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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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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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守明 庄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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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嘉兴嘉昊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企业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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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惠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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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温岭惠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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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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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温岭惠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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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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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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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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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温岭富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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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温岭富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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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青岛同印信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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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青岛同印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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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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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青岛同印信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南京金茂中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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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南京金茂中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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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企业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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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南京金茂中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太仓金茂生物医药创业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太仓金茂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企业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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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太仓金茂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沁朴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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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上海沁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企业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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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上海沁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台州禧利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台州禧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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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企业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台州禧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台州国禹君安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台州国禹君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企业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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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台州国禹君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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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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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企业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台州创新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台州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企业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台州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周国旗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杜焕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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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夏延开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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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王国华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童慧红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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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张智华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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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沈建新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许颙良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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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王吉萍
年 月 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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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朱冬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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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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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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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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