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4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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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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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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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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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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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1月16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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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泓泽纯债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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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的收益率。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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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1月16日,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为建仓期,截止到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组合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已满一年,图示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3月31日。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登记机构,再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部分
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信息。
(二)“第一部分 绪言”部分
更新了绪言部分。
(三)“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
更新了释义部分。
(四)“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以及主要人员情况。
(五)“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
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相关情况。
(六)“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更新了代销机构信息。
(七)“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更新了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相关内容。
(八)“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
更新了投资限制相关内容;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本报告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九)“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
更新了基金的业绩,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
(十)“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
更新了暂停估值的情形相关内容。
(十一)“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更新了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相关内容。
(十二)“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部分
更新了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相关内容。
(十三)“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更新了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十四)“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
更新了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