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公告编号:2018-046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20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8年6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杨卫东先生主持,监事唐文荣、胡肖龙、杨玉琴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1名激励对象离职、6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7人调整为5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20万股调整为19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日为2018年6月25日,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90万股,授予价格为7.44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公告编号:2018-047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6月20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于2018年6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唐文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沈晓炜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公告编号:2018-048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1名激励对象离职、6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0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57人调整为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20万股调整为190万股。
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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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总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注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之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申请、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公告编号:2018-049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6月25日为授予日,向50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90万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8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3、本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2,120,000股卫星石化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票总数1,063,710,806股的0.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900,000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9.62%,约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票总数1,063,710,806股的0.18%;预留限制性股票220,000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38%,约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票总数的0.02%。
4、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限制性股票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44元。
5、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57人,包括公司平湖基地部分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岗位人才、技术(业务)骨干。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1名激励对象离职、6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0万股,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57人调整为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20万股调整为190万股。
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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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一致。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授予日:2018年6月25日。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44元/股。
5、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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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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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本次激励对象资金的来源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的6月25日,在2018-2021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2018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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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
八、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6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6月25日,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50名激励对象19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注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之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申请、登记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监事:唐文荣、胡肖龙、杨玉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