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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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8-042

债券代码:122384 债券简称:15中信01

债券代码:122385 债券简称:15中信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发行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6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中信01(122384)、15中信02(122385)。

3、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15中信01(122384)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5亿元;10年期品种15中信02(122385)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5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15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4.60%;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5.1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5年每年的6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5年6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7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本年度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本年度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

2、利率: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60%,每手“15中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00元(含税);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10%,每手“15中信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2日。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6月22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5中信01”和“15中信02”公司债券持有人。

4、付息日:2018年6月25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中信01”和“15中信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再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

1、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凯、李晓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8214、010-60837372

邮政编码:100026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梅、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57184603

邮政编码:10002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