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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6、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7、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9、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10、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

11、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

12、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发行人已具备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发行人的资质许可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资质许可方面不存在瑕疵。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主营现代物流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专业化工供应链服务商,提供以货运代理、仓储和运输为核心的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以及提供化工品交易服务。

公司控股股东为陈银河,实际控制人为陈银河、慎蕾和李仁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其中“上海演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演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演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演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密尔克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慎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异;上海密尔克卫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2272006483)已于2017年12月18日完成注销手续;上海港远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银河之父亲陈金宁控股的企业)已于2017年11月2日完成注销手续;上海惠凡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6日完成注销手续;上海密尔克卫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2252022052)已于2017年8月23日完成注销。因此,实际控制人陈银河、慎蕾和李仁莉及其直系亲属未通过该等公司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银河、慎蕾和李仁莉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3、其它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陈银河之弟陈银汉在数家公司持股并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陈银汉及其配偶毕丽直接持股的企业分别为上海觅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云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丰水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硅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沃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天想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亚远化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或费用等情形、历史上不存在与发行人资产混同、人员共同、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同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股权清晰、相互独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持有或曾经持有上述7家企业股权的情形,上述7家企业成立至今的股东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1997年3月由陈银河和李仁莉以货币出资方式设立,2002年5月陈银汉受让陈银河持有的对密尔克卫有限65万元出资,2005年5月陈银汉将其对密尔克卫有限的65万元出资转回给陈银河,此后陈银汉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此外,2000年12月陈银汉与陈银河、慎蕾共同设立密尔克卫化工储存,陈银汉货币出资15万元(占10%股权),2005年7月陈银汉将其对密尔克卫化工储存15万元出资转让给陈银河,此后陈银汉不再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权,距今已超过10年。根据陈银汉出具的说明,陈银汉与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相关纠纷。

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不存在由发行人出资设立的情形,除陈银汉外其他股东不存在曾经或目前在发行人持股的情形,陈银汉自2005年之后不再持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权,距今已超过10年;发行人历史上的股东除陈银汉以外不存在曾经或者目前在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持股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之间股权清晰、相互独立。

(2)资产独立

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均不存在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化工供应链业务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专利权、注册商标、生产设备等主要财产,不存在发行人的前述资产来源于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的情形,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业务和生产经营所需资产的权属完全由发行人独立拥有,发行人与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之间资产相互独立。

(3)人员独立

截至报告期末,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均未在发行人处兼职或领薪。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选举、聘任,不存在在毕丽和陈银汉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兼职或领薪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毕丽和陈银汉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兼职或领薪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之间人员相互独立。

(4)财务独立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存在与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核算、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之间财务相互独立。

(5)机构独立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了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配套部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不存在与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机构混同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之间机构相互独立。

(6)业务独立

①各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情况

经核查相关企业的营业范围,对陈银汉进行访谈,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如下:

由上表可以看出,除天想物流及其子公司亚远化纺以外,毕丽、陈银汉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亦不存在与发行人存在上下游业务的情形,该等公司不存在与发行人共用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大额资金流水、纳税申报资料以及财务帐套,结合对陈银汉进行的访谈以及毕丽、陈银汉签署的确认函,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上述企业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及关联交易,各公司业务独立开展。

②经营相关的业务资质许可情况

经查阅毕丽、陈银汉控制或参股企业的财务报表、网络查询工商信息及资质许可信息、网络查询商标信息及专利信息、网络查询企业官方网站,对该等企业股东陈银汉进行访谈,取得毕丽和陈银汉出具的确认函,并与发行人持有的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商标、专利进行比对。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独立拥有完善的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天想物流及其子公司拥有化工物流相关运输设施设备,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沪安监管危经许【2013】200309(CDFYS));上海觅钥与上海云钥分别拥有2项和11项互联网业务相关注册商标。

除天想物流及其子公司亚远化纺外,毕丽、陈银汉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形,不存在使用发行人商标、专利、经营资质等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天想物流及其子公司亚远化纺拥有独立的经营化工物流相关资质,在资质和业务上不存在使用发行人商标、专利、经营资质等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③采购渠道

除天想物流及其子公司亚远化纺以外,其他由毕丽、陈银汉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或上下游业务的情形,因采购对象所处行业差异较大,不存在共用采购渠道的情形。

A.天想物流

根据天想物流提供的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前十大供应商名单及其交易金额,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供应商名单进行对比,对陈银汉进行访谈,取得毕丽、陈银汉的确认函,查阅了发行人的采购合同,走访了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抽查了采购订单,查阅了发行人各业务部门的采购相关制度,并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发行人与天想物流拥有独立的采购团队,独立签署采购协议,采购价格均按照市场价格确认,不存在共用采购渠道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于化工物流行业的特性,天想物流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存在少量重合的情况,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采购成本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与天想物流之间重叠供应商系行业特性,物流公司向航运船公司订舱需提前支付保证金,而负责国际各航线的船公司众多,如果需要订船订舱的物流公司向每家船公司支付保证金,则占款过高。因此,为避免前述情况,物流公司部分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来订船订舱,且每家代理机构同时接受众多物流公司的委托。

发行人向上海金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鹰邦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即时采购海运出口订船订舱代理服务,通过该代理机构了解海运出口船期,并将订舱委托和费用确认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该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向船公司订船订舱,发行人独立与上海金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且向上海金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较小,报告期各期均占发行人采购总额不到0.1%。发行人与天想物流不存在共用采购渠道的情形。

B.亚远化纺

经查阅亚远化纺提供的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前十大供应商名单及其交易金额,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供应商名单进行对比,对陈银汉进行访谈,取得毕丽、陈银汉的确认函,查阅了发行人的采购合同,抽查了采购订单,查阅了发行人各业务部门的采购相关制度,并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发行人与亚远化纺各自拥有独立的采购团队,独立签署采购协议,采购价格均按照市场价格确认,不存在共用采购渠道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于化工物流行业的特性,亚远化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度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存在少量重合的情况,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金额占发行人采购成本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与亚远化纺之间重叠供应商系行业特性,提供打托、分拣、换包装或再包装、贴唛等仓储增值服务时需要准备托盘、木杠、缠绕膜等耗材;另一方面,市场上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公司较多,为了整合物流资源并快速扩大运输范围,物流公司多以采购运输车队的方式开展经营。

上海锐君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通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均是物流包装材料供应商,发行人向上海鑫创物流有限公司主要采购运输服务。各期重叠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发行人采购成本比例均不到1%,不存在对该等供应商的依赖。同时,发行人与重叠供应商独立签署采购合同,价格与采购其他包装材料供应商的价格相近,不存在与亚远化纺共用采购渠道的情形。

④销售渠道

除天想物流及其子公司亚远化纺以外,其他由毕丽、陈银汉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或上下游业务的情形,因销售对象所处行业相差较大,不存在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

A.天想物流

经查阅天想物流提供的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前十大客户名单及其交易金额,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名单进行对比,对陈银汉进行访谈,取得毕丽、陈银汉的确认函,查阅了发行人的销售合同,走访了发行人主要客户,抽查了销售订单,查阅了发行人销售部门相关制度,并对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发行人与天想物流之间自设立以来拥有独立的销售团队和销售渠道,独立签署销售协议,执行独立的销售政策。

天想物流的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前十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客户存在个别重叠的情况,重叠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额占发行人销售额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天想物流各期前十大客户与发行人客户部分重叠,但报告期各期末重叠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各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3%、1.47%和1.14%,占比均较小,重叠客户的渠道开发和维护系发行人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与客户独立签署销售合同、独立进行业务往来,不存在与天想物流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重叠客户中,尤尼威尔化学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交易金额稍大,但其与天想物流交易金额很小;赢创特种化学(南京)有限公司与天想物流交易金额较大,占天想物流2017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为44.22%,但该客户与发行人从2017年才开始少量合作,2017年交易金额仅为31.58万元。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天想物流主要客户存在较大差别,不存在主要客户相同的情形。

客户重叠情况系化工物流行业的下游大型跨国化工行业客户物流需求量大客观形成,共同客户均为跨国大型化工品生产厂商及贸易商,该等公司生产规模较大,工厂分散,物流服务需求量较大,因此在中国选取的物流服务商也较多。重叠客户中,洛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洛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系LORD Asia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资子公司,LORD总部位于美国,拥有胶粘剂和涂料、噪音与振动隔离以及磁流变技术3大领域先进技术,早在1987年洛德就开始在中国开展化学品业务,生产橡胶和胶粘剂。尤尼威尔化学品(上海)有限公司系UNIVAR CHINA B.V.全资子公司,UNIVAR是全球领先的化学品分销及增值服务供应商。立邦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NIPPON PAINT HOLDINGS CO. LTD.下属公司,NIPPON PAINT HOLDINGS CO. LTD.是日本上市公司(4612.T),主要从事涂料和精细化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赢创特种化学(南京)有限公司系Evonik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全资子公司,EVONIK INDUSTRIES 是全球领先的特种化工品生产企业之一,是德国上市公司(EVK),主要生产各类特种化学品,包括哑光涂料、特种粘结剂及助剂、定制聚合物、气溶胶推进剂、醇盐、丁二烯、丁二烯、八碳环基础材料、催化剂等。

该等跨国大型企业有严格的采购流程,在中国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其物流供应商,以市场价格为参考确定物流价格,物流服务商的议价能力有限。

B.亚远化纺

经查阅亚远化纺提供的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前十大客户名单及其交易金额,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名单进行对比,对陈银汉进行访谈,取得毕丽、陈银汉的确认函,查阅了发行人的销售合同,抽查了销售订单,查阅了发行人销售部门相关制度,并对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与亚远化纺之间自设立以来拥有独立的销售团队和销售渠道,独立签署销售协议,执行独立的销售政策。

亚远化纺的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前十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客户存在个别重叠的情况,该等客户占发行人的销售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亚远化纺各期前十大客户与发行人客户仅一家重叠,2016年开始的重叠客户销售收入占发行人2016年、2017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00%、0.04%,占比极低。发行人向上海易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主要销售装箱、加固、包装等CFS业务,发行人与前述客户发生少量业务往来,且不存在与亚远化纺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天想物流等7家公司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或费用等情形,历史上不存在与发行人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接受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的关联采购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报告期内,本公司的关联采购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分别为0.11%、0.26%和0.00%,占比较低。

(2)提供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的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的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15%、0.07%和0.00%,占比较低。

(3)关联租赁情况

①公司承租情况

单位:万元

②公司出租情况

单位:万元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除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经常性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拆入资金的具体用途

为解决公司所需的营运资金,报告期内公司曾向陈银河、慎蕾两位实际控制人借入款项,发行人向关联方资金拆入的发生金额、计息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业务开展需要,存在需预先支付海运空运费用、向船公司支付保证金、仓库改扩建等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在2015年底之前曾向实际控制人陈银河和慎蕾拆入资金。之后公司资金周转,以自有资金陆续向陈银河和慎蕾支付本息。截至2015年12月30日,公司向关联方的上述拆入资金均已清偿完毕,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②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所履行的程序

发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各项关联交易的议案》,就发行人2014年至2016年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确认,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发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各项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综上,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陈银河、慎蕾借入资金事项,履行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关联方股权收购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收购包括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内的关联方股权收购事项,具体如下:

①2014年12月,公司分别以600万元和4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陈银河和慎蕾持有的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 60%的股权和40%的股权;

②2014年12月,公司分别以600万元和4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陈银河和慎蕾持有的上海密尔克卫化工运输有限公司60%的股权和40%的股权;

③2014年12月,公司分别以50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陈银河和慎蕾持有的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和50%的股权;

④2014年12月,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陈银河持有的上海内森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60%的股权;

⑤2016年3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275,580.13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李仁莉持有的PRECISE CITY LIMITED 100%股权;

⑥2016年3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55,628.68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李仁莉持有的WIDE SPEED LIMITED 100%的股权;

⑦2016年3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67,663.00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李仁莉持有的LASCOTA INTERNATIONAL LIMITED 100%的股权;

⑧2017年9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密尔克卫化工储存以4,0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张维康持有的上海静初100%股权。

(4)关联方股权转让

2016年3月25日,密尔克卫化工储存与张维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上海静初100%的股权作价2,000万元转让给张维康。

3、关联方往来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2)应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4、关联方承诺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向关联方经营租赁的办公楼,后续租赁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具有独立的业务运作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的业务、财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采用了市场定价的原则,且关联交易的数量和金额较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股权收购及转让,该等关联交易均按照定价公允的原则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行为,主要系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资金需求而向关联方进行的资金拆借,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不存在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并进入上市辅导期后,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同时,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文件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在制度上已经形成了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约束机制,因此,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资金拆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遵循了《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关于决策权限的规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2017年8月21日和2017年9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各项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均系发生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交易,有关交易协议所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规律,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018年2月1日和2018年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各项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在该时段关联交易均发生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交易,有关交易协议所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规律,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已就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因经营需要,与相关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经营生产活动必须进行的合理、合规交易,有助于公司的迅速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银河、慎蕾、李仁莉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君联茂林、演若投资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注:演惠投资持有公司4.81%的股份、演智投资持有公司4.81%的股份、演若投资持有公司6.58%的股份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陈银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43,577,999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8.1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陈银河持股100%的演寂投资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演惠投资、演智投资、演若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上述三家员工持股平台。演惠投资、演智投资和演若投资分别持有公司4.81%、4.81%和6.58%股权。

李仁莉目前直接持有公司22,345,009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9.54%,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陈银河和李仁莉已签署《协议书》,确认在涉及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保持一致行动。

李仁莉与慎蕾为母女关系,陈银河与慎蕾为夫妻关系。2015年4月,李仁莉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慎蕾所持有的密尔克卫有限206.1138万元出资,并认缴密尔克卫有限新增的注册资本12.8121万元。受让股权和增资后,李仁莉持有密尔克卫有限的出资为218.9259万元,占密尔克卫有限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9.05%。2015年10月,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李仁莉持有公司22,345,009股股份。

鉴于陈银河、慎蕾和李仁莉存在的上述关系,且三者在报告期内均持有或曾经持有公司股份,本公司将陈银河、慎蕾和李仁莉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陈银河、慎蕾和李仁莉的基本情况如下:

(下转15版)

(上接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