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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3版)

1、本公司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红宇新材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参照市场同行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并严格按照红宇新材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红宇新材及其子公司及相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向红宇新材及其子公司借款或由红宇新材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红宇新材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5、不利用控制地位及影响谋求与红宇新材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控制地位及影响谋求与红宇新材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6、本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红宇新材及其子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华融国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红宇新材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红宇新材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华融国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红宇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红宇新材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红宇新材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红宇新材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华融国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红宇新材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一、华融国信的财务资料

华融国信成立于2017年3月8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成立未满三年,未开展实际业务。华融国信2018年1-5月的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并出具了天健深审(2018)980号《审计报告》,华融国信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华融国信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中战华信因下属子公司较多,相关的财务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朱红玉、朱红专与华融国信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股份转让以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顺利实施为前提,如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不能顺利实施,则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亦不会实施。本次股份转让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资料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舆情战略研究中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决定;

4、中战华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决定;

5、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6、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7、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8、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相关交易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发生变化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关于最近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说明;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情况的说明;

1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能够提交《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文件的说明;

17、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审计报告。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人:华融国信控股(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钟友海

2018年6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红玉

2018年6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红专

2018年6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明楚

2018年6月15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一)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二)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三)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四)

华融国信控股(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钟友海

2018年6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红玉

2018年6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红专

2018年6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明楚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