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8-04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人民币(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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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8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www.gtja.com)公开披露,并于次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A股权益分派对象:
截至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713,940,2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85,576,090.4元(含税)。
其中,A股普通股股份数为7,516,113,046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3,006,445,218.4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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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2018年6月29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不适用。
3. 扣税说明
(1)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派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8676798
联系传真:021-3867079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8-044
证券代码:113013 证券简称:国君转债
转股代码:191013 转股简称:国君转股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7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调整国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人民币20.2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人民币19.8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8年6月29日
●国君转债于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18年6月29日起恢复转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18年5月18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2017年度股东红利,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4元(含税)。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本次分配不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gtja.com)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在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国君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国君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应根据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国君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鉴于公司将于2018年6月28日(本次分红派息的A股股权登记日)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A股),国君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自2018年6月29日(本次A股股东分红派息的除息日)起由每股人民币20.2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19.8元,计算过程为:
P1=P0-D=20.2-0.4=19.8元/股
国君转债于2018年6月21日起停止转股,至2018年6月29日起恢复转股,调整后的国君转债转股价格自2018年6月29日起生效。本次国君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