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一、重要提示及目录
1、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87号《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注册,于2017年3月1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因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8年4月1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2018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本基金于2018年4月20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0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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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87号《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注册,于2017年3月1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00,050,774.19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截止2018年1月30日,本基金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经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19日发布《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审议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该议案于2018年4月19日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同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4月19日,自2018年4月20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四、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4月19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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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情况
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18日止为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清算费用
按照《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除基金运作期的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以及运作期已计提审计费,其它清算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2,109.27元,在2018年5月03日调增人民币399.85元,调整后余额人民币2,509.12元将于2018年6月04日划入基金托管户。若清算款划出日,该部结算备付金尚未划入基金托管户,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资产,该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在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划至本基金的基金托管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保证金余额为人民币3,713.6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5月03日划入基金托管户。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6,000张国开1701,截止运作终止日市值:601,500.00元,应收利息:869.92元。此证券已于2018年4月23日卖出,实际清算金额为:601,777.87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4月24日划入基金托管户。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活期存款利息人民币101.41元,应收备付金利息人民币99.33元,应收结算保证金利息人民币4.25元。2018年4月20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孳生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资产,该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在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划至本基金的基金托管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3、负债清偿情况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基金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11.12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4月23日支付。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37.0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4月23日支付。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111.71元,该款项已分别于2018年4 月20日、2018年4月23日支付。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账面预提信息披露费人民币126,876.13元,其中包含应付未付的属于2017年度的信息披露费人民币100,000.00元。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信息披露服务机构协商一致,本基金共需支付信息披露服务机构自2018年1月01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的信息披露费合计人民币24,000.00元。实际支付金额与账面计提金额的差额2,876.13元计入清算期间损益。上述款项人民币124,000.00元已于2018年5月08日支付给信息披露服务机构。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账面预提审计费人民币47,917.42元,其中包含应付未付的属于2017年度的审计费人民币30,000.00元,该部分款项已于2018年5月09日支付给审计机构。已预提的2018年度审计费人民币17,917.42元将于清算期结束后支付给审计机构。
4、清算期的清算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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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预提费用冲销系已于2018年5月08日冲销的其他负债,即信息披露费预提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人民币2,876.13元。
注2:清算费用系2018年4月的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合计3,000.00元。其它本次清算相关的额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5、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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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剩余资产为人民币678,350.44元,减去尚未支付的审计费人民币17,917.42元,剩余净资产为人民币660,433.02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018年5月19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
6、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备查文件目录
(1)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2)《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6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