分别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调配暂行办法》)。

《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第十二、十三与十四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计收,全国实行统一标准”。第十七条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调配暂行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第八条规定,“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额=(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第十三条规定,“省级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小于本省应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的,差额部分作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对外出售。省级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大于本省应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的,余额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计审核各省级电网企业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余缺后,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同时制定和下达配额交易方案。为方便交易,可以对每个电网企业在本省资金总额度内开具多张电价附加配额证”、“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的余缺逐期滚存。可再生能源附加总额不足时,按收取额占应付额的比例开具电价附加配额证,累计不足部分在次年电价附加中解决”。

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第五条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第八条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201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第十一条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于年度终了后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B.“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具体工作执行过程

本公司各子公司与所在地电网公司所签署的《购售电合同》中,电价是确定的和唯一的。对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而言,电网公司是一次性支付全部电价,还是出于其资金周转考虑,将电价根据资金筹措来源的不同分解为两部分(即“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部分)进行支付,仅仅是电价结算周期上的差异。对于本公司在电力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合同义务的满足时点(即:完成上网电力的供应)而言,并不存在差异。本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各项收入中,亦不存在独立于“售电收入”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

(三)主要产品的产能及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主要产品为所发电力,其生产能力及产销量数据统计如下:

(四)主要原材料及能源的供应情况

1、公司目前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

公司从事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业务的原材料是自然风能和太阳能,该等原材料无需任何成本即可获得。公司从事生物质发电的主要原材料是秸秆、树枝等农林废弃物,已投产生物质电厂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生物燃料采购金额、燃料占成本的比重及价格变动趋势如下:

2、固定资产采购情况

单位:万元

3、主要能源及其构成情况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能源为电力,报告期内电力消耗量及单位价格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公司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电力分为厂用电和外购电两部分,耗电单价为按照厂用电的生产成本和外购电的采购成本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五)本公司面临的竞争状况

1、本公司面临的竞争状况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在现行的法律及监管环境下,当地电网公司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强制并网以及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采购其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所有发电量。因此,国内运营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然而,受行业性质和监管环境的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发展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如风能资源、太阳能资源的分布。项目开发商都致力于在资源更好,上网条件更好的地区开发项目。因此,新能源发电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主要出现在开发阶段,尤其是在选择合适场地和获得某个具体位置开发项目的权益阶段,而非项目经营阶段。

2、公司主要产品的竞争对手情况

公司在新能源发电行业的竞争对手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国有大型发电企业,具体包括国电、大唐、华能、华电和国电投等大型国有电力集团(以下简称“五大发电集团”)。

第二类是国有能源企业。中广核、中节能等都属于这类企业,它们在新能源发电行业的装机市场中,都占到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第三类是其他民营、外资和地方性电力运营企业。相对前两类企业,这些企业由于受到资金、技术、市场资源的限制,所开发、运营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较少,规模也相对较小。

公司在新能源发电行业的主要竞争对手和优势企业的主要情况如下:(以下各公司数据中,除“⑤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数据单独标注出处外,其他财务数据均来源于各公司公布的定期报告及该公司官方网站。)

(1)同行业主要公司情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行业装机排名前五大企业)

①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国电电力,股票代码:SH.600795)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控股的全国性上市发电公司,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窗口和实施整体改制的平台。国电电力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年及2017年1-6月,国电电力累计完成发电量分别为1,968.85亿千瓦时和933.39亿千瓦时,上网电量分别为1,865.53亿千瓦时和883.51亿千瓦时。截至2017年6月30日,国电电力控股装机容量5,245.94万千瓦,其中风电535.31万千瓦,太阳能光伏21.20万千瓦。在技术与研发方面,国电电力坚持创新驱动,加强创新平台顶层设计,搭建23个管理创新和7个技术创新分平台。“理论发电量平衡分析的创新与实践”等四项管理成果荣获“电力企业国家级管理创新一等奖”,运用该项成果,其水能、风能利用率分别完成91%、84.5%。国电电力建设了风电场大数据中心,优化经济运行方式,风能利用率得到了有效提升。

②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子公司,致力于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经营,以风电开发与运营为核心,太阳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协调发展,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简称:华能新能源,股票代码:HK.00958)。华能新能源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年及2017年1-6月,华能新能源完成总发电量分别为19,435,069.4兆瓦时和11,860,637.4兆瓦时,其中风电总发电量分别为18,432,500.2兆瓦时和11,241,981.1兆瓦时,太阳能总发电量分别为1,002,569.2兆瓦时与618,656.3兆瓦时,风电加权平均利用小时数分别为1,966小时和1,109小时,太阳能加权平均利用小时数分别为1,528小时和824小时。截至2017年6月30日,华能新能源总资产为887.72亿元,总装机容量为11,120.5兆瓦,其中风机装机10,252.5兆瓦,太阳能装机860.0兆瓦。在技术与研发方面,华能新能源稳步推进先进技术的研究应用及研发中心实验室的建设,自主开发了测风塔微观选址技术,资源评估实验室已建成中、微尺度风能资源评估平台。

③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子公司,主要从事风电及其他新能源的发电及售电业务,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简称:大唐新能源,股票代码:HK.01798)。大唐新能源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年度,大唐新能源完成发电量为12,297吉瓦时,其中风电发电量为12,077吉瓦时,光伏发电量191吉瓦时。2017年1-6月,大唐新能源完成发电量为7,339,991兆瓦时,其中风电发电量为7,208,670.21兆瓦时,光伏发电量为117,554.93兆瓦时。截至2017年6月30日,大唐新能源资产总计为6,973,341.1万元,控股装机容量为8,497.92兆瓦,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为941小时。在技术与研发方面,大唐新能源与华为公司合作,成立联合创新中心,共同打造信息化、智能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技术与管理创新平台,为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发挥前瞻性的科技支撑和引领示范作用、推进安全生产管控平台升级改造,积极推行风机质保期内自主维护模式创新,设备可利用率及发电量同比提升。

④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旗下唯一一家多元化清洁能源上市公司,拥有包括水电、风电、高效煤电、分布式、核电、太阳能和生物质在内的多元化发电组合,华电福新已于2012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简称:华电福新,股票代码:HK.00816)。华电福新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年度,华电福新完成发电量41,297,581.0兆瓦时,其中风电发电量为12,159,196.7兆瓦时,太阳能发电量为1,058,634.3兆瓦时。2017年1-6月,华电福新完成总发电量20,114,406.0兆瓦时,其中风电发电量为7,129,701.1兆瓦时,太阳能发电量为643,018.6兆瓦时。截至2017年6月30日,华电福新总资产为1,045.64亿元,控股装机容量为15,046.8兆瓦,其中风电控股装机容量为7,374.2兆瓦,太阳能控股装机容量为1,018.0兆瓦。

⑤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成立于2003年3月,由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重组组建。2016年度国电投实现收入19,593,467.6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90,076.45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国电投资产总额为87,610,711.70万元,风电装机规模为1,198.22万千瓦,太阳能光伏装机规模为711.84万千瓦。在技术与研发方面,国电投坚持以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在三代核电、燃煤清洁高效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电站环保等领域具备完整的创新链条和强大的技术实力,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成果。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清洁能源发展战略,国电投构建了以设计院为龙头,专业研究机构、装备制造企业、基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近百家单位共同参与的自主创新研发体系。拥有国家级科研机构8家,省部级科研机构13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7个。(数据来源:国电投官网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⑥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大型清洁能源企业。2016年度中广核实现营业收入6,579,220.86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41,770.76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广核资产总额为52,045,965.70万元。截至2017年6月底,中国广核集团拥有在运核电机组20台,装机容量2,147万千瓦;在建核电机组8台,装机1,027万千瓦;拥有风电控股装机达1,093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控股装机容量201万千瓦,水电抽水蓄能在运权益装机158万千瓦,海外新能源控股装机913万千瓦。在技术与研发方面,中广核以核电技术研发为主线,以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形成吸引国内外客户的产业成果为目标,通过依托八大国家级研发中心和综合热工水力与安全实验室,实施五大战略专项、二十项尖峰计划,形成以中广核为主导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体系。

⑦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是中央企业中唯一一家以节能环保为主业的产业集团。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完成了从国家政策性投资公司向专业化产业集团的嬗变,构建起以节能、环保、新能源、资源循环利用为主业板块,以节能环保综合服务为强力支撑的“4+1”业务格局。

1)子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节能风电,股票代码:SH.601016),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的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节能风电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节能风电上网电量分别为353,612万千瓦时和228,011万千瓦时。截至2017年6月30日,节能风电的并网装机容量达到228.90万千瓦。在技术与研发方面,节能风电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专业的运行维护技术队伍,通过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具备了控制系统等核心部件故障的自行解决能力;通过完成核心部件的国产化替代工作,降低了运行维护和备品备件采购成本;通过采用先进的故障监测系统,做到了从被动维修到主动故障监测的转变,降低了停机维修时间。

2)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太阳能,以下简称“中节能太阳能”,股票代码:SZ.000591)成立于2009年9月,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以及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销售。太阳能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中节能太阳能上网电量为20.80亿千瓦时和14.49亿千瓦时。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节能太阳能总装机规模超过3.6吉瓦。在技术与研发方面,中节能太阳能及下属子公司拥有研发人员290人,拥有1个国家级CNAS实验室以及十余个省部级、地方科技研发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共申请专利287件,获得授权专利234件。同时参与制定国家标准8项(主持2项)、行业标准5项、企业标准12项。内容涵盖光伏建筑应用系统评价、光伏组件密封粘结材料胶带、光伏涂锡焊认证技术规范、光伏逆变器特定环境技术要求等诸多方面。

⑧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能源”)是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承载着发展新能源、打造中国三峡集团第二主业的历史使命。三峡新能源大力发展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积极开发海上风电,稳健发展中小水电业务,探索推进光热发电,密切跟踪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进步。同时,投资与新能源业务关联度高、具有优势互补和战略协同效应的风机及零部件制造产业,基本形成风电、太阳能、中小水电、装备制造业四大板块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业务格局。截至2016年底,三峡新能源光伏项目投产规模达到210.05万千瓦,光伏资源储备超过1500万千瓦;风电累计投产装机规模464万千瓦,风资源储备超过3000万千瓦。截至2017年6月底,三峡新能源业务已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产及在建的风电、太阳能以及中小水电等新能源装机容量超过800万千瓦,资产总额超过600亿元。

⑨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凯迪生态,股票代码:SZ.000939)是一家以生物质发电为主营业务,兼顾风电、水电的清洁能源平台型公司,同时还从事海外EPC电厂分包、开发建设林业资产等业务。凯迪生态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年度,凯迪生态累计发电量为66.97亿千瓦时,其中生物质发电量为56.55亿千瓦时,风力发电量为2.979亿千瓦时。2017年1-6月,凯迪生态生物质发电量为25.79亿千瓦时,风力发电量为1.74亿千瓦时。截至2017年6月30日,凯迪生态发电装机达到169.6万千瓦,其中已投运生物质发电厂42家,已投运生物质机组的总装机容量1,242兆瓦; 风力发电厂共2家,累计装机容量197.5兆瓦。在技术与研发方面,凯迪生态已运营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中12家采用采用自主研发的中温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直燃发电技术(第一代技术),其余30家采用自主研发的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发电技术(第二代技术)。第二代技术锅炉设备通过对燃料成分的差异进行合理设计,并引进了德国西门子汽轮机,热转化效率达到全球最高水平,第二代技术整体运行参数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即综合转换效率34%、单度电燃料消耗1.2KG/KMH、厂用率小于10%,并已成功研发了第三、第四代生物质能发电技术,具有持续升级的技术储备能力。

⑩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生物”)成立于2005年,在国内首家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欧洲先进的生物质直燃发电技术的基础上,利用中国丰富的秸秆生物质资源,积极投资、建设、运营生物质发电厂,生产、开发生物质能燃料及燃烧废料的综合利用,是从事生物质能综合开发利用的专业化公司。2016年度国能生物实现营业收入450,565.9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777.66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国能生物资产总额为1,104,679.93万元。

山东琦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琦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泉集团”),创始于1989年,是一家以生物质发电和热电联产为主营业务,兼营电力建设、环保制造、融资租赁和通用航空等业务的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旗下拥有济南琦泉热电公司、济南玮泉生物发电公司,贵州金泉生物发电公司等16家下属公司,企业遍布山东、贵州、河北、广西和香港等地,员工2000余人,总资产60亿元,拥有53项专利技术,先后被授予国家级“生物质能供热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

(2)除上述公司外同行业其他主要上市公司情况

①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嘉泽新能,股票代码:SH.601619)主营业务为新能源电力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目前主要从事集中式风力、光伏发电的开发运营。嘉泽新能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年度,嘉泽新能上网电量为137,063.66万千瓦时,其中风电上网电量为129,141.82万千瓦时,光伏上网电量为7,474.10万千瓦时。2017年1-6月,嘉泽新能上网电量为82,788万千瓦时,其中风电上网电量为78,831万千瓦时,光伏上网电量为3,957万千瓦时。截至2017年6月30日,嘉泽新能并网装机容量为946.88兆瓦,其中风力发电并网容量为894.50兆瓦,光伏发电并网容量为50兆瓦(按峰值计算)。在技术与研发方面,嘉泽新能从国外引进了激光雷达测风技术,成功的应用到了风电场前期的微观选址和后期的生产运维中,在风电场前期的微观选址阶段,对风资源存在不确定性的风机点位应用垂直发射的激光雷达进行为期3-6个月的短期测风,可以有效提高风电场风资源测量的准确度,有助于选择风资源更为优秀的风机点位,提高风电场的经济效益;在后期运营维护阶段,用水平发射的激光雷达对风力发电机组叶轮前的风速风向进行测量,通过对激光雷达数据的分析找出现有风传感器存在的误差,在机组控制策略进行参数的修正,从而提高了机组的发电性能和安全性,降低了机组的疲劳载荷和部件的故障率。在送变电设备方面,嘉泽新能改进了风电场35KV箱变监控软件,得以更好地对箱变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提高了设备的安全性。

②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闽能源,股票代码:SH.600163)主要经营业务为陆上风力发电及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以风力发电为主。中闵能源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年度,中闽能源累计完成发电量80,329.78万千瓦时,上网电量为78,158.11万千瓦时,其中风电上网电量为76,096.19万千瓦时,光伏上网电量为2,061.92万千瓦时。2017年1-6月,中闽能源累计完成上网电量35,887.18万千瓦时。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闽能源风力发电及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3.65万千瓦,所属风电场(不含富龙风力公司和富龙科技公司所属风电场)的平均发电设备利用小时为1,188小时,高于全国平均利用小时数984小时和上年同期公司所属风电场平均发电设备利用小时1,173小时,保持了良好的运营效率。

③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润光伏,股票代码:SH.600401)以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及高性能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和生产为主营业务,同时依托现有的光伏产品研产销基础,适度开发国内分布式光伏电站和海外光伏电站业务。海润光伏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在光伏发电的技术与研发方面,海润光伏基于光伏组件的特点配套相应的方阵优化、跟踪(固定可调支架及单轴跟踪等技术),结合实际地理情况,获得理想的农业、渔光等相结合的电站方案;推动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伏围栏系统、建筑阳台光伏系统,使得光伏系统与建筑物实现有机统一,有效解决了光伏系统的占地问题,兼具美观和实用价值;开发电站智能监控技术及电站PR智能分析技术,通过高精度的数据采集,可靠的数据传输及分析,实现对电站高效运维,提升电站整体收益。

④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爱康科技,股票代码:SZ.002610)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电力投资运营及提供一站式光伏配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爱康科技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年度爱康科技销售电量为754,693,029.7千瓦时。爱康科技自2011年底进入光伏发电领域,已经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约1.1GW,通过上述项目的投资运营,爱康科技积累了丰富的投资、运维经验,储备了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才,搭建了成熟的盈利模式。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自有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所有权证的房产共计41处,建筑面积85,402.64㎡。经核查所有权证书并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共计31宗,面积813,166.44㎡。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该等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无注册商标。

(四)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51项专利。

(五)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情况如下:电力业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取水许可证、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六、同业竞争情况

(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国信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32,5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5%,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的经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江苏省人民政府持有公司股东国信集团、沿海集团、农垦集团100%股权,间接持有公司85%的股份,江苏省人民政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1)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发电业务的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与本公司之间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注1: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下属从事电力业务生产的公司还包括盐城热力联合公司、国信启东热电有限公司。

注2: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从事电力业务生产的公司包括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信仪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信高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信淮安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信淮安第二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及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2016年,国信集团将下属火电业务板块的7家火力发电公司及一家信托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注入国信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舜天船舶(002608),后舜天船舶更名为江苏国信(002608)。此次重组中,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国信连云港发电有限公司因存在瑕疵暂未注入上市公司,江苏国信瀛洲发电有限公司无投资项目且计划关闭,江苏国信大丰港发电有限公司仍处于筹建阶段,目前无任何投资项目。此次重组完成后,除上述企业外其他国信集团下属的火力发电企业均已注入上市公司江苏国信(002608)。

国信集团已经承诺待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国信连云港发电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发电业务资质、办理完毕相关电力建设项目立项、竣工验收等依法应当办理的规范手续后半年内,国信集团将启动重组工作将上述三家公司股权注入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国信集团针对大丰港发电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情况出具承诺:大丰港发电若未来获得任何新建电厂投资机会,将转由江苏国信进行投资。未来江苏国信将成为国信集团下属火力发电业务板块的唯一持股平台。

(2)控股股东控股、参股企业中在名称、经营范围上从事新能源发电业务的情况

①控股股东国信集团参股40%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滨海”),该公司的另外一个股东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持有该公司60%股权。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除火力发电)、运营、销售;新能源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目前尚处于前期建设阶段,未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

②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江苏国信淮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产管理(金融业务除外);工业园区经济项目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才交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是由国信集团配合地方政府与地方平台公司淮安市淮安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国信淮安工业园区开发公司,该公司目前主要为园区进行基础设施代建,并协助园区开展征地拆迁、招商引资以及参加全省共建园区的考核工作等,截至目前未从事新能源发电的相关业务。

③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鄂尔多斯市苏国信鑫南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力技术和工程的咨询、新能源开发、矿业设备的制造、租赁销售、矿业技术和工程的开发和咨询。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实际从事煤电一体化相关业务,截至目前未从事新能源发电的相关业务。

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电力业务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专利、釆购销售渠道、供应商、客户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1)历史沿革情况

发行人成立以来,未曾参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电力企业或控股股东控制、参股的在名称、经营范围上可能涉及新能源发电业务企业的投资。上述电力企业的成立、历次增资、股权转让过程均独立于发行人,系其自主发展的结果。

(2)发行人资产、人员、业务以及专利的情况

发行人系由新能源有限整体变更而来,承继了新能源有限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与国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电力企业之间不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国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国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国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发行人在人员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

发行人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各项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除租赁国信集团办公楼用于总部人员办公、租赁江苏省医药公司屋顶用于光伏发电外,发行人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房屋均系发行人所有或发行人向其他第三方租赁,不存在与国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电力企业共用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

从专利主体角度来看,发行人独立于国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电力企业取得和拥有相关专利,不存在混同或相互依赖的情形。

从资产、人员、业务以及专利的角度,发行人与国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电力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3)发行人采购及销售渠道、供应商和客户情况

①采购及供应商

发行人主要利用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从事发电业务,其中风能、太阳能无需采购原材料。发行人生物质发电主要是利用农林废弃物等非化石能源从事发电业务,其供应商主要为自然人。

国信集团控制的火力发电企业,主要利用化石能源从事发电业务,其供应商主要为煤炭、天然气销售企业。

国信集团控制的抽水蓄能发电企业,是以水为媒介进行的发电,主要起到对电网的调峰、填谷作用,其采购的原材料为电力,供应商为当地的电力公司。

②销售及客户

由于电力产品的特殊属性,发行人及国信集团控制的其他电力企业的主要客户均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在江苏省,上网电价均执行各电站的批复电价,因此,发行人与国信集团均无法决定、影响各自下属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此外,在上网电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电网企业需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因此,虽然发行人与国信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客户重合的情形,但由于电力公司需全额收购发行人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行人与国信集团控制的其他电力企业在电力销售方面互相独立,不存在竞争。

3、关于不构成同业竞争的说明

(1)行业分类不同

公司利用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进行发电,属于新能源发电行业。

1980年联合国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对新能源的定义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

2016年10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中“生物质能是世界上重要的新能源,技术成熟,应用广泛,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源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将生物质能归为新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将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归为可再生能源。

国信集团下属火力发电企业主要利用煤炭、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常规能源从事发电业务;国信集团下属的抽水蓄能发电是以水为媒介进行的二次能源发电,不增加电力系统的电能供给,是一种具有储能功能的发电方式,主要起到对电网的调峰、填谷作用。

公司的新能源发电业务与国信集团下属的火力发电、抽水蓄能发电等在用于发电的能源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属于不同的发电类型。

(2)国家政策不同

①新能源发电属于国家政策支持行业,符合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提出“积极发展天然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能源结构持续优化”,要求“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按照输出与就地消纳利用并重、集中式与分布式发展并举的原则,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大力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发展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海洋能。

2016年2月2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要求“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

②火力发电行业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将被严控新增产能规模

2017年8月14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号),目标“到2020 年,全国煤电装机规模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要求“严控新增产能规模。强化燃煤发电项目的总量控制,所有燃煤发电项目都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含燃煤自备机组)。及时发布并实施年度煤电项目规划建设风险预警,预警等级为红色和橙色省份,不再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确需新增的按“先关后建、等容量替代”原则淘汰相应煤电落后产能;除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首台(套)机组外,一律暂缓核准和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同步暂停办理该地区自用煤电项目核准和开工所需支持性文件。”

(3)采购模式不同

①原材料采购

发行人主要利用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从事发电业务,其中风能、太阳能无需采购。发行人生物质发电主要是利用农林废弃物等非化石能源从事发电业务,其供应商主要为自然人。

国信集团控制的火力发电企业,主要利用化石能源从事发电业务,其供应商主要为煤炭、天然气销售企业。

国信集团控制的抽水蓄能发电企业,是以水为媒介进行的发电,主要起到对电网的调峰、填谷作用,其采购的原材料为电力,供应商为当地的电力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燃料供应商与国信集团控制的其他电力企业的燃料供应商不存在重合的情形,在原材料采购方面不存在竞争关系。

②设备、工程类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均为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公司生物质电厂成立时间均较早,报告期内未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公司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的设备采购中,专有设备采购为其最重要组成部分。风力发电以黄海风电二期项目为例,其工程决算中设备金额为50,461.58万元,其中风力发电专有设备(风力发电机组、风电机组配套塔架)金额为46,415.13万元,占比91.98%。太阳能发电以射阳15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为例,其工程决算中设备金额为8,671.67万元,其中光伏发电专有设备(光伏组件)金额为5,820.05万元,占比67.12%。公司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专有设备不能用于火力发电或抽水蓄能发电,与火力发电、抽水蓄能发电不存在竞争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均履行了相应的招投标程序,不存在通过设备、工程类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4)销售方面不存在竞争关系

①价格机制不同

根据国家发改委与环保部2007年6月11日联合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按国家有关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后,其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抽水蓄能的电价水平按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2005年12月31日后获得批准的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具体来说,对于生物质发电,根据国家发改委2010年1579号文件《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中由当地电网企业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对于风电和光伏发电,国家发改委分别于2009年1906号文《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和2011年1594号文《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明确风电和光伏发电在全国形成分区域的标杆电价政策,标杆电价高于当地燃煤脱硫标杆电价的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的电力定价机制下,新能源发电和火力发电及抽水蓄能发电执行完全不同的上网电价,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高于火电的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承担,不是由收购方电网公司承担,与电力用户也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公司所从事的新能源发电业务和国信集团的火电业务互相之间不存在价格竞争。

②上网政策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根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火电企业没有国家强制全额上网的政策规定,主要实行计划电量和市场竞价相结合的上网政策,发电企业参与所在电网企业的电量调度,其上网电量受当地用电负荷、电力总装机容量、企业地理分布、区外来电、竞争上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国信集团下属的抽水蓄能发电是以水为媒介进行的二次能源发电,不增加电力系统的电能供给,是一种具有储能功能的发电方式,主要起到对电网的调峰、填谷作用。

公司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所发电量由电网全额收购,此政策受可再生能源法保护,公司销售电量多少完全由自身装机容量和发电能力决定,与国信集团的火电、抽水蓄能装机容量和发电量没有竞争关系。

(5)发电原理不同

新能源发电中的生物质直燃发电,是利用农林生物质在锅炉内直接燃烧,产生蒸气推动蒸汽轮机带动发电机进行发电,风电是直接利用自然界的风力推动叶轮转动带动发电机发电,光伏发电则是利用光生伏打效应通过光伏电池直接把太阳光能转化成电能。因此除了生物质直燃发电原理和火电类似以外,其他新能源发电类型的发电原理与火电及抽水蓄能发电完全不同。

由于发电原理不同,公司所需设备主要为风机、塔筒、光伏组件、逆变器以及电气配套设备,专业人才主要测重于电气、风机运维和光伏电池技术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国信集团火电业务所需设备则主要是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电气配套设备,所需人才更多的是热能动力、锅炉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6)项目规划选址不存在竞争关系

新能源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与火电行业的规划是分别独立进行的,两者之间的选址对资源禀赋的要求完全不同,生物质发电必须建立在农业或林业主产区,以保证燃料供应;风电和光伏发电必须建在风资源和太阳能光照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火电选址则需要综合考虑原料运输和电力输出方便的地区,以降低燃料采购成本或电力输出成本。

一个地区规划建设了火电项目,不会限制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反之亦然。因此公司的新能源发电业务与国信集团的火电或抽水蓄能业务在商业机会方面不存在竞争关系。

(7)环境保护效益不同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显著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对环境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且积极作用。”

生物质发电所用燃料,若不用于发电,通常情况下将会进行露天焚烧,同样会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因此,将生物质燃料用于发电,可以减少相应发电量的化石能源燃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益。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可以直接减少相应发电量的化石能源燃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具有显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益。

(下转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