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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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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ST建峰 公告编号:2018-052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15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6月14日——2018年6月1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15:00—2018年6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号8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绍云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2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983,838,7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2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37,699,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8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6,139,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4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2,963,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2,798,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5%。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重庆医药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3,821,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945,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6%;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重庆医药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3,838,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963,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审议〈高管人员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3,820,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944,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胥志维、张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8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8年5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18年6月15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号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2018年6月15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0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15:00—2018年6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983,838,7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92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37,699,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8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6,139,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42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绍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重庆医药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2、《关于重庆医药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3、《关于审议〈高管人员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重庆医药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983,821,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票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72,945,926股,反对17,100股,弃权0股。

2、《关于重庆医药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983,838,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72,963,026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审议〈高管人员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983,820,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票1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72,944,926股,反对18,10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

胥志维

见证律师:

张 静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