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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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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投资者)

2018-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版)

⑤PPP模式发展前景

截至目前,投资仍然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目前我国消费和出口方面,仍然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短期来看难有大的改变。而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具有动力大、见效快的特点,是传统体制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

PPP模式具转换政府职能、缓解和减轻财政负担、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等多种优点和功能。目前,国家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和推广PPP模式,未来我国PPP项目发展将进一步加速,并且愈加规范化。

(2)廊坊市PPP项目发展现状及前景

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能源、市政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项目示范促进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落实,廊坊市政府在2015年5月20日决定向社会推出廊坊市首批交通能源市政公共服务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清单。投资项目清单涉及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一般公路,供电,城市供热、污水垃圾处理,以及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旅游设施等方面,共24项,总投资243.2亿元。廊坊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推进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重大领域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要求,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改革,使社会投资发挥重要作用。

截至2016年,廊坊市政规划40项城建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56亿元,2016年需完成财政投资6.26亿元。计划2016年底前完成24项,跨年度实施16项。截至2017年6月30日,2项工程已完工,14项工程正在施工中,开工率40%。其余24项工程正在办理前期手续。

随着廊坊市政府对PPP项目的大力支持,预计未来廊坊市PPP项目发展环境和前景良好。

2、园区开发行业现状及前景

(1)园区开发行业发展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末蛇口工业园区建立以来,我国园区已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开发区已经从最开始的沿海地区扩展到内地,逐渐遍布我国各主要工业城市。园区开发为在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背景下,政府通过行政或市场化等多种方式,以土地为载体,划出一块区域,制定从短期到长期的发展规划及政策,通过提供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服务,逐渐聚集大量特定类型的、特定产业的企业,从而使之成为产业高度集约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区和实施工业化的特殊区域。

近年来,我国各级开发区特别是国家级开发区在区域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及先进管理经验、产业培育、科技进步、城市建设、出口创汇、创造税收和就业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中国经济最有活力、最具潜力的经济增长点。资源优势和产业集群优势成为吸引资金的主要因素,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两方面作用,实现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飞速发展。高科技园区发展有利地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成为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的主要基地,成为人才等创新要素的聚合中心。

(2)园区开发行业的管理体系与发展模式

产业园区的设立与运营需要考虑土地、规划、招商、税收等多方面问题,受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财政税收部门等多方面监管。我国开发区建设与运营单位最初的运营模式普遍以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批租为主,在开发区土地资源不断减少的情况下,逐渐转向土地深度开发、自建物业出租、商品房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行业价值链下游,以及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行业的培育和投资。

目前,我国主要存在如下两种园区开发模式:一是以政府作为园区开发主体,在这种模式下,因为园区开发的投资额极大,涉及业务五花八门,随着园区开发的不断进展,地方政府将会面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压力,从而迫使政府逐步让出主导地位。二是在政府让出主导地位后,由园区开发企业为开发主体,承担园区开发损益。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取得在土地开发整理、招商引资、工程建设施工、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的来自地方政府的政策优惠。因此,园区开发的行业壁垒较高,行业准入较为困难。

(3)园区开发行业的政策法规

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晋级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开始对开发区的过快发展进行反思。

2003年8月,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相继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与《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开始了对开发区的全面清理整顿。对国家级开发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扩建的部分,予以核减,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确有扩建需要的,要求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对省级开发区中布局不合理、功能重复、占用土地过多的进行整合;对长期得不到开发、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予以撤销,收回占用土地;对省级开发区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扩建的部分,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予以核减,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确有扩建需要的,要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级政府审批,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对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按照“撤销、核减、整合”的要求统一进行整改。

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通知中》规范了开发区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称“省级政府”)两级审批的制度,指导各类开发区进行整改,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解决开发区过多过滥、违规用地等突出问题。

2004年底,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议,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对开发区进行了设立审核。通过设立审核的开发区,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东、南、西、北四周边界),设置界桩,将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落到了实地。

2005年,商务部颁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规范了国家级开发区扩建的审批制度。同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颁布《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规范了省级及以下开发区的审核制度。

2007年一季度末,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上报国务院《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指出经过清理整顿,全国开发区数量由6,866家减少到1,568家,减少77.2%,规划面积由3.86万平方公里压缩到9,949平方公里,减少74.0%。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222家(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49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家、保税区15家、出口加工区58家、边境经济合作区14家、其他类型开发区33家),总面积2,323.42平方公里;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1,346家,核准面积7,625.85平方公里。目前,国家只保留三类开发区,即综合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在每个县、县级市和城市远郊区原则上只保留一家开发区。

2014年10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试验田、排头兵,对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进行探索。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十二五”期间,国家级开发区发展的总体目标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5%。2015年末达到53,00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9%,达到480亿美元;税收收入年均增长18%,达到10,600亿元;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0%;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9%;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0万元;单位面积土地地区生产总值贡献值16亿元/平方公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5%,降至0.41吨标准煤/万元。规划指出,东部沿海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高端发展的战略取向,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着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若干规模和水平居世界前列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一批主体功能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十二五”期间,国家级开发区发展的重点任务为:营造优良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先进制造业竞争力;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提升要素资源集聚整合能力;优化开放型经济格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全面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根据2016年《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精准度,充分调动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继续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对标国际产业发展趋势,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提高支柱产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率。商务部牵头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对发展好的国家级经开区一方面在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激励政策。

(4)我国园区开发行业发展历程

自1979年7月8日,蛇口五湾顺岸码头正式动工开始,我国园区开发已经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发展区域从最开始的沿海开放城市到沿江城市再到内陆城市,最后辐射到西部地区,形成了全面发展的格局。

① 1979年-1983年,探索时期

1979年初,凭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改革开放的重大契机,招商局的一批创业者来到蛇口,开始了大胆的探索。按照国际惯例与初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机制,创立了中国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工业园区,扮演了先行者的角色。在探索过程中,他们更新价值观念、时间观念、人才观念;成功地建立全新的劳动用工制、干部聘用制、薪酬分配制、住房制度、社会保险制、工程招标制及企业股份制,进行了很多影响深远的探索和创新。

② 1984年-1991年,艰难创业和摸索发展时期

1984年开始,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为起点,国务院批准兴建了大连、秦皇岛等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志着中国开发区的正式诞生。在这一阶段,国家级开发区白手起家,发展基础薄弱,建设资金短缺,外资进入中国还很谨慎。在此客观背景下,1991年,14个开发区总共实现工业产值145.94亿元,税收7.9亿元,出口11.4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3.61亿美元。

③1992年-2002年,国家级开发区高速发展时期

1992年,邓小平同志第二次南巡并发表重要谈话,掀起了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的新一轮高潮,我国园区发展进入快车道。在这一阶段,国家开发区高速发展。从1992年到1994年,国务院第二批批准了营口、长春等18个经济技术开发区。2000年至2002年,国务院第三批批准了合肥、郑州等17个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各省市也都在建立各自的开发区,全国范围掀起了设立开发区的热潮,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开发区建设呈现迅猛发展之势。这是中国开发区历史上大规模扩张的时期,中国的对外开放区由东部沿海向沿江、中西部内陆城市发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基本形成。

在这一阶段,开发区以吸引大型跨国公司为主,大规模、成批量的引进外资,项目的档次明显提升,而且带来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理念,这直接推动了中国工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国的产业结构也由单一转向多元化,实现工业规模和工业实力的积累,同时使老工业基地得以复苏。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多地方盲目建立开发区,开发区过多、过滥,盲目占地、开而不发的现象比较严重。

④2003年至今,稳步发展时期

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晋级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开始对开发区采取大规模的整顿和清理,净化开发区环境,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8月份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同年底,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以及商务部又共同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对国内存在的各类开发区进行了整顿和清理,对国家级的开发区的用地也加强了管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园区发展进入了稳步发展阶段。

(5)廊坊市园区规划与发展

廊坊市政府对未来园区规划与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①积极发展创新驱动型园区。

廊坊市政府积极实施高新区提档升级工程,发挥廊坊开发区、燕郊高新区等国家级园区的创新主力军作用,聚集高端创新要素,强化“大孵化”功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京南·固安高新区、龙河高新区等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省市级园区创新发展,完善研发、中试、检验检测、标准化、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发挥“集群创新”效应,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园区聚集,实现“扎堆”发展,打造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鼓励各级各类园区建设科技孵化器、标准化厂房等,为个人和团队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搭建基础平台。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省级以上高新区达到7家,争取每个省级以上园区至少建设一个2万平方米以上孵化器或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厂房。

②共建一批产业园区。

创新体制机制,争取政策共享,加强园区共建,与京津合作搭建一批产业合作平台,实现精准承接。

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按照国家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招商”的原则,京冀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改革试点,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结合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区域产业结构升级,重点发展航空物流产业和综合保税区,适当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转移,有序发展科技研发、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打造国际化、高端化临空经济区。

北京亦庄·永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园区建管体制和运作模式,以大力培育互联网+智能制造和电子商务两大主导产业为重点,探索产城融合发展新模式,打造承接北京产业外溢的重要平台,努力建成京津冀协同发展综合改革示范区,在京津冀区域产业合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固安高新技术产业园。以固安大清河经济开发区为平台,延伸中关村政策,创新管理模式,合作共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固安高新技术产业园,打造京冀园区合作示范区。

三河与平谷共建通航产业基地。充分发挥两地在招商、创新、人才、土地、空间等方面的优势,集聚发展通用航空研发、制造、运营、会展销售和教育培训等通用航空产业,共同打造通航全产业链,加快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永清与西城区共建金融商贸产业园。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入平安银行、金融街控股等多家投资开发主体,重点发展服装、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品贸易、健康休闲、商务会展等产业,打造包括北京动物园服装和其他小商品市场等多项内容的综合性物流商贸区。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升级、城镇化提速的关键时期,随着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上升为国家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政策的大力扶持,发行人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发行人坚持布局高增长潜力片区的园区模式顺应了这种历史性机遇,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为广阔。

3、房地产行业现状及前景

(1)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

房地产业是进行房地产类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是我国的支柱性产业,也是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增强国民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产业。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地产业直接推动经济的增长。第二,房地产业具有带动性,由于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链中处于中间环节,因此能够产生很强的关联效应。它能通过前向效应带动建材、冶金、机械制造、金融等产业,通过后向效应带动装修、家电、金融保险、仪表等相关产业,房地产业的兴旺繁荣能够有力地带动很多产业的发展。第三,房地产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断加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02年-2016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从7,790.92亿元提高到102,580.61亿元,2016年较上年名义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同期,全国商品房竣工面积从32,522.81万平方米增加至106,128万平方米,2016年较上年增长6.1%;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从24,969.27万平方米上升至157,349.00万平方米,2016年较上年增长22.5%。

近年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统计数据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全国房地产近期开发投资情况

数据来源:wind资讯

(2)我国房地产行业有关政策法规

近年来,为促进国家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等部门均下发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意见等。同时,结合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也相应制定各类通知及指导意见。截至目前,我国出台的主要的房地产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如下:

①全国性政策法规

②地方性政策法规

(3)影响房地产发展业务的因素

房地产开发业务主要受到地价、基准借款利率、建筑材料价格和政策的影响,具体如下:

①地价

根据wind数据,2008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100大中城市成交土地占地面积以6.50%的年复合增长率不断增长。2012年至2016年呈现略微下降趋势,100大中城市成交土地楼面均价以复合年增长率13.47%增长。从2008年的每平方米人民币1,005元上升至2016年每平方米人民币2,479.11元。其中住宅类用地的土地楼面均价以复合年增长率17.56%增长,由2008年的每平方米人民币1,302元上升至2016年的每平方米人民币4,269.30元。整体而言,预期日后土地成本将会继续攀升,对房地产开发商产生更大压力。下表所示为全国100大中城市成交土地占地面积和不同类型楼盘成交土地楼面均价情况:

全国100大中城市成交土地占地面积及楼面均价

资料来源:wind资讯

③ 基准贷款利率

2008年12月,基准贷款利率创下历史新低,一至三年的贷款年利率为5.4%。随着国内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采用紧缩货币政策,基准贷款利率开始上升,至2012年7月,一至三年的贷款年利率为6.15%。从2014年开始国内开始采用宽松的货币政策,至2015年10月基准贷款利率下降至4.75%,相比2008年12月的基准利率水平更低,有利于降低房地产业的成本。下表所示为近年的基准贷款利率:

近年的基准贷款利率(一至三年)情况

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③建筑材料的过往价格趋势

a. 原材料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采购价格指数(PPIRM)是预测建筑成本常用的风向标,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尤为重要。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PPIRM的建筑原材料自2008年至2015年期间发生波动。峰值出现于2008年,指数值为109.5,紧随其后的指数值为2011年的108.4。然而,建筑原材料价格于2012年大幅下降至99.7的指数值。至2015年,指数值继续下降至88.66,2016年回升至95.60。总体而言,原材料的价格会随著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变化而按年波动。

b. 钢材价格

根据国内钢材价格指数(中钢协),2008年至2016年期间,钢材价格出现波动。钢材产品的价格指数由2008年的137.47下降至2009年的103.11后,便逐渐开始上升,至2011年达131.42,随后开始逐年下降,至2015年底降至66.83,2016年回升至75.37。

c. 水泥价格

2008年至2016年期间,水泥价格出现波动。根据全国水泥价格指数,虽然指数在2013年末有所反弹,但仍不改整体的下降趋势。自2011年以来,水泥价格指数由130.97下降至2015年末的79.25,2016年末回升至102.43。

(4)房地产市场竞争形势及发行人面临的竞争状况

随着近年来调控政策的逐渐加强,房地产行业也在不断成熟。房地产行业整体呈现业绩持续增长,企业分化加剧,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的发展态势。

进入2015年,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2016年房地产行业前10名企业和前20名企业销售额占比分别提高到18.81%和25.33%,较2015年分别提高了7.55个百分点和7.83个百分点;前10名和前20名房地产企业销售面积占比分别达到12.19%和15.94%,较2014年分别提高18.81%,17.99%,具体情况见下表:

2011-2016年前20名房地产企业销售额和销售面积占比情况

资料来源:wind资讯

房地产行业中,资金、品牌、资源等不断向大型房地产企业集中,龙头公司在竞争中占据明显优势。原因在于:大型房地产企业项目储备丰富,现金流稳定充裕,较为广泛的区域分布可以平衡和对冲政策风险;大型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手段和渠道丰富,融资成本低;由于地价的上涨,一二线优质地块角逐逐渐只能在大型房企之间进行。目前看,中国房地产行业竞争的态势已经趋于固化,龙头企业的先发优势明显,万科、恒大等传统优势房企,稳居行业前列,领先规模进一步扩大。

2016年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测评前10强企业

资料来源: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联合发布

总体看,房地产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拥有资金、品牌、资源优势的大型房地产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国内房地产市场百花齐放,发行人现时及潜在竞争对手主要为国内开发商,其次为来自亚洲的境外开发商(包括香港主要房地产开发商)。发行人在土地收购、品牌知名度、财务资源、价格、产品品质、服务品质及其他因素上与竞争对手展开竞争。上述部分竞争对手可能具备更佳的销售记录,并拥有更雄厚的财务、人力及其他资源,更大的销售网络及更高的品牌知名度。

为在激烈竞争中争夺市场份额,开发商已建立不同类型的产品和品牌,以将其市场地位区分,以吸引不同目标客户群体。另外,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及品质声誉也是影响住宅项目吸引力的主要因素。此外,国内房地产开发市场设有若干准入门槛。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各种专业知识。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拥有规划和设计能力、深厚的行业知识及广泛的优质客户基础,深入了解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政府政策和各城市当地居民的需求,并具备经营不同类别物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此外,房地产开发商还必须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关系以发展新项目。因此,早期涉足房地产开发的大型开发商已在整个地区赢得了经验和市场声誉,比新进入者拥有竞争优势。

(5)发行人主要经营区域市场情况

①北京区域市场情况

土地供给方面,2011年以来,国务院陆续发布多项楼市调控举措,北京市随之出台相关细则法规。2011年,北京市颁布限购政策,土地市场成交热度骤降,同年北京市土地购置面积为507.04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6%;2012年度土地购置面积进一步降低至305.99万平方米;2013年,受自住型商品房政策影响,北京市土地供应明显增加,土地购置面积回升至906.17万平方米;2014年开始,受北京市落实国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精神,适度调减土地供应量,受供应量和房企拿地意愿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北京市土地购置面积下降幅度较大。2014年,北京市土地购置面积下降至580.76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5.91%。2015年,北京市土地购置面积为390.96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2.68%。2016年,北京市土地购置面积下降至260.50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1.32%。

房地产开发投资方面,2011-2016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分别为3,036.31亿元、3,153.44亿元、3,483.40亿元、3,715.33亿元、4,177.05亿元和4,4045.4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6%、3.86%、10.46%、6.66%、12.43%和-3.15%。由于宏观调控因素,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增长受到抑制,导致2011-2012年度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增速有所回落。2013年,受益于土地供应增加及房地产市场回暖态势,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得以恢复。2014年以来,在前期限购、限贷调控政策整体不放松情况下,随着土地供应的紧缩,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再次放缓,2015年,增速有所反弹,2016年首次出现负增长。

需求端方面,2011年-2016年,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额分别为2,425.34亿元、3,308.56亿元、3,530.82亿元、2,738.74亿元、3,517.65亿元和4,561.6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81%、36.42%、6.72%、-22.40%、28.40%和29.68%。其中住宅销售额分别为1,606.04亿元、2,455.50亿元、2,434.71亿元、2,102.46亿元、2,512.89亿元和2,795.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10%、52.89%、-0.85%、-13.60%、19.50%和11.26%。2013年北京市地区住宅销售同比增速出现小幅下调,尤其在2014年上半年,由于房价下调速度较快,购房者观望态度浓厚,北京市楼市出现成交回落,市场逐渐出现滞涨态势。2015年,随着央行多次降息降准,对楼市调控有所减弱,2015-2016年销售情况回暖。

2015年初北京房地产市场开局遇冷,但进入二季度以来,北京楼市成交量价都接连攀升,多个月份成交持续破纪录。受益于降准降息等多项楼市政策利好,2015年北京市全年商品房销量和成交均价都比2014年也有所上涨。根据网易房产数据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4年北京市纯商品住宅销售43,878套,成交总金额超1,527亿元,成交均价28,364元/平米,2015年北京住宅网上签约49,891套,成交面积为657.18万平米,成交总金额约2,103亿元,成交均价为32,008元/平米,成交套数同比上涨13.7%,成交均价上涨12.8%。2016年北京纯商品住宅网上签约39,528套,成交面积为623万平米,成交总金额约2,480亿元,成交均价为39.812元/平米,成交套数同比下滑26.22%,均价环比上涨月24.38%,量跌价涨是2016年纯商品房成交的主基调。2014-2016年北京市房地产成交区域基本维持稳定。2014年,大兴、房山、通州、昌平、顺义、门头沟6个近郊板块占总成交量的64%;2015年通州、大兴等近郊区仍为北京房地产市场成交主力,占总成交量的68.43%。2016年楼市主力成交区域并未发生变化,但排名出现了些微的调整,区域套数排行前5名分别为房山、大兴、通州、平谷和顺义。

去库存化方面,2011-2016年,北京市房地产竣工房屋面积分别为2,245.24万平方米、2,390.86万平方米、2,666.35万平方米、3,054.12万平方米、2,631.45万平方米和2,369.95万平方米,2012-2016年同比分别增长6.49%、11.52%、14.54%、-13.84%和-99.4%。2011-2016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别为1,439.20万平方米、1,943.74万平方米、1,903.11万平方米、1,454.19万平方米、1,554.25万平方米和1,658.93万平方米,2012-2016年同比分别增长35.06%、-2.09%、-23.59%、6.88%和6.74%。2011年-2016年,北京市商品房待售面积分别为1,792.60万平方米、1,911.80万平方米、1,861.40万平方米、2,065.70万平方米、2,168.10万平方米和2,160.80万平方米,2012-2016年同比分别增长20.90%、6.60%、-2.60%、11.00%、500%和-0.30%。2011年-2016年,北京市住宅待售面积分别为699.80万平方米、789.50万平方米、829.30万平方米、864.80万平方米、867.70万平方米和845.80万平方米,2012-2016年同比分别增长36.70%、12.80%、5.00%、4.30%、0.34%和-2.50%。

2015年至2016年住宅待售面积增长放缓,一线城市人口增长和对住宅需求的增长,北京市去库存压力相比二三线城市较小。2017年3月到至今,受317新政和后续时间内连续出台多项从严限购、限贷的执行细则和标准等一系列措施下,使得整个季度内北京市存量住宅市场呈下降趋势,全市存量住宅签约套数和住宅签约套数逐月递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盈利方面,2016年度,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总收入为4,611.70亿元,其中商品房屋销售收入为3,672.43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利润为794.31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毛利率为17.22%。毛利率水平相比2015年上升2.5%。

②河北区域市场情况

土地供给方面,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新国八条”,2月19日,石家庄市政府即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实行“限购”政策。2011年开始,河北省土地市场成交量大幅下滑,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意愿急剧减弱。2011-2016年,河北省当年购置土地面积分别为2,799.59万平方米、1,760.99万平方米、1,127.34万平方米、1,081.72万平方米、756.86万平方米和929.93万平方米,分别下降7.43%、37.10%、35.98%、4.05%和30.03%和增长22.87%。2011年至2015年河北省房地产购置土地面积逐年递减,开发商拿地意愿较弱,2016年出现回升迹象。

房地产开发投资方面,2011-2016年,河北省房地产开发本年完成投资额分别为3,054.59亿元、3,086.52亿元、3,445.42亿元、4,059.72亿元、4,285.27亿元和4,695.63亿元;2012-2016年同比分别增长34.86%、1.05%、11.63%、17.83%、5.56%和9.58%。2012年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河北省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增长几乎停滞,2014年,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仍执行限购政策,包括石家庄等全国大多数城市相继取消或者放松了当地的限购政策,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河北省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总体有所好转。2015年至2016年,房地产市场监管趋严,河北省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增速放缓。

需求端方面,商品房市场方面,2011-2016年,河北省商品房销售额分别为2,345.23亿元、2,303.90亿元、2,779.69亿元、2,928.00亿元、3,371.59亿元和4,301.83亿元,2012-2016年同比分别增长42.14%、-1.76%、20.65%、5.34%、15.10%和27.59%。其中,2011-2016年住宅销售额分别为1,993.81亿元、1,914.61亿元、2,329.12亿元、2,501.62亿元、2,854.21亿元和3,710.88亿元,2012-2016年同比分别增长33.92%、-3.97%、21.65%、7.41%、14.10%和30.01%。河北省商品房销售额呈波动状态,但随着限购政策的放开,近三年销售额总体增长较快,房地产市场需求相比2012年明显好转。

去库存化方面,2011-2016年,河北省房地产竣工房屋面积分别为5,180.51万平方米、4,894.56万平方米、4,437.02万平方米、4,037.56万平方米、4,039.31万平方米和4,287.78万平方米,2012-2015年同比分别下降5.52%、9.35%、9.00%、0.04%,2016年同比增长6.15%。2011-2016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别为5,888.33万平方米、5,144.92万平方米、5,675.95万平方米、5,706.19万平方米、5,854.65万平方米和6,682.29万平方米,2012-2016年同比分别增长-12.63%、10.32%、0.53%、2.60%和14.14%。2011-2016年,河北省商品房待售面积分别为1,283.44万平方米、1,051.55万平方米、1,590.09万平方米、2,042.98万平方米、2,180.05万平方米和1,582.40万平方米,2012-2015年同比分别增长-18.70%、51.20%、28.50%和6.70%,2016年较上年同比下降27.4%。2011-2016年,河北省住宅待售面积分别为1,020.30万平方米、830.77万平方米、1,236.72万平方米、1,607.06万平方米、1,681.52万平方米和1,133.05万平方米,2011-2015年同比分别增长-24.80%、48.90%、29.90%和4.60%,2016年较上年同比下降32.60%。可以看出,2011年-2015年河北省商品房待售面积基本呈较大幅增长趋势,去库存压力仍然较大,2016年河北省商品房待售面积减少,去库存效果显著。

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2016年12月11日发布的《2016年11月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百城价格指数报告》,2016年11月,河北省廊坊市新建住宅均价为10,852元/平方米,同比增长1.46%;石家庄新建住宅均价为8,511元/平方米,同比增长1.56%。总体来看,随着中央逐渐放开部分城市限购等抑制楼市需求政策,河北省2016年房地场市场逐渐回暖。

房地产开发企业盈利方面,2016年度,河北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总收入为2,856.33亿元,其中商品房屋销售收入为2,799.20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利润为353.46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毛利率为12.37%,毛利率水平相比2015年上升105.8%。

2017年上半年,廊坊市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政策,廊坊市政府于3月21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6月2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控政策出台后,廊坊市2017年6月新建商品房成交面积8.2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成交面积6.92万平方米,与2016年10月相比分别下降70.92%和72.5%,存量房成交232套,同比下降78.9%,环比下降77.6%。

发行人积极在河北固安、大厂、霸州、香河及天津等环北京区域战略布局,随着国家“京津冀一体化”战略的推进,河北、天津等北京周边地区将越来越多地承接北京的部分产业转移,北京周边区域对住房或商业地产项目的需求将不断提升,而相比北京等一线城市,河北、天津等二线城市的大型房地产企业相对较少,竞争形势较为优越,将有利于发行人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4、土地整理行业现状及前景

(1)我国土地整理行业现状及前景

土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土地的获取与利用状况是确定投资方向和规模的一个重要因素。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采取行政、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等手段,通过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以达到协调人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土地整理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将土地整治与农村发展,特别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是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土地配置的重大战略。土地整理是基础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有助于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因此,土地整理开发行业是具有高度垄断性的行业,国家政策对该行业的发展起主导作用。

我国实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土地用途管制、农地转用、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制度,政府可以通过调节土地供应总量、安排不同的土地用途等措施来抑制或鼓励市场需求,从而有效引导投资方向和水平,实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目前,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竞争日趋激烈,在居民购买力不断提高、国家对土地使用实行严格管控的市场环境下,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将有力提升土地价值,加速土地整理开发成本的回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积聚,未来几年土地整理开发业务将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2)廊坊市土地整理行业现状及前景

根据《廊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2006-2020年期间,廊坊市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五个统筹”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紧抓住京津冀都市圈一体化和渤海地区崛起带来的历史性发展机遇,以“科学发展、进位争先、和谐安定,富民强市”为主题,以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统筹安排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创建经济高效,资源集约、环境友好的土地利用格局。

土地整理行业的发展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方面是可供整理的储备土地数量,另一方面是市场对土地的需求。在2015年,廊坊市着力破解土地制约,闲置土地处置完成率达94%,违法占地处置土地到位达99.9%。这归功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整体行业发展较快,前景较好。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增强土地有效利用意识,促使有效使用土地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截至2015年土地整理及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总体思路、技术要点,成果表达、实施管理等方面已有较成功的探索和实践。借着这些成功经验,发行人未来的土地整理业务推进将更加迅速。

另一方面,廊坊市土地整理行业的发展得到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2016年,廊坊市将配合国家宏观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未来廊坊市土地供应的方向为补短,并实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重心,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廊坊市土地供应的重心将放在调控区域经济平衡、持续引导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布局等方面。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1)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城市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强区域交流与协作有积极的作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具有典型的“乘数效应”,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能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社会总需求和国民收入。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程度的显著提高,新技术、新手段得以大量应用,基础设施功能日益增加,承载能力、系统性和效率都有了显著提高,大大推动了城市经济发展和改善了居民生活条件,城市基础设施的稳步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城镇化进程。

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一直保持着飞速发展的态势。同时,我国城镇体系模式逐步完善,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为骨干、小城镇为基础的多层次的城镇体系已形成。截至2015年末,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6.10%。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仍然比较低,具体表现为:大城市交通拥挤、居民居住条件差、环境和噪声污染严重、水资源短缺等;中小城市自来水、天然气普及率和硬化道路比重低、污水、废物处理设施缺乏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发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规模将不断扩大,发展速度将不断加快。总体来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面临较好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相关的城建资源性资产开发业务的需求会持续增加。

近年来,国家在保持财政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扶持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和引导政策,改革投融资体制,引入竞争机制,有效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伴随经济的增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将逐年猛增。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更加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夯实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国家将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以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为重点,逐步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规划城市群内各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缓解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压力,强化中小城市产业功能,增强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推进大中小城市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等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未来10-15年,我国仍将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总体来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2)廊坊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廊坊市地处京津冀城市群的地理中心,位于京津两个国际都市之间,下辖10个县(市、区)全部与京津冀接壤。过去几年中,廊坊市致力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城乡面貌发生较大的改变。城镇化比率在过去五年增加了5.2%,达54%。并且根据《廊坊市十三五规划》,2020年廊坊市城镇化比率将达62%,比现在上升8%。

根据《廊坊十三五规划》,廊坊市致力推动协同发展开创新局面。协同发展是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核心抓手。廊坊市将紧紧围绕“三区一地”发展定位,精准打造承载平台,构筑北中南三大协同发展功能区,构建对接京津区域新格局。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京津内外连通、便捷高效的现代立体交通网络,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取得重大突破,“京津研发、廊坊转化”的产业协同模式和共建共享、联防联控的生态建设格局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接近或达到京津平均水平。由此可见,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未来几年廊坊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

1、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发行人是国内领先的产业新城运营商,系统推进产业新城经济发展,通过“创新孵化+投资干预”模式推动产业升级,以行业为主线的产业促进模式,打造有明确行业属性的产业园。

发行人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产业新城为核心产品,秉持“坚持以绿色生态为底板,坚持以幸福城市为载体,坚持以创新驱动为内核,坚持以产业集群集聚为抓手”的产业新城系统化发展理念,通过创新升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合作共赢”的PPP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并实现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和民生保障,有效提升区域发展的综合价值。发行人夯实巩固京津冀区域,积极布局长江经济带,谋划卡位“一带一路”,事业版图遍布北京、河北、上海、广东、辽宁、江苏、浙江、湖北、四川、安徽、印度尼西亚等全球40余个区域,并聚焦12大重点行业,形成了近百个区域级产业集群。

过去数十年,权威行业协会及媒体多次嘉奖及表彰发行人的成就。发行人在中国众多主要城市占据强势市场地位。2014年发行人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和中国指数研究院三家研究机构共同发布的《2014年中国地产百强研究成果》中,荣膺2014中国房地产百强开发企业榜单第17名,成长性TOP10榜单第2位,位列融资能力TOP10榜单第7,及产业园区运营优秀企业榜单第2名。荣膺2016年《福布斯》2016亚太最佳上市公司50强,“中国产业地产30强”首冠;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其中,河北省固安县与发行人积极探索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好经验、好做法得到通报表扬,供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学习借鉴。2015年7月,发行人固安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入选国家发改委推出的13个PPP示范案例,成为河北省唯一入选项目,旗下无锡南长滨河新城、嘉善高铁新城,也入选江苏省、浙江省推广PPP模式的示范项目。这也标志着该园区开发运营模式成为全国样本,有利于该模式的推广及落地,发行人竞争优势突出。

2016年10月13日,发行人固安高新区综合开发PPP项目及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项目作为城镇综合开发类示范项目入选财政部《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发行人以“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合作共赢”的PPP模式得到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全面认可和肯定。

2016年10月,发行人固安高新区及溧水区产业新城项目双双入选财政部《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再获国家认可。2016年《福布斯》杂志亚洲最有活力私营企业50强排名中位列17名。发行人2016年度入选中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百强名单、入选沪上深上市房地产公司投资价值TOP10第一名;荣获“2016中国产业新城运营商综合实力第一名”。

2017年5月,发行人“汊河新区新型城镇化PPP建设项目(安徽省滁州市来安产业新城项目)”成功入选国家发改委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

以固安为起点,发行人所有新签约的产业新城全部进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纳入统一管理,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2、发行人竞争优势

(1)以产业新城为核心产品,推动开发区域的产业升级和城市发展

发行人独特的综合开发模式可以概括为“产业新城”模式。其中“产业”是指地方政府通过与发行人签订整体合作开发经营园区的合作协议委托发行人进行园区的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委托管理期满之后再转由政府相关部门经营和管理,政府可以向发行人分期支付相关收益。而“新城”是指发行人通过合作开发经营过程中的深入介入,充分利用园区规划阶段的深度参与优势在园区及其周边以先于市场反应的速度获取园区以及园区周边的优质土地,并进行园区开发。

该种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解决了地方政府前期缺乏资金和专业能力的不足,满足了政府对于拉动地方经济、吸引外来投资、创造就业岗位、提高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的诉求。同时也满足了开发企业深入政企合作、吸收地方政策优惠、多元盈利的经营需求。

2015年7月,发行人固安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入选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库,标志着该产业新城运营模式成为全国样本,有利于该模式的推广及落地,竞争优势突显。此外,江苏省财政厅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布2015年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入库项目的通知》,南长区政府与发行人以PPP模式合作开发的无锡市南长滨河新城项目作为唯一产业新城案例入选该项目库。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得到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全面认可和肯定。

(2)强大的招商能力

发行人“产业新城”模式的核心在于园区的发展潜力和经济带动作用,而园区成长的前提在于招商引资,这也是地方政府为拉动区域经济,创造就业的核心诉求所在。发行人拥有专业招商团队800余人,包括平台体系、支持体系、团队体系、产品体系和服务体系在内的完整招商引资体系链。发行人战略合作伙伴包括北方导航科技集团、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等,发行人近三年的众多成功招商案例有力地证明了其区域经济研究和产业招商能力。

(3)主营业务具有广阔的增长空间

发行人承担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招商引资等重大任务,其在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领域的竞争力明显,业务外部竞争压力较小,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的行业垄断优势,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另外,发行人紧跟国家战略,继续深耕京津冀、积极布局长江经济带,业务模式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口不断聚集,城镇化进程加快,预计未来发行人土地整理业务、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和产业发展服务业务收入将不断提升,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具有较为广阔的增长空间。

(4)国家对PPP模式的大力支持

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广PPP模式和项目的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均下发有关推进PPP项目发展的通知、意见等。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8月30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2月21日下发《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大力推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证券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应积极支持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财政部于2017年6月7日下发《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应分类稳妥地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安工业区、固安高新区、溧水汊河新区主要从事PPP模式下的园区开发业务,发展模式受到政府大力支持和鼓励,业务模式竞争优势明显。

(三)发行人3-5年发展策略

为应对市场以及发行人自身发展的变化,2016年,发行人重新制定了五年战略规划,以“打造产业新城,建设幸福城市,使所开发的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为使命,明确了“成为全球产业新城引领者,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愿景。

1、紧跟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布局拓紧

在拓展布局方面,发行人将继续紧跟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三大战略,国内重点布局环渤海、长三角以及珠三角三大地区,同时关注人口持续流入的、产业发展良好的重点省会城市、机会型城市。对于海外业务,发行人子公司华夏幸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将积极拓展,以东南亚现有业务为核心,围绕大型核心城市快速布局,以产业新城模式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另外发行人还计划将在硅谷等产业发展成熟地区开发科技园项目,打造高新科技产业园标杆,通过合作对接优质产业资源。发行人将采取多样化的手段确保拓展及资源获取的顺利进行,加大资源获取特别是环京区域的投资,并通过基金、收并购等方式加快环京及其他区域的拓展取地步伐,以合理的成本获取优质资源,有效掌控开发节奏。

2、促进已有区域快速发展

发行人同样重视已拓产业新城的内源式增长,2016年发行人在布局上已经实现了快速突破,目前已拓展产业新城30余座。针对产业新城发展的不同阶段,发行人已根据其特点制定了标准化开发投资流程,使得未来发行人能够有针对性的通过团队建设、激励等保障机制,持续跟踪、推动新开发区域的建设,确保产业新城能够按时达成规划目标,实现区域产业繁荣发展。对于新区域,推广关键事项标准流程操作,推动新拓区域迅速步入正轨;推动“一城一策”规划发展策略,设立区域突破专项资金,用于突破重点事项,确保区域顺利发展。

3、不断开拓新产品,应对市场环境变化

除了保持原有的产业新城开发业务之外,发行人积极拓展不同的产品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布局的需要。为应对政府规划及各级城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发行人积极在各城市开展具有不同产业背景的产业小镇开发业务。同时,积极进行康养、楼宇经济、城市更新、科技园等不同特色的产品体系的探索。

4、建立富有华夏特色的产业竞争优势

经过十余年在产业新城领域的积累,发行人已经逐渐形成了产业新城发展城市发展体系化的规划与建设标准,未来公司将致力于发展华夏幸福宜居城市体系,打造标杆城市,使产业新城开发流程标准化、可应用,引领产业新城及产业小镇发展的方向。

产业发展是产业新城及产业小镇开发的重中之重,发行人将大力推动产业集群建设,通过完善的市场分析、具有针对性的产业发展解决方案以及专业的产业发展团队落实产业集群建设,打造千亿级别的产业集群。在产业发展模式上,发行人不断推陈出新,挖掘资本驱动、产业服务等招商手段的新潜力,试点其他创新招商手段,使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能力保持在业内领先的水平。

5、提升经营投资能力,完善内部机制建设

业务的快速发展对于经营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发行人将从投资能力、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等方面建立经营投资体系,把控风险底线,提升公司投资质量。在决策流程上,打造战略经营投资体系,加强战略与具体业务联动,并建立外部预警机制以便及时捕捉市场变化。高度重视资产经营能力,广泛利用资产证券化、基金等模式盘活资产,提升资产利用效率。同时,加强内部组织及流程机制的建设,对公司的迅速发展提供支持。

6、推动“全面质量管理”项目,提升管理水平

发行人高度重视内部管理质量,将通过“全面质量管理项目”全面改进发行人业务和管理,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管理模式。全面质量管理项目于2016年度开始推行,目前已经形成覆盖全公司各经营单元的组织,并形成全面质量管理项目清单。发行人将通过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质量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与推广,全面提升产品品质与客户满意度。

十一、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情况

(一)公司治理的情况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组织机构,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裁,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截至2018年3月31日,发行人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发行人设总裁1名,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任免。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如下所示:

公司治理情况具体如下:

1、股东和股东大会

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表决权。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平、规范,关联交易信息及时、充分披露,控股股东没有利用其控股地位在商业交易中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历次股东大会均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对其合法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各次会议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认真履行诚信义务,行为合法规范,没有利用其特殊的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协议的订立以及履行情况予以及时充分的披露。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公司治理机构依法独立运作。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上做到了“五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

3、董事与董事会

发行人董事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发行人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利用各自的专长在重大事项方面提出科学合理建议,加强了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正确性,确保了公司的健康发展。

4、监事与监事会

发行人监事会能够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规范运作,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对依法运作、财务、募集资金、资产收购、出售以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5、利益相关者

发行人鼓励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发行人尊重和维护银行以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以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6、信息披露及透明度

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7、投资者关系管理

发行人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对待股东来电和咨询,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处理好投资者关系,听取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战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了良好的企业投资者关系。

8、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坚持严格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二)公司治理机制

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大会

发行人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董事会

发行人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

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即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在总裁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向总裁负责。发行人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

发行人坚持以风险导向为原则,进一步加强覆盖总部、各子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的三级自我评估体系,并全部纳入评价范围,持续组织总部各专业部门及各子公司对内控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的自我评价。纳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管理职能、产业新城业务单位、地产业务单位、产业发展业务单位、城市发展业务单位;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按照《企业内控制度应用指引》要求规范的业务内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招商管理、项目成本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期末关账和财务报告。

董事会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十二、发行人合法合规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发行人独立性

发行人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完整情况:

十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审计程序、关联董事回避、关联股东回避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的情况,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并按照信息披露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年度报告中作了详细披露,未发生损害发行人和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关联方

1、股东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详细情况如下:

注:发行人最终控制方是王文学先生

2、子公司情况

详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三节、五(一)发行人子公司情况”。

3、合营或联营企业情况

详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三节、五(二)发行人合营或联营企业情况”。

4、其他关联方

截至2017年12月末,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包括:

(二)关联交易

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公告的2014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五、重大关联交易”和“第十节 财务报告/ 十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发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公告的2015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七、重大关联交易”和“第十节 财务报告/十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发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十四、重大关联交易”和“第十节 财务报告/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发行人于2018年3月30日公告的2017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十四、重大关联交易”和“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决策机制

根据发行人于2014年5月公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定价机制具体如下:

1、决策权限

(1)发行人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提供担保除外)、发行人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发行人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发行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除上述(1)、(2)规定外,发行人其他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4)发行人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24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5)发行人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1)、(2)和(3)的规定。

(6)发行人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发行人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1)、(2)和(3)的规定。发行人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发行人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1)、(2)和(3)的规定。

(7)发行人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1)、(2)和(3)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1)、(2)和(3)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发行人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1)、(2)和(3)的规定:①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②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8)发行人拟与关联人发生第(1)、(2)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发行人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四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9)发行人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四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①已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发行人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发行人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③对于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发行人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发行人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10)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至少应包括:①定价政策和依据;②交易价格;③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④付款时间和方式;⑤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⑥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发行人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发行人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11)发行人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2、决策程序

(1)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①为交易对方;②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③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④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⑤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⑥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①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②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③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2)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对于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被认为是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应在会议通知及公告中予以注明。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发行人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①为交易对方;②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③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④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下同);⑤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①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②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③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④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发行人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该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发行人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如果发行人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发行人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3、定价机制

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发行人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参照如下原则:(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发行人按上述第(1)、(2)、(3)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1)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发行人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四)控股股东对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已经做出下列长期有效的承诺,尽量避免和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1、控股股东将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公司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保证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如将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商业条件进行,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谋求任何超过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五)实际控制人对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做出下列长期有效的承诺,尽量避免和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1、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行使有关权利,促使华夏控股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保证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如将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商业条件进行,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谋求任何超过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承销商将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交所网站或者以上交所认可的方式在本期债券存续期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临时报告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将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发行人应当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重大事项包括: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挂牌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定期报告

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1-6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和本年度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发行人将在债权登记日前,按照上交所相关要求披露付息或本金兑付等有关事宜。

(四)发行人将在利率调整日前,按照上交所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利率调整相关事宜。

(五)发行人将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按照上交所相关要求及时发布回售公告。

第四节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情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5年、2016年、2017年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103019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103011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8)第111010号、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章及本文所引用的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数据均来自于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2014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规定,公司对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进行披露,并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的附注进行了相应调整。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之情形。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2015年,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148家,发行人合并范围较2014年变化如下: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企业家数共47家,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内的企业家数2家。其中:通过设立或投资等方式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公司40家,通过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纳入合并报表的7家。明细情况如下表:

2015年,发行人因处置太库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华夏幸福河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廊坊)生物医药创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合并范围减少2家。

2016年,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277家,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较2015年变化如下: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企业家数为129家,其中通过设立或投资等方式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公司87家,通过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纳入合并报表的有42家。明细情况如下:

(下转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