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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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获得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公告

2018-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18-67号

债券简称:15海正01 债券代码:122427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获得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和杭州市富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2016和2017年度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富财企[2018]413号),2018年6月27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辉瑞”)收到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2016和2017年度财政专项奖励资金6,761.46万元;海正辉瑞全资子公司浙江瑞海医药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2016和2017年度财政专项奖励资金185.42万元;合计收到专项奖励资金6,946.88万元。

该补助资金已于6月27日到账并与当期收益相关,公司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科目,公司2018年盈利预测已包含该笔收益。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18-68号

债券简称:15海正01 债券代码:122427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43号),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丙方”)承接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近日,公司及中金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亿片固体制剂,4300万支注射剂技改项目,抗肿瘤固体制剂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情况如下: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徐志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