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8-102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可梦”)于近日收到(2016)苏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5月,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玄霆”、“原告”)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三九九”)、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控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此案。2017年3月23日,经上海玄霆申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完美世界(重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重庆”)、哆可梦为此案共同被告。
上述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7年现金收购哆可梦77.57%股权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该报告书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成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叶秀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瑜、李宇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完美世界(重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瑜、李宇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箖,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2、纠纷起因
上海玄霆作为网络文学作品《斗罗大陆》的著作权人,认为由哆可梦开发、完美控股及完美重庆根据哆可梦的授权进行宣传推广和运营、四三九九作为联合运营方进行宣传推广的名为《斗罗大陆神界传说》的手机游戏系对《斗罗大陆》的擅自改编,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改编权。
3、诉讼请求
(1)四三九九、完美控股、完美重庆、哆可梦立即停止《斗罗大陆神界传说》游戏的宣传推广;
(2)四三九九、完美控股、完美重庆、哆可梦立即停止《斗罗大陆神界传说》游戏的运营;
(3)四三九九、完美控股、完美重庆、哆可梦在4399手机游戏网首页(网址:www.4399.cn)顶部通栏位置刊登不小于长960px*宽120px大小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的刊登时间不少于30日,声明显示范围为全国,四被告不得采取任何技术措施干扰该声明的显示范围;
(4)完美控股、完美重庆、哆可梦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所致经济损失2,000万元;
(5)完美控股、完美重庆、哆可梦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51,000元(含律师费50,000元,打印费1,000元);
(6)四三九九、完美控股、完美重庆、哆可梦承担本案的诉讼及其他费用。
三、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18年6月12日。
2、判决结果:哆可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自行或授权他人运营、宣传推广《斗罗大陆神界传说》游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海玄霆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驳回上海玄霆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070元,由上海玄霆负担62,070元,哆可梦负担80,000元。
3、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哆可梦表示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下列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8年5月18日哆可梦全资子公司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吉乾”)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旺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旺御”),纠纷起因为上海旺御未按照约定支付成都吉乾的手游联运分成款,涉案金额约42.61万元。该事项正在等待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哆可梦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汉在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出具承诺:①如哆可梦因向上海玄霆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人无条件代哆可梦承担,并放弃对哆可梦的追索权;②如因上述案件导致《斗罗大陆神界传说》、《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新斗罗大陆之神界传说》等相关游戏停止运营而使哆可梦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人无条件足额、及时向哆可梦作出补偿;③哆可梦在上述案件中已经或即将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本人无条件足额、及时向哆可梦作出补偿;④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哆可梦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将足额、及时赔偿全部损失及因此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鉴于哆可梦将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一审判决在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哆可梦在二审期间无需执行一审判决。因此上述判决结果并不会对哆可梦业务正常开展产生影响。
综上,公司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实际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六、备查文件
1、(2016)苏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
2、成都吉乾对上海旺御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8-103
关于产业并购基金处置投资
项目的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产业并购基金处置投资项目情况概述
经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惠程”)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利股权管理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合作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北京信中利赞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并购基金”)。根据产业并购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产业并购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业并购基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投资、投资金额、退出时点及退出路径等)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信中利股权管理公司委派2名,公司委派1名,中航信托委派2名,公司拥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审事项一票否决权。
2017年6月10日、2017年6月22日,公司分别发布了《关于产业并购基金处置投资项目的公告》、《关于产业并购基金处置投资项目的进展公告》,披露了产业并购基金与公司非关联方珠海国丰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丰大成”)达成了股权转让意向,拟以现金形式向国丰大成转让其持有的中国诚信信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相关股权,股权转让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成交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4.2亿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同意在成交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4.2亿元的前提下授权公司委派人员在产业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者合伙人大会上对该处置事项投赞成票。
2017年10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产业并购基金处置投资项目的进展公告(二)》,公司接到产业并购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信中利股权管理公司的通知,产业并购基金本次处置中诚信股权最终成交价格为4.06亿元,截至公告日,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产业并购基金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
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2017年6月10日、2017年6月22日、2017年10月1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产业并购基金本次处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产业并购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信中利股权管理公司的通知,产业并购基金本次处置中诚信股权连同中诚信其他股东的股权变动已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编号:2018-104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惠程”)于2018年6月2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惠程”)的通知,中驰惠程的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信中利宝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中利宝信”)于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购入了公司股票12,307,47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820,589,768股的1.4998%,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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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前,中驰惠程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32,162,4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058%。
本次增持后,中驰惠程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44,469,9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6056%。
二、增持方式
信中利宝信通过自身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
三、增持目的及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中驰惠程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于公司现金收购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77.57%股权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不超过10亿元;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等情形出现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期限将相应往后顺延。本次增持系中驰惠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前述增持计划的具体实施,中驰惠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增持公司股票。
四、其他事项说明
1、股东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中驰惠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74 条关于收购人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中驰惠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