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金证券”)签署的代理销售服务协议,自2018年6月21日起,本公司将增加国金证券代理下列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投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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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
二、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
关于博时量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部分渠道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签署的代理销售服务协议。
自2018年6月20日起,本公司将增加以上券商代理博时量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005960、 C:005961)的销售业务。
一、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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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了解有关情况。
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新机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8年7月25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6月25日,即2018年6月25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间为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即2018年7月24日)15:00。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3)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4)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电话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大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8年6月25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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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终止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的提取/支付方案具体请见清算报告。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发 [2017]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8年6月19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中兴通讯”(股票代码000063)进行估值调整,估值价格调整为14.98元。
在"中兴通讯"(股票代码000063)股票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发 [2017]第13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 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8年6月19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中航重机"(股票代码600765)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采用中基协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
在"中航重机"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
为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相关业务规则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及基金代码:博时保泰保本A:002813、博时保泰保本C:002814)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将从保本周期到期日(2018年6月25日)开始进入选择期,选择期为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0日。2018年7月23日起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转型为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颐泰基金”),《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现将本基金保本周期的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博时颐泰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安排
1、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安排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8年6月25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该日起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适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到期后的费用相关安排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正常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保本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进入转型选择期,正常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首个保本周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其后的过渡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3、2018年6月25日,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入及转换转出业务正常办理。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托管账户中。担保人将金额划入托管账户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三、转型为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安排
1、关于基金转型修订法律文件等情况
根据《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18年7月23日生效,自该日起《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未选择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转为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等特殊情况,本基金豁免原《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本基金将从保本周期到期日(2018年6月25日)开始进入选择期,选择期为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0日,2018年7月23日起《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开通申购、赎回、转换转入及转换转出业务,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转入及转换转出本基金的,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3、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选择期结束后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原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2813,C类基金代码:002814)将转型为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相应变更为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
4、转型后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1)《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入及转换转出业务正常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转换入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选择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其所持有的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间办理转换业务的,转换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3)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
自2018年7月23日(含)起6个月内的时间区间为“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结束,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转型后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后续刊登在本公司网站上的《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