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32 证券简称: 退市吉恩公告编号:临2018-048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4 月29日、2016年9月24日、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23日、2017年3月11日、2017年4月27日、2017年6月2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9月23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22日、2018年3月2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22日、2018年6月5日发布临2016-017号、临2016-045号、临2016-048号、临2016-049号、临2016-057号、临2016-058号、临2016-066号、临2017-013号、临2017-032号、临2017-046号、临2017-054号、临2017-070号、临2017-073号、临2017-082号、临2017-097号、临2018-008号、临2018-027号、临2018-032号、临2018-038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由于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形势的严重影响,公司流动资金紧张,致使部分贷款未能如期偿还或续贷,银行承兑汇票及国内信用证未能按期兑付。截至2018年6月1日,本金累计逾期金额73.33亿元,欠息累计金额 15.16亿元。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司法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自2018年6月1日之后,公司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务未能如期偿还,又没能及时筹集到资金完成贷款置换,陆续新增部分逾期利息。
一、新增债务逾期情况
经财务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6月21日,新增欠息金额共计0.76亿元。截至2018年6月21日,本金累计逾期金额73.33亿元,欠息累计金额15.92亿元。
二、新增债务逾期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截至2018年6月21日,已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广场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贷款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及采取保全措施,涉诉金额累计为人民币46.16亿元(不包括无法计算的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能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增加相应财务费用,同时进一步加大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并可能对公司本年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努力申请免除或减少由此形成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退市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8-049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披露了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8-028号)。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发出的(2018)吉0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为:以期内利息47,85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计算);
2、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违约金40万元;
3、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国家开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3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432 证券简称:退市吉恩公告编号:临2018-050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公司自查并向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问询,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已交易17个交易日,剩余13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8年6月19日、6月20日、6月2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发布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临2018-032号)。除此以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2018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的通知,昊融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破申2号和(2018)吉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昊融集团债权人申请的重整范围不包括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子公司进行重整的公告》(临2018-026号)。
3、经向控股股东昊融集团、昊融集团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问询确认:2018年4月25日,昊融集团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重整范围不包括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昊融集团、昊融集团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在吉恩镍业退市整理期内对吉恩镍业筹划《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截至目前,除上述事项外,控股股东昊融集团、昊融集团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公司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4、经本公司核实,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