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4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通知,中山证券作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阳集团”)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即“16亿阳04”)、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四期)(即“16亿阳05”)的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分别就亿阳集团发行的16亿阳04出现违约情形、16亿阳05出现预期违约情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分别收到北京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8京民初10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8京民初106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16亿阳04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纠纷起因
2016年4月14日,亿阳集团作为发行人签署了《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并于2016年4月公开发行了公司债券(第三期)。中山证券为本期债券的债券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2017年10月起,亿阳集团名下资产因涉诉被多家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且亿阳集团债项信用评级持续下降。亿阳集团未能在付息日2018年4月21日支付本期债券应付利息,且至今一直欠付。
中山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于2018年5月10日召集债券持有人召开了本期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因发行人触发违约情形宣布本期债券提前到期的议案》、《关于本期债券宣布提前到期逾期未偿付则自动启动司法程序的议案》、《关于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授权采取相关行动的费用承担的议案》、《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受托管理人采取相关行动的授权的议案》等多项议案。
上述决议作出后,因亿阳集团仍一直未偿付本期债券应付利息,
中山证券依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以自身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向亿阳集团主张本期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保全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1,210,000,000.00元及至2018年4月2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85,91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债券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295,9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计算,暂计至2018年5月24日为人民币12,651,321.38元);
(3)请求判令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310,172.00元由被告承担;
(4)请求判令本案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0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请金额合计人民币1,310,171,493.38元)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16亿阳05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纠纷起因
2016年6月13日,亿阳集团作为发行人签署了《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并于2016年7月公开发行了公司债券(第四期)。中山证券为本期债券的债券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2017年10月起,亿阳集团名下资产因涉诉被多家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且亿阳集团债项信用评级持续下降。
中山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于2018年5月10日召集债券持有人召开了本期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因发行人触发违约情形宣布本期债券提前到期的议案》、《关于本期债券宣布提前到期逾期未偿付则自动启动司法程序的议案》、《关于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授权采取相关行动的费用承担的议案》、《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受托管理人采取相关行动的授权的议案》等多项议案。
上述决议作出后,中山证券已要求亿阳集团提前偿付债券本息,但亿阳集团一直未予偿付。中山证券依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以自身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向亿阳集团主张本期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保全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326,000,000.00元及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9,609,805.5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债券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45,609,805.5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计算,暂计至2018年5月24日为人民币1,329,157.71元);
(3)请求判令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347,587.00元由被告承担;
(4)请求判令本案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0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请金额合计人民币347,586,550.27元)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3年3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总行”)与中山证券签订相关合同约定共同发起成立资管计划,中山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广发总行作为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和托管人。
根据资管计划安排,中山证券按照广发总行的投资指令,于2015年11月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下称“中城建安徽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约定中山证券代表资管计划受让中城建安徽公司拥有的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淮南城投公司”)应收账款收益权,中城建安徽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回购,中城建安徽公司自愿将其拥有的标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城建集团公司”)自愿向资管计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2015年12月,广发总行委托中山证券通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下称“广发合肥分行”)向中城建安徽公司支付投资款5亿元。2017年5月,淮南城投公司向中城建安徽公司付款4亿元至中城建安徽公司在广发合肥分行开立的账户,广发合肥分行依约在该账户结算扣除了该笔款项。2018年1月,因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中城建安徽公司、中城建集团公司、淮南城投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安徽高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淮南城投公司不得对中城建安徽公司支付应付款项,如淮南城投公司支付,应支付至安徽高院提存,上述款项中包括了质押给原告的应收账款。
2018年5月,因中城建安徽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原告权益安全,中山证券、广发总行、广发合肥分行作为共同原告,以中城建安徽公司、淮南城投公司、中城建集团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安徽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投资溢价款共计110,385,000.00元及违约金等,并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安徽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皖民初35号)。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系中山证券按资管计划委托人广发总行的指令,作为共同原告进行,且相关合同与委托人的指令明确约定本案所涉应收账款转让及诉讼程序的法律风险与权利义务均由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承担并享有,故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除此之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6亿阳04案、16亿阳05案系中山证券作为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以中山证券自身名义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风险最终均由债券持有人享有和承担,除本次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暂由中山证券先行垫付外,公司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及中山证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实际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