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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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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18-070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3号文核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了35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5,600万元,扣除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后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4,926.3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6月26日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XYZH/2018CDA10516《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779.86万元,已于2018年6月26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各专户存储银行,丙方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5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华、谭国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次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