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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CDR配套制度落地

2018-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例如,《实施办法》要求特别投票权股东遵守一定限制。包括:持有特别投票权的股东应为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作出重大贡献,且在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或董事会认可的其他职务;特别投票权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10%;投票权差异比例不得超过20:1;除特定情形外,企业上市后不得提高特别投票权比重。

再如,《实施办法》规定了特别投票权股份1:1永久转化为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情形,即不再具有规定的资格或丧失履职能力、向非关联方转移特别投票权股份、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等。

规则对不适用特别投票权表决机制的特殊事项也予以明确,主要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类别股份权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些事项与普通投资者的权利直接相关,具体事项表决中,特别投票权股份临时恢复为一股一票表决权。

股东减持历来是敏感事项,红筹公司发行CDR更是如此。如上交所《实施办法》扎紧了减持口子,对相关情形予以明确细化规定。主要包括:创新企业大股东、董监高人员在境内市场减持应遵守现行减持规定;尚未盈利的创新企业发行股票、尚未盈利且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老股;红筹企业董监高人员应遵守窗口期买卖限制的规定等。

此外,为防范遏制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可能出现的市场炒作,两所也秉承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制定了专项预案。

例如,深交所表示,将加强交易监控,密切关注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情况,对价格短期内大幅波动、境外上市基础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等,加大监控力度,及早发现炒作苗头,对异常交易行为从严从重采取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报证监会查处。同时,充分发挥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作用,督促会员重点监控频繁参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炒作的客户,加大客户风险提示力度,强化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将防范违规、遏制风险的监管关口前移。此外,深交所还将开展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