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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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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2018-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8-050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故公司无法对相关诉讼事项(除经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外的相关借款或担保事项)的真实性作出判断。经公司内部核查,并向相关人员问询,没有发现公司存在内部人员私自使用印章的情形,但基于公司目前的相关涉诉情况,公司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印章被违规用于签订相关合同的情况。

●2018年1月以来,公司陆续发生多起法律诉讼事项,公司对相关涉诉事项均不知情,公司已根据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不排除后续可能还会出现类似的涉诉事项。

●目前,公司对相关涉诉事项正积极应诉,后续将根据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682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涉问题进行认真落实并回复,现将具体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公告披露,恒丰银行因《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纠纷,向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等被告提起诉讼,金额累计18亿元。其中,颜静刚是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中技集团是你公司原间接控股股东。公司称未发现相关用印记录,也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签署相关文件,公司对此毫不知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作出过相关决议。公司应结合用印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核查上述涉诉事项发生的原因,说明是否可能存在公司内部人士或原实际控制人私自在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用印的情况,并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

回复:

(一)公司对恒丰银行主张的所谓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毫不知情。自公司获悉与恒丰银行的涉诉事项后,公司积极进行自查,没有发现对恒丰银行所称的《保证合同》进行用印的记录,亦没有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表公司签署与相关担保有关的任何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收到对相关争议担保进行审议的任何提议或议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亦从未对相关争议担保进行过任何审议,亦没有作出过任何决议。同时,公司对上述《保证合同》签订前印章使用情况也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不存在内部人员私自使用公司印章的情形。

针对本次涉诉事项,公司已经向中技集团、上海盈浩、颜静刚发函询问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具体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出日,上述各方均未回复。公司将继续督促上述相关方尽早复函说明情况。

(二)目前,因上述涉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对上述案涉担保事项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同时,2018年1月以来,公司陆续发生多起法律诉讼事项,公司对相关涉诉事项均不知情,公司已根据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不排除后续可能还会出现类似的涉诉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相关诉讼事项,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依法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将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被有关方起诉要求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累计金额达18亿元,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犯罪。公司应说明知晓上述诉讼事项后,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如未报案,应说明主要考虑。

回复:

公司尚未收到涉诉事项中所涉及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也未收到中技集团、上海盈浩、颜静刚等关于相关诉讼事项的回复,无法确认《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故公司暂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针对上述涉诉事项,公司已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诉,并对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损失进行进一步评估,不排除后期根据诉讼相关进展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可能性。

三、根据公告披露,公司拟采取法律行动,以恒丰银行、中技集团、颜静刚、梁秀红等为被告,提起确认相关《保证合同》无效之诉或针对该等案件提起反诉,并要求上述单位及个人赔偿公司可能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公司应说明目前相关法律行动的进展情况,以及后续计划安排。

回复:

公司目前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分别向上述涉诉事项的相关方发出律师函,同时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员正在了解相关诉讼案件的背景情况以及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损失进行进一步评估。如后续需要对相关主体提起诉讼,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前期披露的诉讼事项中,已存在多笔未披露的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应梳理汇总所有前述未披露合同的情况,并分析自查是否仍存在未予披露的重要合同。对于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应及时披露。

回复:

截至目前,公司对于所收到的相关法院、仲裁机构签发的应诉通知书、传票或仲裁答辩通知等文件,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经进一步的自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合同。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五、公司应结合前述诉讼情况,进一步查找内部管理漏洞,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保护公司财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公司结合前述诉讼事项,现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了印章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公司公章外借应严格按照《公章管理制度》规定做好领用记录,详细记录领用时间、领用人签名、归还时间、接收人签名、陪同办理人员签名等;如在本地办理业务,当天业务未能完成也须交回公章,次日可重新办理申请;公章外借需由相关人员陪同前往办理业务,以保证公司印章规范使用和保管。公司日后也将持续关注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严格落实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财产及股东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上述回复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签字确认。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要求公司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应对相关诉讼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