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6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2018-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5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2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4,940万元;《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4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5,950万元,上述合同总价合计为人民币110,890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拓展EPC项目的开发建设,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竣工日期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或“承包人”)与中广核林洋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中广核”或“发包人”),就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2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以下简称“泗洪2号项目”)和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4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以下简称“泗洪4号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EPC总承包合同》。上述合同订立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2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4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

2、工程地点:泗洪县天岗湖乡。

3、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且不限于提供N型高效双面电池组件等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建筑工程以及依据国家相关预规规定项目应该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4、合同价格:泗洪2号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4,940万元;泗洪4号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5,950万元。

5、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企业名称:中广核林洋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2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石有文

注册资本:24362万元

经营范围:风电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维护,风力发电技术咨询和服务;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光伏发电技术咨询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泗洪中广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是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太阳能”)和公司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中广核太阳能持有其90%的股权,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中广核太阳能为其控股母公司。

中广核林洋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2、合同对方企业母公司名称: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2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亦伦

注册资本:529318.9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总承包、设计、采购、建造、运营;独网地区的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相关技术的集成和研发,包括光伏和光热发电技术、独岛蓄能、调峰、建筑光伏;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投资、生产。独岛综合系统(风、潮汐及太阳能)、蓄能技术及设备、调峰、燃料电池、制氢、海水淡化,小型核能供热可再生能源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末,总资产2,041,223.03万元、净资产612,157.67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174,207.67万元、净利润37,805.84万元。

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联合体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健

注册资本:22000万元

经营范围: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仪器仪表、电子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通信产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太阳能光伏产品、节能技术和产品、充电设备及辅助材料的销售、维修、调试、技术咨询和服务,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售电,电能表运行系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本次EPC总承包的联合体牵头人,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

三、合同主要条款

1、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2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

(一)签约合同价:¥549,400,000.00(大写:人民币伍亿肆仟玖佰肆拾万元整)

(二)工程地点:泗洪县天岗湖乡

(三)合同承包形式:固定总价承包,合同总价为闭口价,即在合同范围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四)合同总价内容: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发包人负责该项目的监理、监造、工程一切险、升压站施工(综合楼除外)和送出线路工程的施工和调试,其余同项目相关的所有事项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负责的工作范围应包括且不限于下表所列项目,以及依据国家相关预规规定项目应该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其中该项目涉及的所有沟通协调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如有未报价的项目,其费用已在其他项目报价中考虑。

(五)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监理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六)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一定额度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为鼓励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本项目特设置进度奖惩条款。

(七)违约责任

(l)甲方或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2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因甲乙双方责任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首先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在责任明确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费用)。

(4)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加重进行处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履行完各自的合同义务后失效。

(十)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已于2018年6月11日在江苏南京签署完毕。

2、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4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

(一)签约合同价:¥559,500,000.00(大写:人民币伍亿伍仟玖佰伍拾万元整)

(二)工程地点:泗洪县天岗湖乡

(三)合同承包形式:固定总价承包,合同总价为闭口价,即在合同范围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四)合同总价内容: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发包人负责该项目的监理、监造、工程一切险、升压站施工和送出线路工程的施工和调试,其余同项目相关的所有事项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负责的工作范围应包括且不限于下表所列项目,以及依据国家相关预规规定项目应该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其中该项目涉及的所有沟通协调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如有未报价的项目,其费用已在其他项目报价中考虑。

(五)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监理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六)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一定额度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为鼓励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本项目特设置进度奖惩条款。

(七)违约责任

(l)甲方或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4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因甲乙双方责任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首先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在责任明确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费用)。

(4)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加重进行处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履行完各自的合同义务后失效。

(十)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已于2018年6月11日在江苏南京签署完毕。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合同的履行为公司带来的收入为11.09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90%,合同的履行能够进一步拓展公司EPC项目的开发建设,为公司后续EPC项目的合作与开拓提供更多经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的履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三)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竣工日期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