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61证券简称:天坛生物 公告编号:2018-027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含税)
每股派送红股0.3股(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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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2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0,106,9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4,021,385.60元(含税),派送红股201,032,078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871,139,006股。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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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股东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扣税0.02元,每股送红股0.3股,扣税0.03元,共计每股扣税0.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扣税0.02元,每股送红股0.3股,扣税0.03元,共计每股扣税0.05元)。
(4)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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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871,139,006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1.35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439720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