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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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奥特佳   股票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18-04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18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8日15:00至2018年6月19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666号)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1,760,034,345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56.206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1,759,950,045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56.204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84,300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0.002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84,300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0.0027%。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陈瑞良、朱寒琼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031,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2,6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58%;反对2,6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031,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2,6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58%;反对2,60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031,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2,6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58%;反对2,60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034,3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034,3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034,3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瑞良、朱寒琼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