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8-023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2元(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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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5月7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8年5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详见公司公告2018-017)。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47,095,02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8,687,493.55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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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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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42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7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7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78元。对于该类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股东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68866958
联系传真:0519-68866908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
邮政编码:213017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