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8-99号
债券代码:112281 债券简称:15中洲债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2591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 现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电公司)起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岗投资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宝东公司)、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华公司)、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下称市规土委)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下称规土委宝安管理局)合资、合作开发“黄金台山庄”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原告华电公司与被告龙岗投资公司、原审第三人宝东公司、龙华公司、市规土委、规土委宝安管理局合资、合作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正式立案,该案件内容可见公司2017-50号《2016年度报告》中“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原告华电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原宝东公司单方解除了《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宝安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
2、确认龙华公司终止了《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确认龙岗投资公司、宝东公司、龙华公司不具有继续履行“黄金台山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受让人)资格;
4、确认龙岗投资公司、宝东公司、龙华公司不享有《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
5、确认华电公司独家享有《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6、判令龙岗投资公司和宝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2018 年 6 月 1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
1、确认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终止了《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确认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继续履行“黄金台山庄”项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主体资格,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具有“黄金台山庄”项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受让人资格;
3、确认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不享有“黄金台山庄”项目《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
4、驳回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1800元,由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84670元,由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180元,由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7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判决为初审判决,华电公司需负担案件受理费384670元。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259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