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3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北京民族饭店十一层东华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陈共炎董事长因另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顾伟国副董事长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陈共炎董事长、罗林独立董事、吴毓武独立董事因另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承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公司拟派发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金股利人民币1,216,471,050.84元(含税)。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137,258,757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0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若于股权登记日(即2018年7月5日)因公司配售、回购等原因,使得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则每股派发现金股利的金额将在人民币1,216,471,050.84元(含税)的总金额内作相应的调整。

2017年末期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发放金额按照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次派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5日(星期四)。A股除息日及股息派发日为2018年7月6日(星期五)。本公司将就A股股东派发2017年末期股息的具体安排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公告。

6、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聘请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8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柳思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