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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一)
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天房发展 股票代码:600322 公告编号:2018—051

债券简称:16天房01 债券代码:135607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一)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2日(因2018年7月1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发行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2日(因2018年7月1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季度”)的利息。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6天房01(代码:135607);

(三)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8.70亿元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3+2年期),票面年利率为6.99%。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2019年7月1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相关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2019年7月1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2019年7月1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八)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1日、1月1日、4月1日、7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季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7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1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次债券停止交易;

(十)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99%,每手“16天房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7.475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9日

(二)付息日:2018年7月2日(因2018年7月1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天房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季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季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天房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天房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2-23146935,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天房发展财务部,邮政编码:300050。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英娟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联系电话:022-23146935

邮政编码:30050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本金、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16天房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股票简称:天房发展 股票代码:600322 公告编号:2018—052

债券简称:16天房02 债券代码:135608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二)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2日(因2018年7月1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发行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2日(因2018年7月1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季度”)的利息。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6天房02(代码:135608);

(三)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3.30亿元;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3+3年期),票面年利率为6.99%。发行人有权分别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在2019年7月1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相关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2019年7月1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2019年7月1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八)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1日、1月1日、4月1日、7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季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兑付日为2022年7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1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次债券停止交易;

(十)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99%,每手“16天房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7.475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9日

(二)付息日:2018年7月2日(因2018年7月1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天房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季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季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天房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天房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2-23146935,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天房发展财务部,邮政编码:300050。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英娟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联系电话:022-23146935

邮政编码:300050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本金、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16天房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股票简称:天房发展 股票代码:600322 公告编号:2018—053

债券简称:15天房债 债券代码:122421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天房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回售代码:100927

● 回售简称:天房回售

● 回售价格:100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6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8月6日

●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调整为7.50%

特别提示:

1、根据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天房债,债券代码:122421,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5.80%,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在本次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至7.50%,即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50%,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详见发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调“15天房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3、“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天房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15天房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8月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天房债”债券,请“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8月6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天房债、122421。

3、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10亿元,一次发行。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5年期(3+2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合格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5.80%。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已于2015年7月20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12号文核准。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合格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合格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9、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还本付息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0、起息日:2015年8月6日。

11、债权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3、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8月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担保方式: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天房集团就本次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16、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5年8月28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8、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次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15天房债”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5.80%;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即“15天房债”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5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四、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27

2、回售简称:天房回售

3、本次回售申报日: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6日

4、回售价格:100元/张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8月6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天房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8月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80%。每手债券(面值共计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6.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2.2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次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日

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6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6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7,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天房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8月6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天房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8月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5天房债”债券。请“15天房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天房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天房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次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宇

联系人:丁艳

联系电话:022-23317185

传真:022-23317185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系人:杨汝睿

联系电话:010-59026649

传真:010-59026604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股票简称:天房发展 股票代码:600322 公告编号:2018—054

债券简称:15天房债 债券代码:122421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调“15天房债”公司债券

票面利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8月发行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5.8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7.50%,即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50%,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为保证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利率调整情况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票面年利率为5.8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7.50%,即本次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7.50%,并在本次债券后2年(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固定不变。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二、本次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宇

联系人:丁艳

联系电话:022-23317185

传真:022-23317185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系人:杨汝睿

联系电话:010-59026649

传真:010-59026604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